机动车解抵押要及时申请!附办理指南→
如果车主在还清车贷后
不及时申请机动车解抵押
那么可能将会
无法办理过户、迁出等机动车业务
办理业务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是否需要收费?
受理范围
佛山辖区内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机动车
所需材料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权人出具的同意解除抵押的结清证明。
(二)材料注释
1.车主或者抵押权人个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属代办的,还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明和车主与代办人共同签订的《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4.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2021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实施“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第十点规定:2021年6月1日起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会建立统一信息备案机制,对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实行统一备案,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等信息录入全国信息系统,实行联网核查。需在银行所在地的银保监会进行备案。对已备案的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可以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抵押合同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凡未纳入公安部与银保监会信息备案机制的,请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办理相关业务。
6.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办理时限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办理程序
预约→业务受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是否必须预约:是
预约途径:关注“佛山警邮合作服务号”微信公众号预约,点击办事预约→机动车非查验业务→抵押/解押,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操作,然后按预约时间前往办理点办理。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757-12123
①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仅办理非查验类业务)
②佛山市禅城区季华西路71号环球国际车城12座
南海区车管所:
南海车管所海五路办证大厅,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13号交警大队二楼,咨询电话:86263166-3。
顺德区车管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电话0757-12123
高明区车管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202号,电话:0757-88221216/88212255
三水区车管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咨询电话:0757-87719500
(2)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无
收费项目信息
此业务不收费
咨询监督
0757-12123
注意事项
(一)机动车抵押、解除抵押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金融机构等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二)属于下列规定情形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对机动车所有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质押备案。
常见问题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哪里申请填写?
答:《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可以在各业务受理点领取,然后按规范填写。或通过“交管12123app”内的“便民服务”办理电子委托。
2023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第一批)
申报时间
2023年4月10日截止
扶持标准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具有实施研发必备的场地、人才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
(二)本批次项目鉴定以企业自愿为原则,依企业需求而开展,税务机关不以申报扣除前企业是否提请鉴定项目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有关鉴定结果会与税务机关共享。
(三)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的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四)每个单位在系统上提交的技术鉴定项目数量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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