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业务办理恢复!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
关于试点恢复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
赴有关国家(第二批)出境团队
旅游业务的通知
本批次包含40个国家
加上2月已试点恢复20个国家
国内出境跟团游的目的地将增加至60个国家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试点恢复
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第二批)
出境团队旅游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外事组要求,2023年3月15日起,试点恢复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中国公民赴有关国家(第二批)出境团队旅游和“机票+酒店”业务。即日起,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可开展产品发布、宣传推广等准备工作。
国家名单
尼泊尔、文莱、越南、蒙古、伊朗、约旦、坦桑尼亚、纳米比亚、毛里求斯、津巴布韦、乌干达、赞比亚、塞内加尔、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法国、希腊、西班牙、冰岛、阿尔巴尼亚、意大利、丹麦、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瓦努阿图、汤加、萨摩亚、巴西、智利、乌拉圭、巴拿马、多米尼加、萨尔瓦多、多米尼克、巴哈马。
旅行社开始组织欧洲连线产品
消息发布后,出境游热度直观地反映在OTA平台数据上。携程数据显示,部分国家的搜索量环比前一日增长超过300%;同程旅行出境游相关专题页面点击量瞬时上涨77%,赴相关国家的旅游签证咨询量也快速上涨,瞬时涨幅超过4倍。
在第二批开放的出境游目的地国家中,中国游客最关注的是越南、意大利、塞尔维亚、法国和西班牙。
据红星新闻报道,相关跟团游产品、签证产品等,也开始紧锣密鼓地筹备中,3月15日之后预计将上线更多出境跟团游和“机票+酒店”线路产品。
在旅行社方面,欧洲游、东南亚游,成了许多旅行社目前重点关注的业务。
对比前两批重启的国家对旅行社业务的影响,四川上航假期国际旅行社总经理张新民介绍,第一批重启的20个国家主要是东南亚为主,欧洲国家很少。东南亚旅游产品天数少,签证独立,一般以一个国家为单独目的地;但欧洲游一般是连线产品居多,因为欧洲的常规产品天数长,一般都是12天以上,且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申根签证,可通行。
“第二批名单中,欧洲国家增多了,旅行社可以组织连线产品,前往欧洲的旅游产品线路更合理了。”张新民介绍,比如组合西班牙—葡萄牙连线产品,法国—意大利—瑞士连线产品,匈牙利—塞尔维亚—克罗地亚等东欧连线产品。
四川康辉国际旅行社员工锁爱莉表示,欧洲游也是他们的主打产品。“对于大多数游欧洲的客人来说,愿意花更少的钱去多个地方,连线产品是最合适的。第二批重启后,可以满足这部分游客的需求。”
“我们的产品以东南亚游为主,平时主要运营点对点包机业务,泰国、越南这两个旅游热门地,都在前两批名单内。”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副总经理张帆预计,四五月份会迎来一波出境游小高峰,游客主要以退休的老年人为主。
禅城区2022年度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
申报工作开始啦!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
2023年3月13日-21日进行申报
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100亿元以上的企业
最高可获得
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100%扶持奖励金额
👇👇👇
@禅城各企业: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促进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22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工作要求,现开展佛山市禅城区2022年度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申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扶持奖励对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禅城区,并进入禅城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批发类企业。
2.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需主营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 60%以上,年销售额不少于 5 亿元人民币。
3.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本办法所涉及扶持事项。
4.经营期内,申请奖励前 2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办法不予扶持
1.被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2.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正在迁出禅城区行政区域,或工商注册地不在禅城区的。
扶持奖励标准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1.对申报期内销售额在 5—50 亿元(不含 50 亿元)之间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0.4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6%,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55‰;若同比增长达 10%,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6‰。
2.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 50—100 亿元(不含 100 亿元)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0.55‰,若企业申报期内销售额同比增长达 6%,则计算标准提高至 0.6‰。
3.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 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的 0.6‰。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
扶持奖励封顶标准
1.对申报期内销售额在 5—100 亿元(不含 100 亿元)之间的企业,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80%。
2.对申报期内销售额达 10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扶持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禅城区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 100%
申报材料
1.大宗商品贸易提升发展扶持奖励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扫描彩色原件上传;
2.申报期销售发票电子清单,上传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彩色原件电子文档;
3.申报期及上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4.申报期及上年度缴纳的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5.禅城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界面截图;
6. “ 信用中国 ” 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信用信息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查询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截图。
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单位(企业)于 2023年3月13日至3月21日期间登录佛山扶持通平台禅城分厅(https://fsfczj.foshan.gov.cn)按系统要求填报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办理部门及受理窗口
办理部门
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受理窗口
申请人若需现场咨询和申报指导可前往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服务大厅)。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智慧新城3座1层。
注意事项
(一)扶持奖励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具体时间以实际申报通知为准,扶持办法中同比增长达标部分奖励为全年同比增长达标,不以季度计算,4月、7月、10月均按企业基础奖励计算标准比例进行扶持奖励,不对其同比增长达标部分进行奖励;企业申报期内当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6%部分奖励统一在次年1月进行扶持奖励。
(二)同一项目和企业在本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扶持办法所指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年纳税额是指按税款入库期计算的在禅城实际入库税收额(含免抵调,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期内销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总额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期内购售合同印花税对应的计税依据总额的50%计算,以上数据均以税务部门核实的为准。
(四)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达”“以上”“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所涉及的经营数据和奖励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五)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我区所有涉企扶持奖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对有效期内符合奖励条件但尚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发放奖励资金的,仍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继续执行。
联系方式及附件
扶持奖励网上申报过程中,如遇相关技术疑问请咨询系统平台技术部门(联系电话:0757-83282211,工作日8:30-18:00),如遇相关政策疑问请咨询佛山市禅城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商业发展科(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82340926)。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02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电池的质量安全问题
备受社会关注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2年电动自行车电池监督抽查结果,其中部分不合格产品涉及广东省企业。经对涉及广东省企业的15款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进行拆解,发现大部分使用退役动力电池进行组装,或者使用其他废旧电池组装冒充新电池。此类电池如用在电动自行车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为此,在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部署下,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销售使用退役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但未作出相关标注的产品,利用废旧电池组装以旧充新产品,无厂名厂址或假冒、伪造厂名厂址、无执行标准等产品,以及其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产品的行为。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广大消费者
发出电动自行车电池消费提示
选购产品时应注意:
使用原配电池
国家将电动自行车纳入CCC认证产品目录,实行强制性管理。获证电动自行车的整车及其电池、充电器等零部件,经过严格的试验验证,各项技术参数匹配,具有过充、过热保护功能。
消费者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整车购买。需加购或更换电池,应选购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信息(电池生产厂家、电池类型、容量、型号等)匹配的电池,否则易引发火灾事故。
慎购梯次利用和低价电池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使用汽车退役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的,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在产品显著位置作出“梯次利用”相关标识,并标明标称容量、标称电压、梯次利用企业名称、地址、产品产地、溯源编码等信息。消费者对价格明显低于原配电池,又未在产品显著位置标示梯次利用产品相关信息的电池,建议慎重购买!
选购标识规范的电池
标识规范的产品应有警示标识、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执行标准、说明书、合格证等。不购买标识不规范的产品。
正确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使用与电池电压不匹配的充电器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将电动车电池置于高温、炎热等环境下,长时间对电动自行车电池产品进行充电,都可能引发电池热失控,造成电池起火爆炸等严重后果。
严禁电动自行车装配与车辆合格证信息不一致的电池,严禁与电池不匹配的充电器混用,建议在集中充电点充电,严禁在室内充电。
若发现商家销售可疑问题电池
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
需咨询技术专家或了解有关产品知识的
可访问“粤品通”质量服务平台
(访问方式:在微信小程序搜索“粤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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