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申请材料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流程1、各居委受理
2、居委入户调查,加具意见;镇(街)复审,公示;
3、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情况,加具意见
4、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核其家庭住房情况,加具意见
5、公示结果
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办理地址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地址:西南镇碧堤路9号
电话:(0757)87704885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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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且具有我区同一城镇家庭户口。
2、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下。
3、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4、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6、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汽车(不论型号、价值、用途)。
办理材料1、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契约;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其他居住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5、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7、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9、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南海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下载地址
1、各居(村)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在居(村)委会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并报镇(街道);
2、各镇(街道)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3、区住建局(住建)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交区民政局审核。
4、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反馈区建设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报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居(村)委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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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将书面通知当事人退回租赁房屋。逾期不退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要补交结构成本租金与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调换的。
3.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的。
5.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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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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