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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引进人才入户办理(出入站博士后)/佛山直系亲属投靠入户办理指南

时间:2020-09-27     人气:973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事说明:人才引进简单来说就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那么,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该如何办理呢?一起来看一下。办理条件经省级人力资源和......
  办事说明:人才引进简单来说就是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 !那么,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该如何办理呢?一起来看一下。办理条件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出入站的博士后,在我市定居、工作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请入户。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复印件由组织或人社部门盖章确认有效)。

[3] 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5]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父母或配偶房产的,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6]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9]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

[10]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11]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随迁的,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经迁入地计生部门按规定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迁入

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审核审批

公安机关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办理迁出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

办理迁入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地址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上查询佛山户政业务审批结果网上查询网址:http://210.76.65.85/styy_ww/hzspyw/searchHzyw.do

 



办理对象及条件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在我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


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A4双面打印)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申请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


[4] 在校就读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及所在学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读证明。

未成年子女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家庭户的户主不是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 未成年人投靠迁入父(母)所属集体户的,提供父(母)所属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7]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8]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和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已核准的房屋使用人员除外)。


[9]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为必选项,[7][8]选其一,[4][5][6]为如有则必选项,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无需提交[7][8]),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说明: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

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

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

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

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

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注: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网上转交原户籍地核准迁出后,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无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

办理时限及费用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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