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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时间:2020-09-28     人气:2454     来源:     作者:
概述:  【申请时间】  2014年4月1日开始,全年每个工作日受理。  【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方式】  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性住房的书面申请,并提......

  【申请时间】

  2014年4月1日开始,全年每个工作日受理。

  【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方式】

  本区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性住房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其他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基本申请条件并按规定程序、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

  (三)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经核实如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将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2011、2012、2013年申请家庭中已审核通过进入轮候的家庭,不再重复申请。具体通过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名单可到户口所属镇(街道)或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查询。

  (五)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工作业务咨询电话: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83879693禅城区住房保障中心82626157、82625662、82625664;南庄镇85335223;石湾镇街道83932501;张槎街道82210565;祖庙街道15718188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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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勒令其退出租住房屋,解除租赁合同并限期3个月搬出:

  (一)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住房情况的;

  (二)申请人擅自将租住房屋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五)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六)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2、申请人(单位)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暂停其申请和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经核实,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区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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