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的意见/禅城区摩托车入户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佛府〔2010〕81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市逐步推进禁止摩托车上路行驶政策。在本市禁止或限制摩托车上路行驶区域,用于为城市提供基础服务的邮政快递、抢险救灾(供水、供电、燃气)、治安管理(治安联防、流动人口管理、城市管理)等特种行业的摩托车经批准登记后,可以上路行驶。
(二)特种行业摩托车须坚持统一申请、严格把关、总量控制、规范使用的原则。未经批准登记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不得在禁止摩托车通行区域内上路行驶。特种行业应积极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减少摩托车的使用。
(三)全市实行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控制,指标统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公安、交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商、环保、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行业摩托车的管理工作。
(四)市政府组织加强摩托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特种行业有关部门,对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需求情况进行调研,合理核定全市特种行业摩托车总量指标及各行业分配额度。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分配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行业实际需求进行分配。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应指导所管辖的摩托车使用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履行监督职能。各行业的指标分配方案、分配结果、管理制度应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申请管理
(五)特种行业摩托车指标由使用单位统一向区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特种行业经营和服务情况,在总量指标的范围内,严格把关,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市摩管办汇总。市摩管办对行业申请资料进行汇总,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根据行业的具体需求,参考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指标分配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接受特种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提出申请。
(六)申请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单位的使用申请(加盖公章);
2.特种行业摩托车的专有用途说明;
3.特种行业摩托车统一的外观式样;
4.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统一的着装式样;
5.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人员上岗统一证件式样;
6.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9.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申报数量合理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公安局向市一级行业管理部门发放同意登记凭证。
三、统一登记备案
(八)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同意登记凭证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发放牌证,同时发放特种行业摩托车允许在禁行区域行驶的“通行证”。
(九)本行业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要统一外观标识,统一办理注册登记。车辆喷涂式样和其他配置要与申请时提交资料一致。
(十)特种行业摩托车须逐台建立管理档案。档案资料由本行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报市公安局备案。
四、加强使用监管
(十一)驾驶特种行业摩托车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悬挂通行标志在指定区域内行驶,原则上不得跨区域、不得在非禁行区域行驶;应按本单位特种行业要求统一着装(包括戴统一头盔),携带统一的特种行业人员上岗证(工作证),用于专有用途。违反以上使用规定的,相应减少行业使用指标。
(十二)使用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使用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摩托车及驾驶员购买相关保险。在特种行业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十三)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单位、从业人员不得伪造(使用伪造)、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号牌、行驶证,一经发现,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外,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不得在市政府核定的指标之外,擅自超额投放及使用摩托车,不得套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摩托车的外观标识、通行标志,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
(十四)特种行业摩托车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年审)。一年内发生3宗以上(含本数)交通违法行为的,取消该车下一年度特种行业使用资格,单位相应减少使用指标。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管理混乱的,相应减少单位使用指标。特种行业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时对车辆检验期内使用管理情况一并进行核查。
五、完善指标管理
(十五)因到期报废、被盗抢、交通事故损毁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本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须注销备案后,再按单位指标配齐特种行业摩托车。因使用单位管理不善,违反相关规定导致特种行业摩托车减少的,注销备案,收回指标。因行政机构改革或工作性质变动不具备特种行业资格的,或者因工作实际情况而不需要使用摩托车的,收回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指标。
行业、单位特种行业摩托车使用资格丧失的,在用车辆应消除特种行业摩托车外观标识后转出至禁行区域外,无法转出的应申请报废处理。
(十六)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产生异议的,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特种行业摩托车申请登记办理流程
从2014年9月1日起禅桂新限摩区域摩托车管理进入第四阶段,其他各区参照禅桂新限摩区域工作措施推进限摩工作。
禅城区摩托车入户政策
禅城区除南庄以外的区域,停止摩托车登记注册;南庄镇实行“一户一摩”政策。
禅桂新禁摩区域[推荐阅读:佛山禅桂新禁摩区域(图)]
一、查询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单位。本市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市
公路局和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设在各区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点代收。具体分为:
(一)汽车、正三轮机动车的年票由市公路 局征稽点代征;
(二)两轮及侧三轮摩托车的年票由市交通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征稽点代征。
二、缴纳
佛山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年(次)票的征收管理工作。年票(统缴)由佛山市公路局下属的各公路规费征稽
所征收、稽查,次票由佛山市公路局下属的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管理。
年票的缴费方式有如下几种:
1、用银联卡刷卡缴费:缴费义务人带备银联标志的信用卡或借记卡,到征收点刷卡缴费,由征收点出具缴费凭证。
2、用农业银行账户扣费:私人车辆车主带备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农业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单位车辆带备《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财务印鉴卡(或带单位负责人的农业银行活期存折和身份证原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在《扣款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到征收点办理扣缴手续,由征收点出具缴费凭证。
3、用支票转账缴费:缴费义务人把应缴款转入指定的缴费账户,待确认款项到账后带进账单到征收点,由征收点出具缴费凭证。
4、除上述缴费方式外,非初次缴费的车辆可通过全市邮政营业网点、邮政11185、969185服务及佛山交警信息服务网(www.fsjj.gov.cn)等渠道委托代缴年票。
点击进入》》》佛山驾驶证扣分查询
驾驶证扣分标准编辑
将被扣分的法定情形扣分标准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1分2车辆未放置年检标识3车辆未放置交强险标志4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5不系安全带2分6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红绿灯7超载小于20%8开车打电话9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10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3分11高速公路匝道超车12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13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1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15不按规定道路行驶16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17未给特殊车辆让行18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19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6分20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21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22闯红灯23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超中间隔离带调头12分24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25酒驾醉驾25事故后逃逸未构成犯罪27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伤残评定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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