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南通、广佛通都将可以在顺德实现借还自行车/高明公共自行车站点详情
使用时间:预计今年6月
实现岭南通、广佛通也可借还公共自行车,为市民使用公共自行车增加一种方式。
一卡通”新项目如何操作呢?
据顺德公共自行车营运商顺德区天轴车料有限公司介绍,项目完成后,拥有岭南通、广佛通或者是重新购买两类公交卡的市民可到 任意“公共自行车办卡点”激活相应功能 ,旧卡可退也可继续保留。
提醒街坊以下几点
被纳入“一卡通”项目的公交卡包括岭南通和广佛通,羊城通不包含在内。
激活后,依旧是一个身份只能一次性借还一辆车 。
激活程序也要带好相关的资料和押金,完成激活后,就可以带一张卡轻松出门了 ,或者有两种借还公共自行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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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一次性救助,适用本实施办法。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丧葬、抢救费用的,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佛山市的救助基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佛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市救助基金管理的工作规范、工作报告及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讨论事项。
市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召集,市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农业局及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政府召集全部或者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五条 市公安局组织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政策,并对本市及市内各区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对本市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卫生局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要求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
市民政局指导、监督各殡葬机构积极协助交通事故当事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殡葬事宜。
市农业局指导、监督农机部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农业机械方责任人追偿。
市保险行业协会督促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依法督促各保险公司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车辆保险资料,或者提供车辆保险资料信息核查平台或服务端口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
第六条 市公安局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
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基金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筹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
(三)依法追偿垫付款;
(四)受理、审核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申请,并依法实施救助;
(五)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
(六)完成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基金办应当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社会及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20名以上组成专家库。市基金办可以召开专家组会议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垫付金额较大,或者当事人或医疗、殡葬机构对垫付申请、费用支付申请的审核结论有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专家组组成人员根据案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不少于3名。
专家审核过程中应实行回避机制,与审核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三章 救助基金的资金筹集和统筹
第九条 市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省救助基金划拨至市救助基金专户的资金。
(二)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孳息。
(四)市基金办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
(五)佛山市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粤X号牌除外),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市级及市属各区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对《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伤亡人员和交通事故困难群体的救助。
第十条 市公安局应及时按年度汇总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金额,报送市联席会议,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及市属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将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资金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每年3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市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并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市人民政府上年度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结余较多时,下年度适当降低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或者暂时停止提取。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暂时停止提取的,应当报省公安厅、财政厅备案。
市救助基金专户上年度出现收支缺口时,可向省救助基金申请补助,仍有缺口的,应从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本市救助基金,确保基金资金充足。
第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伤亡事故,市救助基金不足以支付丧葬、抢救费用的。市公安局应当向省救助基金申请专项补助。
第四章 救助基金受理、审批、垫付
第十四条 市基金办内部实行经办人初审与负责人终审相结合的二级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负责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机动车肇事逃逸,或者肇事机动车没有参加交强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或者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能力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送达市基金办,抄送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
交通事故受害人没有行为能力且没有亲属的,或无法及时通知到亲属的,应当在《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通知书》中注明且通知市基金办对交通事故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且肇事机动车逃逸或未参加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受害方或其亲属向市基金办提出救助申请的,应当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市基金办在收到《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市基金办收到垫付申请后,应当请求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事故中各方车辆、人员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各车辆、人员参加的保险情况,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市基金办。
市基金办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前,应当与救助申请人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市基金办发出同意垫付通知书后,应函告相关的保险公司,并依法声明有关权利。
第二十条市基金办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垫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制作《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制作《不同意垫付抢救费、丧葬费通知书》,说明不予垫付的理由,并送达申请人、处理该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基金办同意垫付抢救费用的案件,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在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3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市基金办。
第二十二条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对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分类处理。
抢救时间不超过72小时且医疗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应备齐《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相关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抢救费用清单、病历资料(门、急诊病历复印件、入院72小时抢救记录,均应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直接向市基金办提出抢救费用结算申请。
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审核,再向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抢救费用结算申请。
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家组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报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市基金办应将审核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处理完结后,处理尸体的殡葬机构向市基金办提出丧葬费用结算申请时,应备齐《同意垫付丧葬费用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及丧葬费用清单。因尸体检验需要致丧葬费用垫付期间超过60日的,还应备有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没有亲属的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用,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市基金办应按《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抢救费用结算申请进行审核,应按《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丧葬费用结算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市基金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申请的审核。市基金办同意垫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提交结算申请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费用划拨至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指定账户。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时间较长或者数额较大的,经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同意,可以分期结算已经发生的抢救费用。
市基金办不同意垫付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到账后,相关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款凭证并送达市基金办。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与受害人签订协议,约定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丧葬费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第五章 复 核
第二十七条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对市基金办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席会议申请复核。
第二十八条 市联席会议应当受理医疗、殡葬机构或交通事故受害人方的对市基金办不予支付、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复核申请。
市联席会议应当组织专家组人员对复核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六章 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
第二十九条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抢救费用后,市基金办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追偿。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追偿。
第三十条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侦破或者交通事故责任人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基金办。
第三十一条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事故认定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基金办;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前,应通知市基金办派员参加;在收到法院的调取案件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市基金办。
市基金办应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责任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责任人发出追偿通知书,要求其直接向救助基金偿还垫付的费用,并明确偿还的期限、金额;应积极参与事故调解与诉讼,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办对已垫付费用应当按《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追偿。
第三十三条 追偿时间超过2年,且义务人没有支付能力的,由市基金办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销申请,市公安局应当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核销。
核销后,市基金办仍保留追偿的权利。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市救助基金专户。
第七章 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
第三十四条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
第三十五条 申请一次性救助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的申请表格。
(二)受害人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受害人有抚养责任的材料。
(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五)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六)受害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受害人为该家庭唯一生活来源,因该交通事故致使家庭难以维持正常生活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市基金办收到一次性救助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一)经初查符合一次性救助条件的,按照佛山市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发放标准拟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市基金办负责人批准后发放;救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经市基金办负责人审核,报请市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发放。
(二)对不符合一次性救助申请条件的,市基金办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三十七条同意给予一次性救助的,市基金办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救助款直接拨付申请人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基金办应当对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基金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市基金办应对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资金另行专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基金办应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档案和有关资料,并每年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进行清理审核。
第四十条 市基金办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财政局,并接受市财政局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基金办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0日内,将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报送至市公安局、财政局。
市公安局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市救助基金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将经审计确认的业务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省公安厅。
第四十二条 市基金办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剩余财产上缴市财政。
第四十三条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和民政局加强对救助基金的检查监督,并按季度对垫付案件进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数量不低于案件总量的15%,且应当将抽查结果报送市联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基金办在核定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中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有涉嫌违规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卫生局或者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或者市民政局接到市基金办通报后应当依法对相关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市联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卫生局应当每年对医疗机构依照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应当每年对殡葬机构依照规定标准进行殡葬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民政局应当将检查结果报送市联席会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交通事故调解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可以共同请求交通警察协助调解;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的交通事故认定没有异议并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三、对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五、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七、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八、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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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 2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居留、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
1、已满16周岁的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未满16周岁,本人提交申请的须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3、未满16周岁,监护人同意不采集指纹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 持通行证申请签注持通行证申请签注,在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 申请表申请表在申请办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填写完整。
- 相片
相片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及相片检测回执。
注:通常在申请办理地点会有拍照的地点。
- 身份证
申请人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临时身份证交验;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需提交居民户口簿交验。
- 其他材料1、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
3、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再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授权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就业期间,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确认内地居民在澳就业身份证明”。
4、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赴澳门从事会展活动的人员,须交验商务部提供的澳门会展活动名单中所列展会组展单位的邀请函。
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和检验材料。
受理申请
申请受理后,缴纳费用。(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不超过一年多次(含)签注100元;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多次签注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
领证
首次领取:10个工作日。
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佛山市出入境管理处(联系电话和地址)
点击查看佛山市出入境管理处
注:佛山出入境管理处上班时间为:上午9点到12点,下午的2点半到5点半,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收费标准- 通行证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100元;
- 不超过一年多次签注不超过一年多次(含)签注100元;
- 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含)多次签注150元;
- 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两年以上三年以下多次签注200元。
办理条件
1.本省户籍居民;
2.持佛山市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非本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3.在佛山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4.在佛山市就业就学人员的未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
5.本市户籍居民的非本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1)本省户籍居民
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
(2)非本省户籍居民
广东省外户籍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佛山签发的有效居住证,《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在我市工作的省内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
(3)在佛山生活就业的居民
居民身份证原件;
佛山制发的有效居住证;
(4)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居民身份证原件;
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免交居住证)。
(5)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年满60周岁父母和未满16周岁子女
在我市就业就学亲属的身份证(原证+复印件);
交验在我市就业就学亲属连续缴满一年以上社保或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证明(工作证等)、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复印件);
与就业就学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6)本市户籍居民的非本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本市户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注:此类人员办理团队游签注。
(7)所属部队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军官证(原件+复印件);
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
(8)暂住本市的华侨
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定居国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办理流程咨询领表→填表→审表取号→递交申请→缴纳费用→审核审批→制证→领证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到出入境办事大厅领取窗口排队;
3.到受理窗口采集指纹并递交申请资料;
4.现场拍摄照片;
5.现场刷卡缴费或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6.领取受理回执。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二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第1、第2周周日上午9:00-11:30
预约电话:88881200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2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六上午9:00-11:30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1号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六上午9:00-11:30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含法定节假日):每周日上午9:00-11:30 下午15:00—17:00
佛山市出入境管理局地址电话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非本省户籍人员: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内签发;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办理费用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80元;一次签注15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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