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出台意见支持佛山加快高质量发展:将佛山打造成为制造业创新高地
8月26日,省委、省政府正式发布《关于支持佛山新时代加快高质量发展建设制造业创新高地的意见》(下称《意见》),赋予佛山新时代改革开放示范、粤港澳大湾区西向门户城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高品质现代化人文都市四大战略定位,推动佛山全面提升发展能级,顺应新时代新要求加快高质量发展,建设制造业创新高地,增强珠三角地区核心引擎的战略支撑。
《意见》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横琴和前海两个合作区建设、共建“一带一路”等重大机遇,支持佛山在更高起点上加快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广东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充分考虑佛山迈入万亿级城市后面临的新形势,四大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引领佛山发展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新时代改革开放示范。坚持把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推动发展的根本动力,因地制宜、主动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勇当新时代改革开放排头兵。
——粤港澳大湾区西向门户城市。依托承东启西的区位特点,助推珠江口东西两岸协同发展,强化对粤西及西南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为广东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提供重要支撑。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标杆。加快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形成以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推动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业创新高地,努力成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范例。
——高品质现代化人文都市。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提升城市品质,彰显岭南文化魅力,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都市。
通过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抓手,《意见》明确佛山未来发展重点任务,包括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创新高地、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打造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节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现代化人文都市、提升区域协调发展水平等六大方面共22项发展重点。发展目标是,“十四五”期间,制造业规模居全国前列,“十四五”末,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1.5万亿元以上;到2035年,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创新型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地区生产总值力争达到2.5万亿元以上。
此外,《意见》提出极具含金量的政策措施,如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的原则,结合佛山改革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赋予佛山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佛山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为深化改革探索提供法治保障;支持佛山在产业集群培育、村级工业园改造、常住人口市民化等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佛山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加强用地、用林等要素支撑。
8月26日,商务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王受文率队到佛山调研,深入了解外贸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企业诉求和建议,积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全力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市长白涛陪同调研。
调研组先后来到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总部、广东伊之密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参观企业展厅、生产车间,与企业负责人深入交流,详细了解企业发展历程、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情况,特别是疫情等因素给企业生产、运输、销售等方面带来的影响。王受文充分肯定企业发展取得的成绩,勉励企业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战略定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产品更新迭代,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同时叮嘱企业遇到困难要及时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将竭力为其排忧解难,助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调研期间,王受文强调,佛山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继续抓好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全力以赴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要落实落细重点产业和外贸企业“白名单”制度,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要强化服务企业意识,积极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组织企业线上线下参加展会,努力帮助企业拿订单拓市场。要推动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健康持续发展,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外资保稳提质,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作出更大贡献。
市领导乔羽参加调研。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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