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11月1日执行
好消息!好消息!
个体工商户的“福利”来了!
你听说了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更便利了!
真的吗?
是真的!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不仅简化了手续,还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总之就是
重!大!利!好!
近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
▲ 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
▲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该《条例》的公布
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比如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
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
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解决这一问题
《条例》调整了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
↓↓↓
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例》都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同时,特别强调了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
《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将有力推动
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条例》原文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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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近日,佛山市正式启动2023年创益合伙人计划——佛山市级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工作。
哪些项目可以获扶持?
社会组织应如何申报
……
民政君为你解答
一、项目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17:00
二、项目征集范围
佛山市级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开展扶老、助残、救孤和济困等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
开展扶老、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活动,促进老年社会公益事业、残疾人事业发展,为老年人、残疾人、失独、孤寡和单亲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权益保障等公益项目。
三、项目扶持规模
佛山市级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计划扶持实施一次性公益项目的社会组织14个,单个项目扶持金额为10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月(项目具体实施时间以相关部门通知为准)。
四、申报主体及条件
1.扶持对象须是在佛山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成立一年时间以上;
3.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4.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5.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工作人员、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6.具有完成申请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资金筹措和统筹协调能力;
7.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异常名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项目申报标准
01、迫切性
项目所解决的问题具有明显的迫切性,现行的社会服务体系未能完全覆盖或未能有效满足此部分需求,以延伸和补充政府公共服务,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产生社会效益;
02、公益性
项目目标清晰、受益群体明确,公益特色鲜明,足够彰显公益慈善理念,充分体现非营利性,努力追求社会效益;
03、操作性
项目实施有相应的调查信息佐证,服务方案有合理的计划,指标合理可量化,有合理的经费预算和人员配置,项目的可操作性强;
04、推广性
项目具有清晰的发展模式,具有较好社会效应,可在需求和条件类似的区域进行复制。
六、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公益创投范围和要求,项目实施地为佛山市及佛山市对口帮扶地区;
2.项目以单独主体申报为主,每年只能获得一个项目资助;
3.一般情况下项目应在项目周期内完成实施计划。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已提供了相同服务、已安排专项资金或购买服务资金的,不予重复资助;
4.鼓励申报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撬动社会资金,积极提高项目资金自筹比例。对自筹比例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七、申报材料
1.《佛山市级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内容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内容说明、项目实施工作方案、资金预算、预期社会效益等);
2.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核实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如是复印件,加盖公章);
6.拟派本项目的人员情况表;
7.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信用中国”查询记录、机构无违法书面证明、是否按时交税等);
8.其他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根据申报主体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八、申报方式
本项目统一在“佛山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
方法一:登录“佛山扶持通”官网https://fsfczj.foshan.gov.cn/,搜索“2023年佛山市级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平台指引填写和上传申报材料。
方法二:扫描二维码直达项目申报页面,按照平台指引填写和上传申报材料。
同时,请在申报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一式7份打印装订,报送至佛山市慈善会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鱼街49号二座通济楼2楼佛山市慈善会,邮政编码528000)。
九、信息发布及咨询
1.佛山扶持通平台:https://fsfczj.foshan.gov.cn
2.微信公众号:佛山市慈善会(fsscsh)
3.咨询电话:0757-83035554
养老保险关乎退休后的生活质量
一直都是大家十分关注的话题
那么,你知道
将来能拿多少养老金吗?
1分钟带你看懂
一般来说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
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有的朋友还有一个“过渡性养老金”,它的计算方法各地不同。
可以看出,养老金
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累计缴费时间越长,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缴费水平越高、退休时间越晚,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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