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消委会第三季消费投诉热点有哪些?
01、预付式消费问题不断
一是培训机构资金链断裂、转让、停业,负责人卷款跑路,无法持续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问题突出;
二是健身服务市场良莠不齐,强制消费、办卡难退、教练更换频繁、新旧公司数据无法衔接等问题不断,健身器械一夜搬空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餐饮公司提前结业,消费者充值金额无法返还。
佛山市消委会提示
建议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对教育培训、健身等服务时间跨度较长、预付金额较大的项目,消费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了解商家的经营状态等情况。消费时,避免一次性预付全部款项,特别是对教育培训服务,按规定商家不能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
同时,注意留存与商家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等必要证据,避免私下交易。发现商家“跑路”或店铺关门等情况时不要慌张,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查询商家是否登记注销,若未注销的,消费者可及时提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消费者可以申请执行。
02、平台消费纠纷错综复杂
一是短视频平台、社交笔记分享成为诱导消费者线下交易的入口,脱离平台的私下交易加大消费纠纷处理难度;
二是消费者通过短视频平台的快闪广告链接直接下单付款,后期却无法找到原购买链接,无法对商品存在的问题主张权利,侵权主体的隐秘性、临时性、随机性加大了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消费群体的维权难度;
三是平台促销套路层出不穷,抽奖、低价等诱导消费行为不断,平台对商家的入驻审核不到位、落实消费维权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售后服务不完善等,加大了平台消费纠纷的解决难度。
佛山市消委会提示
一是理性消费,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平台上一些带有营销、资金等性质的视频、不轻易点击不知名链接、不轻信商家充值中奖诱惑。
二是要谨慎区分购物与社交平台,避免进行私下交易,建议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的商家,应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
三是及时验货,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联系商家、交易平台或物流公司,避免维权有理无据举证窘境。
03、家用电子电器问题需重视
一是产品质量问题,燃气炉、抽油烟机等产品玻璃自爆,空调自燃、不制冷等;
二是售后服务态度敷衍、久拖不决、不兑现承诺、超期送货安装等;
三是维修方面,多次报修但记录无上报、多次维修无法解决问题、偷换零部件、乱收费等,售后及维修服务问题是引起消费纠纷的重要因素。
佛山市消委会提示
一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规品牌的产品,建议选购前要进行搜查、对比,全面了解同类型产品质量对比情况,优中选优。同时,多渠道对商家的信誉及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评估选购。
二是关注产品的性能和安全使用年限,严格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通过正规途径安装使用。同时,密切留意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及时进行更新换代。
三是要选择正规维修店铺,通过拨打商品三包凭证或官方网站上的客服电话联系,注意核实上门服务人员的身份,收集好服务凭证,不轻信街边派发的家电维修宣传单和上门推销的服务人员,以免产生经济损失。
四是保留相关凭证,如交易记录、保修卡、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等,产生消费纠纷时及时进行投诉维权。
(一)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
预付式消费涉及面广量大,经营者卷款“跑路”突发性和隐蔽性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前监管及风险研判,特别是针对可能引发集体投诉的行业企业,通过巡查、约谈、深入基层调研等方式,掌握预付式消费企业经营状况并加强监管,及时披露风险情况,防止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建议增强对预付式消费企业的资金约束,通过建立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等消费资金的风险管控方式,倒逼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惩戒机制,特别是对“卷款跑路”拒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经营者,实施违法必究、失信必惩、追责到人的有效制约机制,让不法商家“无路可跑”,倒逼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规范网络服务平台管理。
改善网络消费及交易环境,加强平台经济治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充分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有效提升平台监测、风险预警和线上监管服务水平,有序引导网络平台规范发展,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建议网络平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商家的入驻审核、信息监控及经营者身份认定管理,完善入驻商家的售后服务机制,特别是对特定时间节点促销行为开展干预管控,主动引导、协助商家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建议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引领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形成行业规范等方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议商家诚信经营,通过正规渠道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链接,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售后管理,树立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关注维修服务市场秩序。
售后及维修服务是产品消费的延伸,加强对产品售后及维修服务保障,对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具有积极作用。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家用电子电器售后服务监管,通过开展维修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等,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售后服务责任,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和指导。建议网络维修服务平台加强对其进驻商家的审核,特别是维修资质及服务水平等,为消费者提供准确、清晰的服务信息,同时要对维修人员的维修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倒逼商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建议维修服务经营者全面履行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事项义务,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等资料,做到明码标价,提升服务品质。
关于公共交通运营恢复停靠站点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解除禅城区祖庙街道临时管控区域管理的通告,途经禅城区祖庙街道万科金色里程的公交线路由2022年10月27日起恢复停靠,具体如下:
118线路,恢复进入“郊边总站”,恢复停靠:汽配市场、郊边市场、郊边站。
好消息!好消息!
个体工商户的“福利”来了!
你听说了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更便利了!
真的吗?
是真的!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不仅简化了手续,还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总之就是
重!大!利!好!
近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
明确个体工商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基本原则。
▲ 国家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完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工作机制。
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要求。
▲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约束,加大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该《条例》的公布
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支持
比如
在制定《条例》过程中
很多个体工商户反映
自己经营多年的店铺,具有独特的字号和良好的商誉,取得了相关行政许可,因为原经营者不能继续经营,希望转让给他人。但是一旦注销,这些无形资产就将灭失,重新办理各种手续会增加大量成本,不利于个体工商户持续经营、打造“百年老店”。
为解决这一问题
《条例》调整了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
↓↓↓
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个转企”,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还是“个转企”,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例》都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同时,特别强调了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
《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将有力推动
个体工商户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条例》原文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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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经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个体工商户中的党组织和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条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扶持、加强引导、依法规范,为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推进实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金融、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研究制定税费支持、创业扶持、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登记注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定期开展抽样调查、监测统计和活跃度分析,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信息的归集、共享和运用。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个体工商户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政策、市场供求、招聘用工、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等,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个体工商户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经营场所使用成本。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资金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财税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确保精准、及时惠及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推动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和覆盖面,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招聘用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消费需求。
第二十五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及城市和交通管理、市容环境治理、产业升级等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和实际困难,实施引导帮扶。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纾困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一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不得通过强制个体工商户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拖欠账款。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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