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展和改革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市政供排水建设单位:
现将《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行动态管理,佛山市水利局将结合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补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佛山市水利局反映。本《办法》由佛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同时在佛山市政府网站和佛山市水利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佛山市水利局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2年7月15日
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经营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2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质量检测、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等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认定、评分、公开、更新、应用及监督管理。
市政供排水工程是指市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各类市政供排水工程。
第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佛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市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维护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负责并指导本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市政供排水信用信息在信用佛山网的归集、公开,对接信用广东网和信用中国网并公布。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业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利用工作,落实数据共享和政务网络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公开
第五条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采集、管理和依法公开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同步共享至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供排水建设(包括参加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当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注册并填写基本信用信息,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将通过统一信用代码自动匹配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信用信息数据并公示5个日历天后在3个工作日内采集。
除通过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及形成的电子数据由平台后台保存外,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信用信息管理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依据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业绩、执(从)业人员信息等。
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或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参与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市场主体在参加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通过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验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通过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查验有关信息。
未在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的工程业绩、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有关信息,在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时不予认可。
第八条 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对于招标项目,中标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中对其进行锁定。
被锁定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项目所在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锁:
(一)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上传业绩并通过审核即可解锁;
(二)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施工质量安全监督中止手续的;
(三)对于分包工程,在实际完工验收后,由分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证实的;
(四)工程项目已实际竣工,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施工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证实的。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期为2-3年,自信用分值加分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公开期限和扣分期限相同,公开起算日及扣分起算日均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之日,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具体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执行。
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记录在信用档案并通过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开。公开期届满后,相关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记录信息转入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后台长期保存备查,不再主动公开。
第三章 基本信息管理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登录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按规定要求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公开。市场主体对其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应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填写统一信用代码,以便自动匹配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综合平台基本信息。
第四章 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可登录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根据《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如实填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建立良好信用档案。
市场主体对其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佛山市市场主体填报表彰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受表彰的证书(奖章)及正式表彰文件扫描件;填报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应当提交的材料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市场主体的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上传名称变更佐证材料。
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由区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填报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在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信用分值加分,并依法对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同一市场主体对同一市政供排水工程获得多项同类表彰的,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加分;如已享受低级别荣誉加分,在高级别荣誉加分审批通过时同步撤销已有加分。同一项目,如有获得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的,已获得业绩类良好行为的加分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在良好信用行为加分有效期内申请加分。表彰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限为3年,加分起始日为表彰文件印发之日;业绩类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为2年,加分起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
第五章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供排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依职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巡查、稽察、督查等活动中,发现市场主体具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向市场主体出具《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告知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对不良信用行为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初步认定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及申辩意见。
市场主体进行陈述及申辩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
市场主体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的,视为对该处理无异议。
第十九条 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供排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调查终结后,根据调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良信用行为处理通知书》,同时按《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在佛山市水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向社会公布;
(二)对于不构成不良信用行为的,应当向市场主体作出《不予处理不良信用行为通知书》。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同一不良信用行为在一年内被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供排水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现三次以上的,信用扣分加倍处理,不良信用行为等级和扣分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实行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不良信用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其他行政部门文件认定: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实施联合惩戒的不良信用行为,由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予以信用扣分。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法律文书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存在以下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理或认定的严重失信不良信用行为,单项扣分20分,公告期为3年,对其实施拦截,限制参与本市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活动: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公开或提供的信息、资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人员死亡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市场主体采取积极整改修复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原处理机关审核后可提前解除公告期。
第二十三条 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公告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第二十四条 不良信用行为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被确认无效等依法停止执行或者作出公告行为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停止公告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不良信用行为处理决定经依法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作出公告行为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获取该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者停止执行的依据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予以变更或者删除。
第二十六条 不良信用行为从发生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理;该不良信用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信用信息动态管理及应用
第二十七条 本市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按要求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80分,未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零。市场主体履约评价机制建立后,建立信用档案的市场主体初始信用分值为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分。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进行动态加分、扣分或动态修复。
第二十八条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积极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得分要求,并将其列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并按照开标时的信用分值(超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乘以评分占比权重计算所得最终信用得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信用分值较低主体的信用分值计算信用得分。
第三十条 市场主体在供排水信用信息平台被扣分分值20分(含本数)以上的,实施拦截,限制参与本市市政供排水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认为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公开该信用信息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理由和提供依据材料。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信用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公示;无误的,应当予以维持,并告知市场主体。
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复核过程中需要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内。
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异议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市场主体申请停止公开的,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xls
附件2: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xls
转自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水利局办公会议通过,于2022年7月15日由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办法》,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起草的目的是为建立本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引导和规范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经营环境。市政供排水职能于2021年10月划归市水利局,市政供排水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多而繁杂,我市亟需制定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办法,约束市场主体行为,高质高效做好市政供排水建设工作。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局在《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佛山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市水利〔2020〕15号)》的蓝本基础上参照,形成了《佛山市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意义
《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实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实现与我市水利信用办法的衔接。我市现行的水利信用办法是在省水利信用办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减少上位法修编,做好衔接工作,我市没有制定统一的水务信用办法,基本参照水利信用办法蓝本,单独制定了市政供排水信用办法,实现了统一监管的目标。
二是保留我市水利信用办法中有关国家、省、市质量优质奖、表彰、业绩类良好行为可在我市进行信用加分的条款;
三是继续按照我市一直采用的做法,限制被扣够20分信用分的企业进入我市建设市场。
四是保留我市信用信息填报制度和信息自动公开制度,即在我市完成信用信息填报后,通过技术手段自动向全社会公开信息。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为八章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信用信息管理部门;第二章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主要规定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公开期限;第三章为基本信息的管理,规定了基本信息的填报以及未填报的影响;第四章为良好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了良好信用信息的范围、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加分及加分期限等;第五章为不良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定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的管理规定;第六章为信用信息的动态管理及应用,规定了信用分值动态管理、修复途径、应用范畴,强调了信用分值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应用;第七章为监督管理,明确对市场主体、下级行政主管部门等的监管要求;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实施日期等规定。
(二)《办法》的特点。一是可操作性强。《办法》统一梳理了现行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用管理以及不良信用行为信息管理等相关内容,并梳理了不同类型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公布等管理方式和程序,便于执法人员理解与适用。二是强化成果应用。将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直接应用于招投标、资质审核活动等方面,明确了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阶段应用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规定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评分应当占评分总值不低于10%权重,明确了企业申请资质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信用分值扣20分,进一步加大了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市场主体在参建活动中的不良信用行为一经行政处理,即对照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进行扣分,并直接反映到该主体的信用分数上,运用到招标投标等活动中,动态、直观地反映市场主体履职守信状况,更好调动市场主体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的积极性。促进行业自律,提升建设质量。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对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规定。《办法》规定,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可以登录信用信息平台,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基本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开。市场主体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对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办法》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的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可以通过系统填报对该良好信用行为记录进行信用分值加分。
(三)对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办法》关于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的规定,参照了市住建局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的各类法律法规规定尽可能全面制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标准。
《办法》规定,对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按本办法规定的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分值进行扣分。
五、《办法》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如何实行动态管理及应用
《办法》中明确规定,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实行信用分值动态管理。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将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中的良好信用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信用行为记录信息,量化为具体分值,进行动态加分或者扣分,以及动态修复。市场主体动态管理信用分值应用到相关行政管理、评优评奖、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日常监管等工作中。
六、如何保证《办法》顺利实施
首先,《办法》要求各级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供排水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等工作中,应积极应用佛山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的市政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及其信用分值。
其次,任何单位可向供排水建设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投诉供排水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本市水利建设项目中存在的不良信用行为,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最后,有关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的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为进一步夯实学生群体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近日,佛山禅城公安结合“你举报我行动”工作机制,受校方邀请走进辖区多个小学、幼儿园,开展“平安课堂进校园”系列宣讲活动,通过趣味课堂、阅读卡通读本等形式,向广大师生精准传播系列交通安全知识。
“小朋友们,知道这个蓝色的长方形标志牌是什么意思吗?”在佛山市禅城区番村幼儿园的课室里,交警大队民警正通过投影仪,逐一介绍各类常见的交通标志牌,并积极与在场的同学们互动问答。“我知道,我知道……”小朋友们踊跃举手,在一问一答和图形标识的逐一演示和认知过程中,孩子们不知不觉便将屏幕显示的很多交通标志牌都记住了。
原来,这是禅城公安“平安课堂进校园”的讲堂,由公安四校长携带各种教学“装备”,给幼儿园的各班小朋友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文明交通安全课。与以往安全课堂不同的是,民警此次为小朋友带来了《路路不可以!》卡通读本,精美的画风立刻吸引了小朋友们的注意,拿到读本后,各个争前恐后地翻阅了起来。
据介绍,《路路不可以!》《路路上学“探险”记》等系列书籍是《广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读本》之一,以卡通风格详细讲解了如何走斑马线、如何有序乘车、不在公路上嬉戏打闹、不在有车辆时突然横穿公路等交通安全常识,且附有卡通插图和交通标志图片,携带方便、通俗易懂,受到了学生和老师的欢迎。
而在佛山市禅城区黎涌小学的课堂上,民警也为孩子派发了《广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读本》,结合大量图片、实例,让学生“知危险”“会避险”。民警强调,交通安全教育,目的就是要提高学生安全预警能力和防范水平,将出行安全牢记于心。同时,也希望小朋友能结合安全读本的内容,积极参与“文明出行、从我做起”学习活动,并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带动家长一起,争做遵法守规明理、安全文明出行的好市民。
“小朋友的交通安全意识相对缺乏,对交通安全和交通规则的认识较为模糊。”佛山禅城公安介绍,除了学科知识的学习,安全教育也是重中之重。低年级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基本常识相对不足,因此禅城公安结合“你举报我行动”工作机制,在校方的“下单”下开展精准服务,让公安“四校长”把“平安课堂进校园”系列宣讲活动带进校园,把安全、文明出行的交通理念传递给广大学生,帮助他们从小养成文明出行的习惯。(转载: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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