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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案说法

时间:2022-03-21     人气:24793     来源:佛山公积金     作者:
概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梁某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由A房地产公司兴建的住宅一套......

案件简介


201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梁某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由A房地产公司兴建的住宅一套。经管理中心通过后,梁某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月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的计算及逾期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管理中心根据梁某的申请,将贷款款项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A房地产公司。该房屋完成交易过户,并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2月开始,梁某未能依约还款,逾期还款期数已超过6期,且在收到催还通知后仍未能清还。据此,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提前清偿借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并就梁某所负上述债务在其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梁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规定拍卖梁某抵押的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划至管理中心。


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据此,管理中心受理并审批通过梁某的贷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银行与其签订贷款合同,并通过该银行向其发放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故受委托银行与梁某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管理中心与梁某。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通过银行依约向梁某发放贷款,但梁某借款之后自2019年2月开始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受委托银行向梁某发出个人贷款过期催款通知书,要求梁某偿还拖欠的贷款及利息。因梁某逾期还款期数已超过6期,且在收到催还通知后仍未能清还,故管理中心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提前偿还贷款余额并支付利息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向梁某发出执行通知,由于梁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按照程序拍卖梁某抵押的房屋,并将执行款划回管理中心。



综上,提醒各贷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收入实际情况,做好资金计划安排。贷款获得审批后,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万一发生逾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偿还,避免抵押房屋被拍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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