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办理护照的地方/佛山市旅游局(含各区旅游局)地址及电话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83号
联系电话:0757-114
交通指引: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283号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
联系电话:0757-114
交通指引: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1号
联系电话:0757-114
交通指引: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1号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4楼B区
联系电话:0757-114
交通指引: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4楼B区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2楼
联系电话:0757-114
交通指引: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东座2楼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9:00~12:00 下午14:00~5:30
地址:汾江南路215号创业大厦二楼
联系电话:114
交通指引:汾江南路215号创业大厦二楼
佛山市旅游局
地址:佛山大道北169号旅游大厦10层
电话:(0757)82212061
佛山市三水区旅游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佛山市高明区文体旅游局
地址:沧江路88
电话:(0757)88988162
佛山市三水区文体旅游局
地址:西南人民三路139号
佛山市南海区文体旅游局
地址:天佑南路
电话:(0757)86225158
下面以轻微交通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处理办法为例:
交通事故的处理技巧:
1、一方全责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责任方向所投保公司报案,索取报案号;
b事故双方就近选择中心解决;
c快速中心勘验定损;
d根据定损结果确定赔偿金额,责任方直接赔付,从快速中心获得赔偿凭证;
e责任方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
2、事故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事故处理
此类事故关键在于对损失的分担协商结果,协商能确定的去快速中心处理或经过交警处理均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认定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处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双方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程序:
a责任方分别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现场定损,赔偿方式为自赔;
b保险公司现场勘验定损后,110报警去所属交通队;
c由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
d凭事故认定书和保险公司的勘验定损单据自己修车,自己理赔;
注:若保险公司建议直接去快速中心处理的,可选择第一处理方式。
4、快速中心处理事故注意事项
经过快速处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被受理:
a事故为两车事故,三辆车事故不予受理;
b事故车辆均有交强险;
c事故车里司机为b1以上驾驶证的,需提供体检回执,无体检回执的不予受理;
d事故双方须持驾驶证、行车证,交强险保单;
e事故车辆交强险均为本市保险公司承保,外地保险公司承保的不予受理
如果发生事故后发现事故不符合快速中心处理的情况存在,及时报警通过交警解决。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信息,请点击【佛山交通事故专题】
佛山市交通事故困难群体一次性救助发放标准
一、交通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救助对象补助标准(交通事故受害方伤残但未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原属我市低保对象或低保临界对象。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工资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13,20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5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参考各区或镇街慈善会对于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标准额度的生活补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5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3万元(参考各区或镇街慈善会对于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为外来务工人员或我市普通户籍居民(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标准临界以上)。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5,160元。此外,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3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万元(参考顺德及南海区慈善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对于受害方因故生活困难的,建议向其发放医疗所需费用30%的医疗救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万元(参考顺德及南海区慈善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医疗求助对象的救助额度)。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临时困难的救助对象补助标准(交通事故受害方在事故后死亡的)
(一)交通事故受害方原属我市低保对象或低保临界对象。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工资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13,20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8,000元。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0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生活保障额度的生活补助金,即5,16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18,000元。
(二)交通事故受害方为外来务工人员或我市普通户籍居民(收入在低保及低保标准临界以上)。
1.受害方原具有工作能力且其劳动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参照我市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215元/人/月),向交通事故受害方本人或其因故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属一次性发放一年最低工资额度的生活救助金,即2,580元。此外,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9,000元。
2.受害方原并不具有工作能力。
如受害方家庭因临时生活困难无法支付受害人殡葬有关费用的,可向受害方发放殡葬费用补助金,但最高一般不超过9,000元。
1、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可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人需提供其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返回港澳定居申请
申请条件及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持我市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外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就业的亲属。
2.“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申请人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方式(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过期重领通行证。
1、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二)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本市户籍人员籍探望亲属为配偶的可在网上申请(http://www.gdcrj.com/)。
申请材料(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及相片检测回执。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交验本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工作的本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居住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亲属在港澳定居的,交验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亲属是外国籍的,交验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交验被探望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原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交验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原件(有关旅行证件上须有准予进入澳门的签证或签注)。
3、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的,交验就学、就业证明及有效旅行证件。
4、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如出生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明;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探望除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明,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亲属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签证种类及注意事项
签注种类
(一)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二)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过14天。
(三)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四)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可签发1年多次有效探亲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注意事项
(一)首次申请探亲时,申请人及被探望亲属均须到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面见和接受询问。如申请人已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本次探望亲属与申请定居关系人为同一人的,可免予面见港澳关系人。
(二)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已办理逗留签注,且仍合法有效的,在逗留签注有效期内可免予面见和询问被探望亲属。
(三)再次申请探望同一关系人,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要进一步核实是否仍符合探亲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工作时限及收费标准
工作时限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已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外省户籍人员申请的,在30日内办结。
(四)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80元;一次签注15元;不超过一年多次(含)签注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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