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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三水生育登记指南/佛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怎么办理

时间:2020-09-18     人气:943     来源:     作者:
概述:办理条件(一)受理对象:双方或一方为三水区户籍的夫妻,以及女方在三水区常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夫妻。(二)适宜办理生育登记人群及规定: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
办理条件

(一)受理对象:双方或一方为三水区户籍的夫妻,以及女方在三水区常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夫妻。

(二)适宜办理生育登记人群及规定:

1、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2、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夫妻双方可在怀孕前办理生育登记并取得生育登记证明,相关机构凭生育登记证明办理施行辅助生殖技术手续。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


办理材料

1.《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可在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收原件2份;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验户主页和夫妻个人页,若身份证住址与户口本不一致的,必须同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结婚证(任一方即可),验原件;

2.含预产期的妊娠诊断证明(拟借助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和本胎次已生育的除外),验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已生育的需提供),验原件;

4.小孩的户口簿(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验原件;

5.女方的居住证(夫妻双方均为非三水户籍,女方在三水区常住半年以上的需提供),验原件;

7.死亡证明书(丧偶再婚的需提供),验原件;

8.宣告死亡的判决(原配偶宣告死亡的需提供),验原件;

9.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再婚夫妻需提供),验原件;

10.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或病案材料(曾流产的或引产的需提供),验原件;

11.收养证(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验原件;

12.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13.承诺书(无法核实夫妻双方婚育情况的需提供,收原件)

注:夫妻双方如有涉外、涉军或双方均为省外户籍的,以上材料需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广东省生育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收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2.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收审核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要求的,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受理回执,办事人留存联交给申请人。对于材料不齐不符合受理要求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资料;

3.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业务规则审核,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应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相关材料流转到受理的行政服务中心;

4.行政服务中心收费发证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结果物并签收,需申请人签收送达回执的,需把送达回执送回审批镇街留存。

办理部门及地址

1.三水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

2.白坭镇行政服务中心:白坭镇府前路23号

3.大塘镇行政服务中心: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6号

4.云东海行政服务中心:三水区云东海大道大学路云东海街道办事处办公大楼二楼

5.芦苞镇行政服务中心: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

6.乐平镇行政服务中心:乐平镇府前路1号

7.西南街道行政服务中心:西南街河口车仔路18号

8.南山镇行政服务中心:南山镇迳口侨新路行政服务中心大搂

咨询查询1.西南街道行政中心地址,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电话:87618789

2.云东海街道行政中心地址,云东海街道大道大学路电话:88527669

3.白坭镇行政中心地址,白坭镇府前路23号电话:87563020

4.乐平镇行政中心地址,乐平镇府前路1号电话:87392629

5.芦苞镇行政中心地址,芦苞镇华农路1号电话:87254688

6.大塘镇行政中心地址,大塘工业园兴塘路9号电话:87293371

7.南山镇行政中心地址,南山镇侨新路十一号水利所大院 电话:87210774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注意事项

1.《广东省不予办理生育登记通知书》需签收送达回执

2.生育登记需申请对象夫妻双方户籍地审核,实际审批过程中涉及到各区/市对生育登记的申请资料要求不一致情况,故非我区户籍的申请对象需按其户籍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审核顺利进行。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

  2.结婚证;

  3.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三)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什么是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 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 须凭婚育证明, 向暂住地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 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 须持户籍所在地乡( 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 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 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5、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 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6、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 限期终止妊娠, 逾期不终止妊娠的, 务工、经商的, 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外地暂住人口超计划生育的, 由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按《北京市违反< 计划生育条例> 处罚办法》规定的社会抚育费标准处以罚款,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吊销务工、经商证照和暂住证, 动员其离开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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