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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廉租房补贴标准/佛山市禅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0-09-18     人气:1704     来源:     作者:
概述:办事说明:佛山廉租房补贴标准是怎么样的?如何计算补贴金额?小编为你提供佛山廉租房补贴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一下。租金标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居住电梯房住户增加20%调整系数,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办事说明:佛山廉租房补贴标准是怎么样的?如何计算补贴金额?小编为你提供佛山廉租房补贴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一下。租金标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居住电梯房住户增加20%调整系数,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20元。

租赁廉租住房的孤寡老年人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免交住房租金,特困老年人、伤残、军烈属等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半价交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不超过自付租金总额的5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租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3、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租房补贴计算公式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金额=(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为每人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补贴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暂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

(3)家庭人口:每户1人按1.5人计算,每户2-4人按实际人数计算,每户4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保障方式

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解决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家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及《佛山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精神,为保障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禅城区居民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纳入我区的住房建设规划。

  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廉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建设、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并会同区民政局、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供廉租住房住户的经济变动信息。

  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年度预算,并落实资金,监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建设资金的使用。

  区国土、规划部门配合做好编制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工作,落实土地供应。

  区物价、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拟定及相关的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廉租房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申请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般以户口簿登记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应不属于村集体建房(村改居)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我区城镇同一地址常住户口且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三)居住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 未租住政府公房且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2. 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3. 既租住政府公房,也有自有住房的,以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与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说明:原有自有住房,现已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该房屋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住房,没有享受过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六)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满5年。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禅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相结合的解决方式。

  (一)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家庭成员为60岁以上老人或家庭成员中含有残疾人(一、二级)或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中符合“双特困”(低保、无房户)户条件的城镇孤寡老人及“三无人员”(“三无”指无住房、无工作、无收入),应由区民政局根据其意愿安排入住敬老院。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元。居住电梯房住户增加20%调整系数,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租金为1.20元。

  租赁廉租住房的孤寡老年人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免交住房租金,特困老年人、伤残、军烈属等经民政、房管部门审批可以半价交租。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向租金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最高减免金额不超过自付租金总额的50%,每次最长期限为一年。

  (二)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3. 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4.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金额=(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为每人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补贴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暂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

  (3)家庭人口:每户1人按1.5人计算,每户2-4人按实际人数计算,每户4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一个家庭不可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第六条禅城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低收入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即解决标准)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本区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积、收入情况以及财政的承受能力调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七条 设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负责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只能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廉租房空置期间管理费用等,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现有的廉租住房及公产房。

  (二)以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购、建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房屋。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章 廉租住房建设

  第九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建设由区政府组织,确定实施机构或通过委托代建完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四条 政府产权的廉租住房由政府自行管理或由政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

  第六章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4、5月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 禅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 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3.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外地拥有房产(含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的原住房)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4. 属区民政局核定的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含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6.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7. 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8. 计划生育证明。

  9. 各类优抚证明。

  10. 诚信承诺书。

  上述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或合同文本等,须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二)审核: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和递交相关资料后,由社区居委会在30日内通过查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再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现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经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街道)提交资料报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民政局进行住房情况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复审及评分。

  (三)经复审及评分,申请人家庭收入、居住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建档,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系统轮候。

  (五)经公示发生异议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镇(街道)或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提出。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其他申请户的审核结果。

  (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镇(街道),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已通过登记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户籍年限及申请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

  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每年根据房源和计划解决目标任务,将按保障对象评分排序高低情况采取“先配租后补贴”的方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即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对计划解决目标内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分值相同的,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本期未能保障的申请人优先进入下一期轮候。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经区民政局核定的“双特困”家庭,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进入廉租住房分配。

  第十八条对轮候到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廉租住房,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七章 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一)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区廉租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加强检查,及时掌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变化情况。

  (二)建立年审制度。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已申请轮候或正在享受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到镇(街道)领取年审表格,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家庭人口等变动情况,否则视作放弃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镇(街道)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进行公布。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如下处理: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补贴金额按不高于原补贴标准的50%发放;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重新核定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否则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住廉租住房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政府公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过渡期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原标准交纳租金,否则必须退出廉租住房,退出有困难的经审核部门批准可暂不搬迁,但必须按直管公房结构类型成本租金的1-1.5倍交纳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将书面通知当事人退回房屋或即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逾期不退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要追缴其骗取的补贴、补交结构成本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调换的。

  3.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5.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确立退出机制。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如出现以下情形,应主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1. 家庭收入或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

  2. 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3. 出现不符合本暂行规定其他情形的。

  具体退出程序如下:

  1. 向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下达退出通知。

  2. 与区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保障退出协议。

  3. 办理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结清水、电、煤气、电视、电话、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第二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

  第二十二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在媒介予以公示。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直管公房成本租金补交以前房租,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今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直管公房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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