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如何协调城市更新与文化遗产保护?
这场大会给出了答案
羊城晚报讯 记者文艺、通讯员唐培峰报道:3月27日至28日,“2023大湾区城市高质量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交流活动”在广州市黄埔区举行。活动以“让城市留下记忆 让人们记住乡愁”为主题。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黄维德,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社长李时平出席活动并致辞。交流大会上,中国晚报协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文化学会会长、省政府参事室特约研究员、文学博士周建平作了题为“文化高质量发展破局——让城市留下记忆 让人们记住乡愁”演讲;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院长曹劲作了题为《江山留胜迹 我辈复登临——城市建设中的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演讲。
在高端对话环节,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处调研员吕永强,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院长曹劲,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副局长贺小波,广州市黄埔区文冲社区党委书记陆伟锠等,围绕“城市高质量发展与历史建筑保护”探讨。
吕永强提到,“只有平衡好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尽可能为城市留下文化的根和魂,我们才能脚踏实地向高质量发展迈进”。曹劲也表示,文化遗产要实现从“活起来”到“火起来”,关键点有二:一是消除误解,不少群众认为古建筑一旦被评为历史建筑或文物保护单位,其产权不再归私人所有,其实不然;二是在活化利用历史文化建筑时需要赋予建筑新的功能。
大会期间还发布了《黄埔十古遗风——广州黄埔“十古”保护传承经典图鉴》,举行了《广州黄埔十古保护传承经典》专题展览开幕式。
(羊城晚报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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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好邻居”项目启动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玉琴 通讯员 李晓君 翁珑轩) 昨日,黄埔区长岭街道党建引领创新基层治理品牌“长岭好邻居”项目启动,将通过打造“邻里家园”公共空间和“长岭好邻居”阵地集群,形成“有事共商、有难共帮、有乐共享”的基层治理新模式,助力长岭街道打造现代化邻里家园。
长岭街道位于黄埔区东部,成立4年来,人居环境不断优化提升,公共配套设施持续丰富完善。为改善停车难、交通拥堵等情况,长岭街道积极转变基层治理工作中居民群众的“缺位”现象,通过邻里党建、邻里自治、邻里安全、邻里参与、邻里赋能等方法,搭建起横纵向维度的协同意识与合作机制,成为黄埔区首个提出打造新型和谐邻里关系治理模式的街镇。
长岭街有关负责人表示,“长岭好邻居”项目旨在引导多元主体参与辖区治理,通过打造“邻里家园”公共空间和“长岭好邻居”阵地集群,挖掘、培育热心邻里与邻里志愿团队等优质邻里资源,调动其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推动居民群众成为街道和社区发现、收集、解决问题的重要帮手,从而形成“有事共商、有难共帮、有乐共享”的长岭基层治理新模式。
接下来,长岭街道将继续聚焦邻里家园搭建、邻里队伍建设、社区干部赋能等重点领域,结合辖内各社区基层治理特点和发展需求,持续完善“大党工委”机制,多种形式赋能提升社区干部职工及邻里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同时,结合长岭街道各公共空间特色与居民群众需求开展“好邻居”主题系列活动,逐步完善“家和邻睦”实践模式。
(信息时报 20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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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号
我国第一部专门、完备、系统
规范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
这部法律为什么重要?
真的能有效打击
“可怕的”有组织犯罪吗?
本期《说法》特别邀请到
广东省律师协会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李桐样律师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燕玲老师
为大家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
黑恶势力的认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李桐样律师
李桐样律师:首先如果一个团体的成员,相对来说比较固定,然后实施的行为概括起来叫做吃喝嫖黄赌毒、坑蒙拐骗打砸抢全都沾了,并且对当地的老百姓已经产生了一种危险,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恶势力的犯罪,恶势力犯罪是属于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在有组织犯罪里,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以及一些境外黑社会的组织,来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等等的行为。
到底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这四个特征,即可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李桐样律师:从专业角度讲,有组织犯罪强调四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
通俗解释就是——第一,有组织,它有一个固定的上下级关系;第二,钱,有固定的以犯罪所得的收入来源,套用一句话叫做“天不怕,地不怕,就怕黑社会有钱花”;第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且数量多次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出于组织意思或利益及被组织认可;第四,危害性,针对当地的某个行业或者是某个区域的老百姓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如果性质特别严重,那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如果还未达到这个程度,有可能就是恶势力的组织。
专门立法打击有组织犯罪
有必要吗?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燕玲
王燕玲:有组织犯罪本身有严格的组织架构,所以它的层级非常稳定,最重要的是它可以通过指使团队成员去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获取非法所得,在这个过程当中可能会伴随着暴力胁迫的手段,更严重的状态是它还会寻求保护伞,以帮助黑恶势力犯罪做强做大,所以这种犯罪其实是极其严重的,我们要予以规制。另一方面,扫黑除恶已经进行了多年的专项斗争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予以立法化,可以保证我们扫黑除恶工作的常态化,这就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的重要目的。
涉黑嫌疑人团伙作案
还人多势众
不是不想举报
是害怕被打击报复
……
国家出手,保护举报控告有组织犯罪的单位和个人
王燕玲:《反有组织犯罪法》里明确规定了有关部门应该依靠或者是发动村委会、居委会,共同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村委会和居委会也应该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方面,联动其他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共同开展工作。更重要的一点是《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也就是说,国家鼓励去进行举报控告的行为。
新颁布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对于涉黑恶举报控告者的保护
还是相当注重的
而在黑恶势力预防
和源头治理方面
还有很多有力举措
反有组织犯罪法:严格审查基层换届选举资格
李桐样律师:在培育打击涉黑恶行为的基层组织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一是全面性,二是独创性。
第一是全面性。其实我们国家一直以来对扫黑除恶工作就很重视,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章就专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治理章节,它强调除了司法机关之外的很多部门,比如民政部门、教育部门、金融机构、电信、互联网等部门,都有义务参与打击黑恶势力。
第二,独创性。最大的一个独创性体现在民政部门,它对村委会、居委会的负责人候选资格有审查义务,从源头上保证了合格的候选人才有机会当选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李桐样律师介绍,民政部门发现候选人有类似有组织犯罪案底的,要主动处理或者向有关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告。这样就能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保证真正品行良好、愿意为老百姓服务的人,当选为村委会、居委会的负责人,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如果我并没有拿钱
只是给好兄弟帮忙
算不算犯罪?
警惕!别让自己成为黑恶势力帮凶
李桐样律师:你明知道实施的是违法行为,还为黑恶势力摇旗呐喊,这种按法律术语叫做“积极的参加者”,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三次以上类似的行为,就可以定性为积极参加者。既然是积极参加者,按照《反有组织犯罪法》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所以我们要加强法治意识,不该做的事情切记不要做,千万不要抱有这种侥幸的心理。
黑恶势力就像野草
特别怕死灰复燃
打财断血,绝不让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王燕玲:在案件审理阶段,《反有组织犯罪法》从人的角度和钱的角度都有一些新的亮点的规定。
在人的角度,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要假释,必须省一级的相关部门审批才可以,其次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有组织的成员,一般是分别羁押,甚至可以异地羁押,最大限度地防止侦查的过程受到人为的破坏。
从钱的角度,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组织犯罪已经成立,并且有很多违法所得,但是犯罪嫌疑人无法说清楚来源,一般就认定为是犯罪所得,可以予以追缴和没收,这一亮点规定,彰显了国家打财断血的决心。
李桐样律师:不让黑恶势力死灰复燃还延伸体现在案件审理结束后。
在罚金上,对有组织犯罪的罚金会非常高,可能会比以前高出几个档次。
在收入管理上,有涉黑涉恶案底的人出来后,国家会帮教,但是因为有过案底,《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一般要求五年内,经过市一级的公安机关批准,定期向有关的机构申报财产、收入来源,防止利用一些违法手段获得明显不合适的收入。
在就业上,如果开办企业或者担任某企业高管,也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最大限度地防止有组织犯罪的死灰复燃。
王燕玲:除此之外,如果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头目或骨干成员,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要求严格适用比如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以及监外执行之类的法律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其在取保出来后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影响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甚至导致涉案证据的毁失和灭失,所以其实对这种案件的办理应当更加严格,某种程度上能够更加严厉地打掉这个黑恶势力。
对于有组织犯罪
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光天化日
难留污浊腌臜之辈
朗朗乾坤
岂容鸡鸣狗盗之徒
《反有组织犯罪法》
一定会成为激浊扬清
打击邪恶的一部利器
(来源:广州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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