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塱村现状房屋数据分类统计表
佛塱村现状房屋数据分类统计表 | |||||||
类别 | 数量(栋/宗) | 建基面积(㎡) | 现状建筑面积(㎡) | 备注 | |||
村民住宅 | 符合一户一宅 | 有权属证件 | 证载(批准)建筑面积或现状实测240平方米以下部分建筑面积 | 524 | 45090.4531 | 106202.8727 | 1.未包含2019年1月17日后建设建筑面积982.1492平方米;2.包含属于传统风貌线索的住宅建筑面积1895.9475平方米,详见村民住宅明细表备注栏。 |
其他建筑面积 | 35608.2842 | ||||||
具有建房批准文件 | 证载(批准)建筑面积或现状实测240平方米以下部分建筑面积 | / | |||||
其他建筑面积 | |||||||
无合法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但2019年1月17日前建成 | 240平方米以下 | 2187 | 169535.8104 | 372079.2338 | 1.未包含2019年1月17日后建设建筑面积1678.8095平方米;2.包含属于传统风貌线索的住宅建筑面积2539.5349平方米,详见村民住宅明细表备注栏;3.包含属于历史建筑的住宅建筑面积535.6103平方米,详见村民住宅明细表备注栏。 | ||
240平方米以上 | 122388.4896 | ||||||
2019年1月17日后建设 | 24 | 4477.4129 | 6645.1454 | 其中,包含符合“一户一宅”有权属证件和无合法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但2019年1月17日前建成栋数中的2019年1月17日后建设建筑面积2660.9587平方米。 | |||
不符合一户一宅 | 123 | 1334.6517 | 1154.9405 | ||||
小计 | 2858 | 220438.3281 | 644078.9662 | ||||
集体物业 | 有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 | 证载批准面积 | /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无相关权属证明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2009年12月31日前部分 | 59 | 9707.2004 | 11661.0600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2338.4396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 | 109 | 65519.8306 | 66998.1513 | ||||
集体经营性用地 | 有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 | 证载批准面积 | /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无相关权属证明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2009年12月31日前部分 | /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 | / | ||||||
国有物业 | 有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 | 证载批准面积 | /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无相关权属证明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2009年12月31日前部分 | /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 | / | ||||||
国有经营性用地 | 有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 | 证载批准面积 | /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无相关权属证明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 | 2009年12月31日前部分 | /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设 | / | ||||||
历史文保 | 1 | 166.1376 | 166.1376 | ||||
公建配套 | / | ||||||
已征村民住宅 | 符合一户一宅 | 有权属证件 | 证载(批准)建筑面积或现状实测240平方米以下部分建筑面积 | 2 | 292.8534 | 480.0000 | |
其他建筑面积 | 128.5650 | ||||||
具有建房批准文件 | 证载(批准)建筑面积或现状实测240平方米以下部分建筑面积 | / | |||||
其他建筑面积 | |||||||
无合法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但2019年1月17日前已建成 | 240平方米以下 | 10 | 747.3206 | 2015.0463 | |||
240平方米以上 | 508.5627 | ||||||
2019年1月17日后建成 | / | ||||||
不符合一户一宅 | 1 | 32.9978 | 0.0000 | ||||
小计 | 13 | 1073.1718 | 3132.1740 | ||||
已征集体物业 | 有权属证件或报建手续 | 证载批准面积 | / |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 | |||||||
2009年12月31日后加建 | |||||||
无相关权属证明 | 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 | 2009年12月31日前部分 | / | ||||
2009年12月31日后 加建 | |||||||
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 | / |
附件下载:
局机关各处(室、队):
为进一步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控制接待费开支,结合我局实际,现对2019年印发实施的《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务接待开支规定》进行了修订,经2023年6月8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局财务处反映。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6月16日
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务接待开支规定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贯彻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九项从严”的相关要求,根据市财政局《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5〕192号)《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5〕178号)和《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粤办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为规范局公务接待管理,修订公务接待(含国内公务接待、外宾接待)开支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国内公务接待
一、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的原则,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吃喝。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凭公函办理接待;应邀来访、出席公务会议活动的,凭邀请函回执或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因上级部门或办案等特殊公务需要来穗且无公函的,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一般性公务接待,公务接待餐只安排一餐。
二、公务接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食宿、交通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实行预算报批制度。涉及使用公务接待费时,原则上应事先在OA办理公务接待和接待预算报批手续,审核通过,方可依据相关凭证依规报销公务接待费。
(一)事先报批事项。
1.事前在OA提交公务接待申请,申请中简要列明公务来访人员单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及拟参加接待人员级别、人数和经费预算。
2.若为应邀出席活动或工作会议的来访,应在公务接待申请中附上局邀请函或其他相关文件,明确接待人员名单和接待天数、用餐及住宿标准,原则上不负担超出邀请名单以外的人员、不负担在活动期间以外或规定行程以外的费用。
3.若为来访调研、交流学习,应在公务接待申请中附上对方单位来函或其他相关文件,若文件中已明确对方承担食宿,则不可申请食宿费。
4.原则上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转移或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或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不得组织和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二)事后报销事项。
公务接待食宿费使用公务卡结算,凭有效的税务票据、申请批件、公函或邀请函回执,公务接待清单办理报销手续。
四、接待标准
(一)接待用餐标准:用餐地点优先安排在局食堂,在局食堂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00元/人/餐。在外用餐标准,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待的,不得超过250元/人/餐,其他人员接待的,不得超过200元/人/餐。公务用餐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接待,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及酒水。超过10人的公务接待和公务用餐安排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10人以下,陪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公务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接收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
(二)受邀嘉宾需要负担往来交通和来穗期间食宿的,在接待费核算,不得在差旅费核算。嘉宾往来交通不得超标准报销,住宿按差旅费住宿标准报销。
第二部分 外宾接待
一、外宾接待工作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二、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年度公务接待预算内,不得突破。
三、对应邀来穗的外宾,市直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议区分全部接待、部分接待和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按接待计划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四、外宾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核定的年度公务接待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五、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参观游览费、赠礼等。
外宾接待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穗旅费。
六、接待费标准
(一)日常伙食接待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标准为(含酒水饮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600元/人/天;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550元/人/天;正、副部长级5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元/人/天。
(二)外宾宴请在穗期间不得超过2次(含赴区访问时,并由区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宴请),严禁讲排场,优选地点为单位内部宾馆,不得上高级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和茶会形式。宴请标准(含酒水饮料)如下: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为400元/人/次;厅局级或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为300元/人/次。冷餐会、酒会和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交通费:原则上不列支外宾来穗旅费。本地交通应该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如需租车参考公务租车管理相关文件办理审批手续。
(四)住宿费:副部(省)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入住五或四星级宾馆;司(厅)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入住最高不超四星级宾馆,副部(省)长级及以上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五)外宾接待中涉及赠送或接受礼品的,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宾在穗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七)除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外,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可1:1安排陪同人员,超出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按1:2以内安排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开支标准参考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穗财编〔2015〕185号)及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七、报销办法
外宾接待凭办文批件、公务接待清单及原始接待票据办理报销手续。
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开支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3月4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务接待开支规定》自行废止。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则按相关政策调整执行。
附件:公务接待清单.doc
附件
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单位: 年 月 日
接待类型 | 宾客 人数 | 陪同 人数 | 局主要领导 是否参加 | |||||||
接待对象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
陪同人员 | ||||||||||
主要行程安排 | 项目 | 时间 | 场所 | |||||||
接待费用 | 元 | 其中:1.住宿费 元;2.餐费 元;3.交通费 元;4.会议室租金 元;5.其他费用 元。 | ||||||||
住宿安排 | 宾馆名称 | |||||||||
普通套间数 | 标准间数 | |||||||||
审签 | 经办人 | |||||||||
处室负责人 | ||||||||||
分管业务局领导 | ||||||||||
备注 |
注:1.“接待类型”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其他;
2.“接待经费预算”项目中“其他费用”应附明细项目。
3.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
4.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工作餐的,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同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近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市审计局调研组赴南沙区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调研。
南沙区相关部门向调研组介绍了南沙区制造业发展现状、招商引资和重大制造业项目推进等情况。双方就如何在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中推进“坚持制造业立市,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图1 调研组与南沙区相关部门座谈,了解南沙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随后,调研组实地调研广州中科宇航探索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海瑞克隧道机械有限公司,参观了2家企业的生产车间,了解了企业的发展现状、面临的困难与风险挑战,需要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听取企业对广州市产业政策、扶持措施、营商环境、资源要素保障的建议。
图2 在广州中科宇航探索技术有限公司调研。
图3 在广州海瑞克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调研。
市审计局将梳理总结本次调研中企业面临的问题,持续关注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情况,继续用好调查研究这一根本工作方法,立足企业实际需求,以高质量的审计助力广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熊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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