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人医】三水区人民医院党建结对南山六和村,优质服务资源下沉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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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人医】三水区人民医院党建结对南山六和村,优质服务资源下沉基层
近日,三水区人民医院党委下属党支部与三水区南山镇六和村党委村民小组党支部开展结对共建活动。今后,双方将在党员的学习教育、服务基层群众等方面开展合作,进一步激发基层党建活力,充分发挥党建共建的互融互促作用。
据悉,双方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后将共上党课、共办主题党日活动、共同开展党员“微服务”活动等。三水区人民医院创伤中心党支部还将为村民小组党群服务站的建设、使用、维护提供必要的指导。此外,三水区人民医院党委下属党支部将发扬专业优势,定期或不定期为村民小组开展医疗咨询、健康讲座等活动。
南山镇六和村党委书记戴新容表示,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促乡村振兴,帮助村民小组解决实际难题,实现基层党建工作基础更扎实、党组织优势更明显、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更突出、党建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更广大的目的,共筑美好和谐生活。
“相信支部党建结对共建将会做实、做新、做出成效,共同为南山镇乡村振兴、健康三水建设献策出力!”三水区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徐志明表示,医院将充分利用共建平台,与结对党组织深入交流,促进双方党建共建共荣获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打造出“结对共建、帮学带做”的新标杆。
南山镇党委书记朱伟伟表示,接下来,希望通过党建共建,链接区人民医院优质的医疗资源,在结对工作中找到更多、更务实、更有效的方法,让南山群众更好地享受三甲医疗服务,为南山党建引领产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建设绿色名镇注入强大动力。
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安全生产月”主题宣传活动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促进镇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佛山市三水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扶持对象包括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电子商务、批零住餐、商贸外贸、法律服务、建筑行业、总部经济、数字经济、教育事业、健康养老等重点领域社会投资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扶持原则
(一)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镇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或经认定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二)符合本扶持办法的对象按照时间上不追溯、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资金从镇级相关产业奖励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投资建设奖励
第五条 文化旅游
(一)旅游景区景点经区宣文体旅部门审定,建成运营3年内,按照年均实际售票量,凡年均游客接待量超过100万人次,游客满意率在95%以上,一年内无重大投诉和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当年奖励2万元。
(二)项目建成3年内获评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电子商务
(一)电商园区建设。对新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以上,且电商基础设施配套及功能业态基本完善且整体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电商产业园,当年奖励4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依次调整为2万元、1万元。
(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镇内企业建立独立电子交易平台(如电商平台、集中展示平台等)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实际投资额(不含人力资本投入)100万元以上,当年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奖励5000元,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
(三)鼓励直播平台搭建。镇内企业通过建立独立直播团队,利用直播带货、培养头部主播,按照企业在税务机关报送的实际销售额,每名主播年带货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人奖励2万元。
第七条 批零住餐
对新入库批零住餐和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2.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再奖励2.5万元。
(一)对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按行业根据其 2023年至2025年间任意一年的年销售额(年营业额)确定相应档次,并按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1、批发行业。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为第一档次,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为第二档次,给予企业奖励15万元; 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为第三档次,给予企业奖励2.5万元; 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为第四档次,给予企业奖励1万元。
2、零售行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为第一档次,给予企业奖励15万元;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为第二档次,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为第三档次,给予企业奖励2.5万元;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为第四档次,给予企业奖励1万元。
3、住宿、餐饮行业。年营业额达到3000 万元及以上,为第一档次,给予企业奖励8万元;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为第二档次,给予企业奖励2.5万元;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为第三档次,给予企业奖励1万元;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为第四档次,给予企业奖励5000元。
执行期内同一企业可选择2023年至2025年任意一年进行申报,仅限申报一次,不可重复申请。
(二)对于分别结算的经营批零住餐业务的专业市场和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因实行统一结算达到纳统标准并纳统的新入库批零住餐企业,除享受上述首次纳统相关奖励和扶持政策以外,对企业因实行统一结算进行电子平台的投入及硬件改造,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2.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2.5万元。
(三)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或年接待客流量达20万人以上的餐饮企业,当年度给予2.5万元奖励。
(四)鼓励批零住餐企业做强品牌。鼓励入库批零住餐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立品牌,做优做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入库批零住餐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以及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国际商标等方面给予财政扶持,具体申请条件、程序和扶持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及通知要求执行。
第八条 商贸外贸
特色商业街建设。凡经申报备案,新建或改建长度300米以上、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特色美食街、商业步行街、休闲娱乐街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3年内经营户入驻率80%以上、工商税务登记率95%以上的,当年奖励2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依次调整为1万元、5000元。
第九条 法律服务
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促进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十条 建筑行业
按照《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促进建设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
对三水区外在我镇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三水区外迁入我镇的企业,经区招商局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自认定总部企业当年起连续5年,营业收入突破1亿元(含)给予10万元奖励,在原来基础上营业收入累计增加1亿元,奖励累计增加10万元。
第十二条 数字经济
(一)对数字经济产业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落地我镇,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落地企业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企业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当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第三年依次调整为5万元、3万元。在我镇设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扶持。
(二)重点培育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等示范应用工程,建成落地后投入运营的当年内,按照2万元予以奖励。
(三)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试点推广应用,计算、智能制造等领域的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试点推广应用,对首个形成规模商用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照2万元予以奖励。
(四)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建设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获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
第十三条 教育事业
对社会力量在我镇兴办学龄前儿童托管机构、儿童教育机构、辅导结构、少儿培训机构等,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正式投入运营一年内,实际招生人数不低于80%的,正式投入运营当年,按照1万元给予奖励。在运营后第二年、第三年,招生人数同比增加20%以上的,第二年奖励1.2万,第三年奖励1.5万。
第十四条 健康养老
(一)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按核定的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给予每床一次性1000元的补助。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按核定的实际投入使用床位数给予每床一次性500元的补助。
(二)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设立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每收住一名镇内60岁以上的老人,按5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扶持奖励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扶持奖励: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恶意欠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依法纳税的;
(四)有征信不良记录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对象包括新引入企业和“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扶持奖励对象,须在三个月内向芦苞镇人民政府申报,由芦苞镇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操作规则审定后给予奖励兑现。申请扶持奖励对象必须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再将其列入扶持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奖励对象同类奖励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年享受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该条不适用总部经济)。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芦苞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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