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保障房申请条件/佛山顺德区人才专卖房动态查询(网络+微信)
佛山保障房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家庭为本市城镇户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3、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
4、 申请人在本市有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米(含15平米)以下的;
5、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过或以其他方式转移过房产(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出售过房产的除外);
6、 家庭成员均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
7、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的,不得申请佛山保障性住房: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3、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4、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5、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6、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可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7、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8、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网络pc查询:
网址: http://gzdxcwxcw.citygf.cn/
操作步骤:在大学城卫星城官网首页“政策信息”栏目选择“领贤公馆信息”即可获取。
社会保障卡与医保卡的衔接
持卡人领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并成功激活后,持卡人相关的社会保障待遇和医保个人账户将向佛山市社会保障卡中的金融账户和医保账户支付,停止再向原社保待遇支付账户支付。
参保职工原持有的“医保卡”、南海社会保障(市民)卡在存在余额的情况下仍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但不再作为社会保障事务活动的身份认证凭证。
持卡人领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后,原医保卡存在余额的情况下发生遗失,按银行卡挂失程序办理,补发无卡面个性化的磁条卡。
持卡人领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后,原则上不允许中途变更开户银行。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医疗保险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查看【佛山医保保险专题】
办理条件
参加佛山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提交材料
1、即时结算:参保就医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儿童提供户口本);
2、零星报销:
(1)诊断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原件、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
(2)医疗费用收费明细清单原件;
(3)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儿童提供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5)意外伤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外伤入院申请表原件;
(6)若市外就医需提供市外就医申请表原件;
(7)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8)计划生育准生证明材料与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9)根据实际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 即时结算:
(1)入院流程:参保人凭身份证到医院收费处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到病房住院。
(2)出院流程:医生安排出院-→凭入院登记表及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
2、 零星报销: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点击查看:佛山不允许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有哪些】
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特殊情形另需按本规程相关条款补充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宗地红线图(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4、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含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5、若不动产地址已经发生变更,需提供地址变更证明文件;
6、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7、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首次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房屋新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已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2、房屋改建、扩建(仅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按相关规定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其中,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改建、扩建,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3、房屋迁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4、历史建成的首次登记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符合“历史建成”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确权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登记时附记部分应注明“属历史建成,宗地面积根据历史建成的房屋实际用地面积登记”。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除基本材料1-5外,需补充以下材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若无法提供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5、未批先建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未批先建”情形的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未批先建,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 元。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 元”。
6、批少用多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批少用多”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或原批准面积),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批少用多,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 元。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 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其中,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7、两证不全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且无超占行为的,可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房屋所有权且无改建、扩建行为的,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出具宗地红线图,土地使用权性质为拨用农村宅基地,仅需提交基本材料1-6。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