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居住证有什么用/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有什么亮点?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六)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此外,《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二)在居住地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
(三)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01.居住登记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
要求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实现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整合、共享和应用,利用数据共享完善我市流动人口数据库信息。
02.确立居所报送义务人报送制度
《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提到,居所报送义务人按照以下规定划分:
(一)流动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二)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三)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四)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五)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
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义务人的,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督促实际管理人履行报送义务。
第十四条提到,居所报送义务人为流动人口提供居所时,应当查看居住人员身份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查看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居所。
第十五条提到,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报送下列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一)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二)居所报送义务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居所报送义务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单位授权委托书、承办人员身份证明等;
(三)居所地址、类型;
(四)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第十六条提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
第十七条提到,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居所报送义务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3.这些房屋要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
《条例(草案)》还提到,利用信息化提升服务管理方式,通过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技术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业务提供方;除了要求出租时限短、容纳人数多的出租房屋或宿舍要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将本市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特有的十项福利,写入《条例》。
04.设置处罚条例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居所报送义务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居住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与租赁人同住的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二)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租住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三)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居所报送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流动人口拒绝向居所报送义务人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流动人口向居所报送义务人虚假提供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及其居所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个人违法的,处一千元罚款;单位违法的,处一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罚款。
05.《条例(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
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8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六号楼603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28000。
电子邮箱:fsrdfzgw@fsrd.gov.cn
传真:83335092
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于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佛山居住证续期材料:
1、申请人填写《佛山市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
如:本人本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3、旧有的居住证原件。
点击查看:佛山居住证专题,了解更多关于佛山居住证的相关信息
拓展资料:
佛山居住登记的几个要素?
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到佛山工作生活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应当自到达佛山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登记应当提供:
本市居住地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屋主与申报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符合居住登记条件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佛山市、区、镇(街)流管办(局)服务咨询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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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的刑罚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应受惩罚性并不是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极的法律后果,它对于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立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立法机关将何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制约作用。某种行为,只有当立法机关认为需要动用刑罚加以制裁的时候,才会在刑法上将其规定为犯罪,给予这种行为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司法上,应受惩罚性对于司法机关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具有指导意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因此,是否具有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重要特征。
这里应当指出,应受刑罚惩罚与是否实际受到刑罚惩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一行为如果缺乏应受刑罚惩罚性,就不构成犯罪。但犯罪不一定都实际受到刑罚惩罚。中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免予刑事处罚是以行为构成犯罪行为前提的。这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虽然具有应受惩罚性,但因其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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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的有效时限是多少?
没有规定时限,除非注明有效时间或视办理单位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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