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产证办理条件/南海宅基地首次确权登记办理指南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点击查看:佛山不允许办理房产证的条件有哪些】
首次登记
首次登记是指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的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特殊情形另需按本规程相关条款补充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宗地红线图(含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
4、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含房屋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5、若不动产地址已经发生变更,需提供地址变更证明文件;
6、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7、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
申办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首次登记适用于以下情形:
1、房屋新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已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2、房屋改建、扩建(仅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改建、扩建的,不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按相关规定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其中,涉及用地红线发生改变的改建、扩建,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3、房屋迁建的首次登记
申请人申请农村住宅迁建的,先按《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完成报建验收,并注销原不动产权证书后,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4、历史建成的首次登记
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房屋,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符合“历史建成”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确权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登记时附记部分应注明“属历史建成,宗地面积根据历史建成的房屋实际用地面积登记”。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历史遗留宅基地确权方式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除基本材料1-5外,需补充以下材料:《南海区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审查表(历史建成)》;房屋符合报建验收材料(含《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规划施工验收备案意见表》)(若无法提供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5、未批先建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未批先建”情形的已按照《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未批先建,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 元。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 元”。
6、批少用多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宅基地,符合“批少用多”情形的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可按本规定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登记时只登记合规面积(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或原批准面积),超出部分在附记部分注明:
“属批少用多,实际用地面积: 平方米,超占面积: 平方米,缴纳宅基地超标使用费金额: 元。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超建面积:平方米,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 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附记部分还应注明“使用权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扩建、迁建”。
其中,基本材料6的用地批准文件(含《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需同时提供。
7、两证不全的首次登记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且无超占行为的,可以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198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6日期间宅基地范围内已建成房屋的,申请人只登记房屋所有权且无改建、扩建行为的,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为依据,按本规定申请补办宅基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按房屋实测基底形状、面积出具宗地红线图,土地使用权性质为拨用农村宅基地,仅需提交基本材料1-6。
佛山共有产权住房价格如何确定?
《实施意见》提出:
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采用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等方式,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共有产权住房政府指导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PS:《实施意见》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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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时间:
2017年10月8日
开盘地点: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金茂华美达酒店二楼国际宴会厅
开盘方式:
微信开盘
所需材料:
身份证原件、诚意金收据、《认筹协议》、《装修申请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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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6日20:00-22:00、10月7日18: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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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产证变更该怎么办理呢?办理条件、材料、流程又是什么呢?小编为您带来佛山市房产证变更指南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1、拥有房屋所有权者因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
2、拥有房屋所有权者因去世对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子女或亲属)可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
3、拥有房屋所有权者因房产证的个人信息不符或需要变更可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
4、拥有房屋所有权者自愿把房屋所有权赠与他人(受赠人)可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
5、买卖双方通过协商,成立成交买卖房屋买卖过户的可办理房产证变更手续。
办理材料1、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你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其他法定继承人应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办理流程房屋贷款尚未还清的: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提交办理业务相关费用。
4、设定新房产证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可自行更改。
房屋无贷款或已还清房贷的: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提交办理业务相关费用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4、设定新房产证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密码,可自行更改。
办理地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电话:0757-12345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4号
上班时间:工作日9:00-17:0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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