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租屋登记办理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条件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所需材料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办理流程1、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出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提交材料
2、经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审核
3、审核通过,对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市民,发放《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办理地址日常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由村(居)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办理材料
居住房屋权属证明完整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2.房地产权属证明(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居住房屋权属证明不完整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出租人合法身份证明;
2、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镇(街道)政府审批的房屋报建批文和《农村居民建设用地批准书》,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情况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房屋合法来源的有效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租赁合同;
4、《房屋出租人(单位)治安、消防、卫生计生综合管理责任书》。
佛山出租屋登记办理流程
一、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
1.房地产开发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该工程开发许可证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二、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三、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五、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
1.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
2.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九、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
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
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质量不符合要求;
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三点、第四点登记费: 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 10元/本(第一本免费)。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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