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廉租房申请材料/禅城区廉租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申请廉租房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
2.《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
3.申请人家庭各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5.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6.承租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注:原承租公房的,若申请实物配租,则将原公房用作廉租房并原地安置,执行廉租房租金标准。若申请租赁补贴,则须先退出原租住的公房,再领取租赁补贴。)
7.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家庭收入包括家庭各成员劳务报酬所得、银行利息、住房公积金、证券收入等),材料包括:
(1)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
(2)家庭成员属被赡(扶、抚)养人的,需提交赡(扶、抚)养协议书复印件;
(3)家庭各成员在各银行开户使用的存折、卡,及住房公积金存折复印件;
(4)家庭各成员上一年度的证券交易清单;
(5)家庭成员中属个体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6)家庭成员中属适龄未就业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7)其他可反映家庭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8.属低保户或低保临界户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顺德区低保临界证》复印件
9.家庭成员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1.备注:《顺德区住房保障申请表》、《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和资产情况申报(年审)表》、《个人收入证明》可在直接点击网站链接下载。上述材料若提供复印件,必须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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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1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7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3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9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收入评分
(一)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计20分;
(二)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2倍的计17分;
(三)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1.4倍的计14分;
(四)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1.6倍的计11分;
(五)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6-1.8倍的计8分;
(六)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2倍的计5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禅城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禅城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禅城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禅城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禅城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禅城的,子女户籍在禅城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
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申请人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1人扣15分,超生2人以上(含2人)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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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本市廉租住房的城镇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本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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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包括下列具体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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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均在我区工作或居住;申请人具有我区户籍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家庭成员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我区公布的住房保障准入家庭经济收入标准(2011年,申请廉租房的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不高于780元)。人均经济收入按《印发顺德区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收入核算办法的通知》(顺府办发〔2008〕113号)的规定计算。
3.家庭成员人均拥有住房面积符合我区公布的住房保障准入家庭居住困难标准(2011年,申请廉租房保障的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3平方米),且自有房屋不存在违章建筑。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家庭各成员在我区及外地产权登记面积总和÷申请家庭成员人数
4.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各成员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总数的人均值不高于本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2011年,我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680元)。
5.家庭各成员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没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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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增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1. 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根据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2.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按月按核定的标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用于支付承租房屋的租金。
3. 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或租住政府公房的低收入家庭,可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或政府公房,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4. 租赁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金额=(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人均自有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保障面积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为每人保障建筑面积15平方米)。
(2)补贴标准:按我区住房保障标准(目前暂定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
(3)家庭人口:每户1人按1.5人计算,每户2-4人按实际人数计算,每户4人以上每增加1人按0.8人计算。
(三)已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及实物配租的必须退出原租住的政府公房。
一个家庭不可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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