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高明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在我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且具有我区同一城镇家庭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以下。
(三)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无自有住房;
2.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
(四)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
(六)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汽车(不论型号、价值、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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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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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居(村)委会负责受理申请。对资料、信函索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的初审,在居(村)委会公示栏等进行公示,并报镇(街道);
(二)各镇(街道)就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及经济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登记,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街道)需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交区住建局核定。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镇(街道)重新核实,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区住建局或区民政局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三)区住建局(住建)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资料交区民政局审核。
(四)区民政局对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进行复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反馈区建设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在部门网站及报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建局予以登记建档,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住建局、民政局重新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建设局或市民政局提起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对其他申请人的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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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网上办事大厅;
2、网上注册登记信息;
3、提出申请;
4、确认阅读协议及填写表单;
5、上传电子化材料及提交确认;
6、查询办理进度;
7、提交原件(复印件)至受理机构进行核对或备案;
8、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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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申请材料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流程1、各居委受理
2、居委入户调查,加具意见;镇(街)复审,公示;
3、民政部门审核其家庭收入情况,加具意见
4、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审核其家庭住房情况,加具意见
5、公示结果
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办理地址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地址:西南镇碧堤路9号
电话:(0757)87704885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在每年4、5月份向属地社区居委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
(四)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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