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黄标车要被强制报废?/佛山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根据《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将被依法强制报废:
(1)达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2)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增加定期检验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3)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 后,排放污染物仍然超标的车辆。
国家新的《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出台后,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一步车主携带车辆所有人/公司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车主同名的银行卡或存折等资料,到车辆所属行政区淘汰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予以申报。(点击查看联合服务窗口)
第二步 公安车管、环保、经信、财政部门对申报报废的车辆进行预审,明确车辆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回复车主。
第三步如车辆符合条件,车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车辆所有人/公司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车辆。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相关资料报送公安车管部门核档。
第四步窗口(公安车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核档、刑侦工作,对符合报废注销条件的车辆出具书面意见,交窗口备案。通过公安车管、环保、经信、财政部门审核的车辆,窗口(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车主支付奖励资金。
黄标车提前报废/转出申报奖励资金流程图
附件下载: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问:什么条件下车辆要被强制报废?
答:
(1)达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2)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增加定期检验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3)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 后,排放污染物仍然超标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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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表》?
答:
如按规定使用10年,可延5年的车辆,其强制报废的年限为15年;按规定使用8年,不可延的车辆,其强制报废的年限为8年;按规定使用15年,无规定可延年限的车辆,只要其按相关规定通过定期的车辆年审,可继续上路行驶,无强制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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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提前一年报废?
答:
1、指车辆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前一年或以上报废。如一辆在2013年8月达到强制报废年限的黄标车,其必须在2012年8月前申请报废或转出,才能获得相应的补贴奖励。
2、对于处在报废年限可延期内,并且可延期无明确规定的车辆(如已经使用超过15年的非营运的小、微型车辆,含轿车),只要车主在其年审有效期内申请报废的,也能获得相应的补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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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理解至少在最近一次的年审中通过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
答:
指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应处于年审有效期内,并且此次年审是在我市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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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经技术鉴别转为绿标的车辆提前淘汰,可否获得补贴?
答:
经技术鉴别转成绿标的车辆,由于其不再是黄标车,因此其提前报废或转出不再享受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资金补贴。
问:黄标车的报废时间
答:
达到补贴标准的黄标车,只有在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进行报废注销的,方可申请黄标车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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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年佛山市政府工作报告》和《佛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黄标车定义及其危害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规定,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明显高于绿标车。以汽油车为例,1辆黄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相当于14辆国Ⅲ标准或28辆国Ⅳ标准绿标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总和;其排放的污染物多集中在低空层面,同时其排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是形成的二次污染物(PM2.5、臭氧、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是造成灰霾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黄标车淘汰原则
科学统筹,属地负责,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三、黄标车淘汰方式及分类
(一)黄标车淘汰方式:强制报废、鼓励提前报废、向外地转出。
(二)淘汰分类:
1.公务类黄标车淘汰:结合公务车改革,采取政府内部调剂和以旧换新的方式,制定公务类黄标车淘汰计划,所需资金由财政全额支付。
2.营运类黄标车淘汰:营运车辆包括客运和货运两类,其中客运车辆中的公交车、旅游车及货运车辆中的物流货车高频使用,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应作为黄标车淘汰的重点对象。
3.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主要包括市政环卫、邮政、供电、供水、燃气、通讯、银行押运等提供公共服务机构的黄标车。这类车辆的所有人主要是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
4.社会(私人)类黄标车淘汰:这类黄标车应采取限制使用和财政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广大车主自愿淘汰黄标车。
四、工作步骤及部门分工
(一)率先淘汰公务类黄标车,做好示范带头作用。结合公务车改革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市财政局、监察局以及车辆所有单位配合,制定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计划。
2013年底前完成公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二)落实责任,加快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由各区政府和市国资委、经济和信息化局、住建管理局负责,以签订承诺书的形式,敦促各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公司及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制定黄标车淘汰计划,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更新淘汰黄标车。
2014年底前完成公共服务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三)多措并举,促进高频使用营运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制定营运类黄标车的年度更新淘汰计划和资金补贴方案。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结合“十二五”公交发展规划和《佛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在公交、出租行业推进新能源汽车的示范使用。
二是对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标的营运车辆,依法强制报废。
三是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营运车辆,经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的,依法强制报废。
四是每年各区财政预留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不符合排放污染标准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行业的营运车辆提前报废或转出给予经济补偿。
通过综合使用各种措施,推进高频使用营运车辆更新淘汰,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
2015年底前完成2005年前注册登记的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基本完成营运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四)强化黄标车限行措施,引导社会类黄标车的更新淘汰。在我市已实施限制高污染高排放汽车通行前三阶段措施的基础上,继续在我市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并逐步扩大限行区域和时间,加强路面执法,引导车主将黄标车转出本市或更新淘汰。
限行第四阶段,从2013年1月1日起,限制黄标车在各区中心城区通行。
限行第五阶段,从2014年1月1日起,禁止黄标车进入各区中心城区通行。
限行第六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限制黄标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高速公路、佛山一环、国道除外)。
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社会类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建立以市长为总召集人,以分管环境保护、公安的副市长为副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财政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建管理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的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决策,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分管环保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和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兼任召集人),主要负责协调、跟进、督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等推进淘汰黄标车的日常工作。
各区要建立相应制度,保障淘汰黄标车的顺利推进。
(二)资金保障。为确保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区两级财政在每年预算中要安排专项财政保障项目实施经费,一是用于鼓励提前报废或转出黄标车的补贴;二是用于财政供养类黄标车更新费用;三是用于设立限行标志等工作经费;四是宣传工作经费(佛山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补贴操作细则详见附件)。
(三)制度保障。一是实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市淘汰黄标车工作的统一部署,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总结研究,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务求工作抓实抓透。二是实行阶段总结、上报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市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内容、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计划等。三是督查督办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建立督查督办制度,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同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和单位实绩的重要内容,切实保证淘汰黄标车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分工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计划),对承担的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并加以落实。
(四)配套措施。
1.加强部门配合,严格机动车强制报废政策落实到位。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等部门配合,通过建立多部门共享的机动车污染管理信息化平台,落实延长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不达标强制报废政策,以及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等措施,强制淘汰不达标车辆。
2.治理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限摩”、“限货”、“限黄”及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的基础上,推进《关于落实佛山治堵提案答复意见的实施方案》(佛府办〔2011〕211号),不断提高道路通行服务能力和效能,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配合)。
3.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协调佛山传媒集团及各相关部门配合,要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机动车污染的危害性、限行高污染黄标车的意义,提高广大市民对淘汰黄标车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鼓励车主主动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出行,共同为改善我市的空气环境质量、建设美好幸福家园出力。
4.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机动车污染控制管理水平。加大投入,提升信息化水平。结合智能交通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路桥公司等部门配合,利用物联网技术和智能信息卡,将道路交通信息、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保标志、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机动车交强险等张贴在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的各类票卡信息集中在一个智能信息卡上,推进政府跨部门合作,实现城市智能管理,方便市民办事和提高执法效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一)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3、已办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特殊情况经异常处理岗批准,可提供记载变更注册登记事项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对于单位或组织委托他人办理需另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对于自然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名留存)。
(二)纳税人申请期限
纳税人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变更)手续。
窗口渠道办理
全市各个违法处理大厅可互办,例如在南海区发生的电子警察抓拍交通违法,可以在禅城、顺德、高明、三水等违法处理窗口办理。
交通违法处理范围:
在佛山市的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违法、佛山籍车辆在广东省外的电子警察抓拍的交通违法
所需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单位或企业还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
自助渠道办理
目前,在佛山可以自助处理的渠道主要有以下5种:
❶ 好易终端机
❷ “市民之窗”终端机
❹ 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
❺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各种自助渠道办理指引↓↓
好易自助机
特点:广东省内车辆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6分以内(含6分)、200元以下(含200元)违章,可通过好易自助终端办理确认并缴纳罚款。现场违章或已在省内交警部门办理确认的交通违法,可通过好易自助终端缴纳罚款(不限金额)。
使用时间:每天00:00-22:00
好易终端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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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之窗”终端机
违法记录查询范围:全国车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的违法记录。
违法记录处理范围:
已开具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记录:执收单位为佛山市及各区交警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缴纳,没有其他条件限制。
小型车
本人的佛山车辆(E、X、Y)或在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实名认证的佛山车辆,在佛山市或外省产生的扣分不超过6分,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的违法记录。
本人的外市、外省车辆或在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实名认证的外市车辆,在佛山市内产生的,扣分不超过6分,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的违法记录。
大型车/挂车:
本人的佛山车牌(E、X、Y)或在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实名认证的佛山车牌,在佛山市或外省产生的不扣分且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的违法记录。
本人的外市、外省车牌或在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实名认证的外市车牌,在佛山市内产生的,不扣分且罚款金额不超过200元的违法记录。
市民之窗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步骤详解
市民之窗分布地点
》》点击查看
互联网办理
为避免到窗口排队办理的麻烦,也可到以下两个网站进行自助办理:
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http://gd.122.gov.cn/)。需要注册,手机号限必须为本人在车辆上牌时登记的号码。
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http://wsfw.fsga.gov.cn/)需要注册,可线上自助办理实名认证绑定车辆后处理交通违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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