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职工未就业配偶参保生育保险/佛山生育保险参保办理指南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
1、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2)已办理失业登记或取得县(区)以上政府部门规定的其它未就业证明。
2、参保职工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未就业:
(1)城镇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2)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并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其他未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证明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的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出院后12个月内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
(1)上述零星报销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2)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的未就业证明
注: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如果有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保等其他保险的应按规定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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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办理材料职工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
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
《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
办理流程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办理时限及费用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0元/张
办理地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电话
佛山禅城区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标准一览
扩展资料:
市民分娩当月属在禅城区参保的第12个月,没有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该情况下办理生育零星报销,是按参保已满1年还是未满1年进行申报?
答:按未满1年进行申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满1年是指参保人在分娩或终止妊娠时是在佛山市累计参加生育保险第13个月(含)以上。
办事说明:佛山市生育保险报销办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提交什么材料呢?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生育保险报销办理指南。
报销标准参保职工符合申领自然流产、产前检查、分娩等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条件的结算,其发生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低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实际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费用报销;高于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的,按结算标准报销。
佛山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待遇标准
报销条件1、已办理异地生育就医核准手续的长期驻异地工作的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和(或)分娩住院等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2、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
3、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
佛山市职工办理《就医确认凭证》指南
报销材料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办理流程1、窗口受理;
2、工作人员初审、复核;
3、社保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4、窗口办结。
办理地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电话
生育保险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的自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提供如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提供的资料:
☑单位申领常规情形申请材料目录:
(1)《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1.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无误;2.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3.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收原件1份。
☑单位申领特殊情形申请材料目录:
(1)《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1.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无误;2.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3.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收原件1份。
(2)《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1.参保人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由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申领其生育津贴的需填写;2.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注销,由承继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的需填写。);收原件1份。
(3)原单位已注销证明材料;(1.属于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已注销且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提供;2.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无提供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用人单位情况说明;(1.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需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2.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收原件1份。
(5)医学证明材料;(1.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2.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学证明材料,如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3.若属于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
(6)结婚证明;(1.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或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需提供;2.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3.若属于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同步提供中文译本,并由参保人在译本上签署真实性保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
(7)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时,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需提供;2.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有效时间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时间;3.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
(8)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1.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生育津贴时,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需提供;2.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期间;3.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
参保职工对零星报销费用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费用有异议、参保单位对核发的生育津贴有异议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核申请的,受理人员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参保职工身份证明、零星报销费用结算单、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生育津贴的凭证等相关资料。
申请资料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资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交申办人。
受理后,生育保险待遇核发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生育保险待遇重新进行三级以上核定,并将重核结果书面告知参保职工或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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