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企业能否申请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答: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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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列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所在地原则上为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所在地。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中央部属企业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被保险人,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业主和从业人员、劳务输出人员、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内地户籍员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国籍员工,均应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统筹。
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需要在镇(乡)、街道、行业、大型企业设立办事处或代办点。
第四条 单位要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等。
新开办的单位,要在批准开办或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从单位开办之月起计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终止,要在15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职工的缴费工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单位的缴费工资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工资收入。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经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后全年不变。
第六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测定,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养老保险基金不得搞赤字预算。养老保险测算期为3年。
办理材料
一、属于村居的申报参保
1.填写好的《佛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纸质版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户口簿复印件
二、属于个人的申报参保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本人农业银行活期存折(储蓄卡)或者惠农卡复印件
三、申报停保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佛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
4.属于死亡停保的须由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业务表格下载
《佛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停保申报表》
3月17日,佛山市社保局公布,7月1日起我市将统一应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如未及时办理、激活社保卡,将影响待遇发放。
从2014年11月起,我市已通过社保卡的金融账户向2000多名新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今年7月前,我市将分步实施对全市已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也就是说,从7月1日起,全市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均统一发放到个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中。
截至3月3日,我市离退休人员达50万人,领取并激活社保卡的人数超过47万人,激活率达95%。市社保局提醒,其余约5%的离退休人员尽快激活社保卡,否则将影响7月1日后的养老待遇发放。
市社保局副局长李剑文表示,我市社保卡批量发卡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后将着力于拓展应用功能。今年内,我市将全面推广应用社保卡发放养老金、医疗零星报销、失业保险金、工伤补偿、就业培训费等各项人社和社保待遇。
据介绍,社保卡中分别设有医保账户、金融账户,其中金融账户兼容普通银行借记卡功能。通过社保卡发放的养老金,可直接到银行网点提取,也可通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及时了解待遇划付情况,并享受转账、消费、理财等金融服务,可在国内所有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或POS机上使用。离退休人员可以凭社保卡、身份证,到社保卡发卡银行的任一网点领取包括医保账户、金融账户两本对账折。
截至今年1月底,我市完成社保卡制卡474万张,激活397万张,激活率为83%;本市户籍人员完成制卡352万张,激活300万张,完成率92%,激活率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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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办理今年养老资格认证
市社保局发布,我市2015年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的时间为4月1日~6月20日。参与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对象是2015年1月1日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我市离退休人员。
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资格认证的,将从2015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逾期认证的离退休人员,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本人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逾期认证手续,并在次月补发养老金。
居住省内的离退休人员,若年老体弱、饮食起居不能自理、因病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本人无法亲自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认证的,可委托亲属到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代办。但需提供以下资料: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或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原件。
办理条件
1、参保缴费期间终止关系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返还个人账户,终止新农保关系:
(1)参保人达60周岁,新农保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缴费年限不愿继续缴费;
(2)参保人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其新农保缴费年限不转入职保;
(3)参保人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出国定居;
(4)参保人缴费中途死亡。
2、领取待遇期间终止关系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申请终止待遇,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
(1)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国)定居);
(3)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选择享受职保基本养老金的。
提交材料
1、参保缴费期间终止关系:
(1)缴费期间死亡: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提供户口簿本人之页注销记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 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2)参保人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出国定居:
①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公安部门发出的《出境通知》或《出国定居证明》等相关的出境定居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3)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
①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2、领取待遇期间终止关系:
(1)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
① 申办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报减表》和《新农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丧葬抚恤金申领核定表》;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提供户口簿本人之页注销记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④申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
①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参保人本人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③ 出境(国)定居:还需提供出境(国)定居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书一份。
④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到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
2、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3、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4、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待遇核定情况,领取核定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月办结,次月15日前发放待遇(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办理地点
户籍所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2015佛山企业养老保险(上限13404元 下限2408元)
【缴费比例】 单位:12% 个人:8% 【缴费基数】 单位:288.96 个人:192.64
说明:按照文件规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408元,上限为2013年度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68元的300%即134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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