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团体网上报名操作指南/佛山会计证考试时间
团体报名流程:
第一步 访问考试服务界面
访问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考试服务”:
第二步 进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在考试服务导航栏中点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或者点击功能展示页面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进入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界面:
第三步 进入网上报名页面
点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页面中的“(非省属)团体网上报名”按钮:
具体操作步骤:
1.选择行政区划和考试:
(“行政区划”请选择:440601佛山市市辖区)
2.阅读报名须知:
3.输入团体账号和密码,登录:
4.点击“增加”,录入考生:
5.输入考生信息:
①.输入个人证件信息:
②.输入个人详细信息以及选择考试科目:
(注:照片格式:114*156像素,30KB以下,若要修改,可重新上传)
(注:在校学生需要填写学生证的有限日期)
③.点击页面左上角“确定”,成功增加,提示添加记录成功,并可以继续录入下一个考生信息:
④.输入查询条件,可以查询到报考成功的考生信息:
第四步:打印考生报名表
登陆会计信息服务平台,选择“考试服务”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è“(非省属)团体报名打印受理单”
1.选择行政区划和考试:
2.输入团体账号和密码登陆:
3.输入查询的证件号,勾选查询出来的记录,点击“打印报名表”:
4.点击打印,打印报名信息表:
第五步:打印报名汇总表
登陆会计信息服务平台,选择“考试服务”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è“(非省属)团体报名打印汇总表”
将每位考生资料按顺序装订好,然后将团体封面、团体汇总表、团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每份考生的报名资料(按照报名编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输入团体账号和密码登陆进入后,在“证件号”处,需要输入团报经办人的身份证号码,勾选查询出来的记录,可点击“打印汇总表”及“打印封面”:
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20日至24日举行,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5日至26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同一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场初级资格考试。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20日至24日(共5天、10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0月25日
(星期六)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6:30
经济法
10月26日
(星期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个人报名流程:
第一步 访问考试服务界面
访问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网址:http://210.76.65.189:8080/gdkjcms/),点击上方菜单栏中的“考试服务”:
第二步 进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
在考试服务导航栏中点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或者点击功能展示页面中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进入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界面:
第三步 进入网上报名页面
个人报名,请点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页面中的“网上报名”按钮:
第四步 选择地市、区域、考试和报名点
选择地市、区域、考试和报名点后,点击“下一步”:
第五步 报名需知
阅读从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需知后,点击“同意”进行下一步,若点击“不同意”则返回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首页。
第六步 填写考生来源信息
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在“第一步:考生来源”中选择“在职人员”、“在校学生”、“待业人员”相应选项进行填写。
第七步 设置密码
注意:1.该密码是修改报名资料,打印报名表的重要凭证,请牢记,遗失密码,将无法修改报名资料;2.该密码作为考生本系统报名考试之用,密码一旦设定便不可更改,请牢记密码;3.遗失密码,可通过“取回个人密码”功能找回。
第八步 填写考生资料
1.请按“支持JPG、JPEG等格式的图片,图片大小不超过30K,图片像素为114*156”要求上传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电子相片。
2.请按要求填写个人详细信息,打“*”的必须填写。
3.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市级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成绩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考生,请点击“合格证书补录”前的方格,进行相关成绩合格证书档案号的填写。
第九步 选择考试科目
1.在2013年7月1日前取得市级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成绩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考生,报考未通过的考试科目。请点击选择“一科”即:技能知识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或者选择“两科”即: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考生应当在报考时一次性填报全部考试科目。请点击选择“三科”。
第十步 提交确认
核实无误后,点击最下方的“提交”按钮,完成个人网上报名。
考生注意!提交操作不可逆!提交前请认真审查您的个人资料,同时请牢记您所提交的证件号码、密码和手机号码,以备复查。
注:弹出新的页面对话框,核对无误后,点击确定。
注:再次弹出新的页面对话框,点击确定。
第十一步 打印报名表
1.点击“打印报名表”
2.请牢记报名受理号,并于预约日期带齐报考指南中指定的资料到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级会计业务窗口)办理报考确认手续。
3.完成打印报名表后,点击“退出”即可。
遗失补办
1、办理程序:
(1)履行公告程序
在佛山市公开发行报刊(如:《佛山日报》)刊登遗失声明,履行公告程序。
(2)网上预约申请
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点击页面顶部菜单栏“从业办理”→点击“从业资格遗失补办申请”,按要求填写,打“*”的必须填写。
(3)办理
申请人应按照网上预约日期到受理部门办理。
2、提交资料:
(1)刊登“遗失声明”报纸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1份;
(3)《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1份(未进行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提供);
(4)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领证方式:前往现场领取或邮寄(邮资到付)
破损补办1、办理程序:
(1)网上预约申请
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点击页面顶部菜单栏“从业办理”→点击“从业资格遗失补办申请”,按要求填写,打“*”的必须填写。
(2)办理
申请人应按照网上预约日期到受理部门办理。
2、提交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1份;
(2)《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1份(未进行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提供);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破损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以及证书毁损的情况说明。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领证方式:前往现场领取或邮寄(邮资到付)
旧证换新证、证书到期换证1、办理程序:
(1)网上预约申请
登陆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点击页面顶部菜单栏“从业办理”→点击“从业资格遗失补办申请”,按要求填写,打“*”的必须填写。
(2)办理
申请人应按照网上预约日期到受理部门办理
2、提交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1份;
(2)《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1份(未进行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提供);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5)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备查。
3、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领证方式:前往现场领取或邮寄(邮资到付)
办理地址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财政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市财政局(会计业务)331、332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周六日及公休假等节假日不办公。
申请人递交的调转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申请材料包括: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何年何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地及证书编号、转档原因、申请从何地调转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到广东、现行联系方式、手写签名及申请年月日期等;
2、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为六个月以上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无业人员提供当地户籍户口簿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均使用A4规格纸张,原件现场审核后即退回,复印件加盖“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审核人签名、书写审核年月日期。
待所需提交的资料备齐后一并交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再将您的资料上交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下一年度自行登录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网查询本人档案调档情况,若调档栏处标识“已调档”即可进入年度备案界面自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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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2]74号),2002年7月3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7月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二、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3、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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