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意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的意见
佛人口计育〔2013〕1号
各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当前,我市流动人口数量约占全市总人口数量48%的水平,流动人口数量与户籍人口数量已基本持平。我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任务越来越艰巨。同时,省委、省政府近几年对珠三角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考核,已把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考核列为考核中的重点。因此,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已成为我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考核指标任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现居住地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区、镇、村三级的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与户籍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经费要同等投入。
二、切实加强基层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队伍建设
各镇(街)、村(居)按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镇(街)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总数的0.2‰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村(居)按流动人口总数的1-3‰配备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人员。
三、各级计生部门及时调整内部人员分工,明确流动人口工作的职责任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
各级计生部门要根据我市目前不断增长的流动人口数量以及上级对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内部人员分工,确保有足够的人员从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充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科(股)的力量,另一方面,要明确其它科室(股)就各自的职责既承担户籍人口的工作,同时承担流动人口的工作。
四、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善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调整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的通知》(佛府办〔2005〕2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其职责〉的通知》(佛计育〔2005〕1号)、《佛山市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施细则》(佛府办〔2006〕360号)、《关于增补市委组织部、市建设局和市流管办为市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单位的通知》(佛府办〔2008〕15号)、《关于调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及职责的通知(佛计育办〔2010〕4号)以及《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12〕2号)的要求,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的职责。
(一)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
流管部门:
1.落实对出租屋、用工单位员工宿舍、店铺等的日常巡查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婚育证明查验、现孕及当年出生人员及时报告等工作,确保全员流动人口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采集、登记、录入、变更及时、准确、齐全,相关信息项目及时补充、更新,离开人员信息及时注销。
2.协助计生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查环查孕、生殖健康检查工作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时,查验计生证明,对无证人员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当地计生部门。
卫生部门:
1.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流动人口孕检、分娩、终止妊娠、防疫接种等医疗服务时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2.落实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教育部门:
1.为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托入学转学手续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落实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2.落实流动人口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可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入学政策。
人社部门:
1.督促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并积极配合属地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2.落实为异地务工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3.落实流动人口积分入户、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住建部门:
1.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建筑企业严格查验其所招用员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对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
2.督促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配合当地计生部门做好物业小区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3.落实流动人口住房保障政策待遇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政策准予申请住房保障,同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的政策。
工商部门:
1.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雇用人员中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2.落实为流动人口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及年检(验照)时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并按要求实名登记、详细填报有关信息。
(二) 工作要求
1.区、镇(街道)两级的卫生、流管、教育、人社、住建、工商等部门,要与计生部门联合发文,制定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业务查验计生证明和信息定期通报的制度,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有关部门在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政策待遇时,要征求计生部门的意见,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给予优先优惠政策。
(三)考核监督
有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在接受省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时被查实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不到位、把关不严、通报不及时,不得被评为年度市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存在问题较突出的,致使市在全省的考评成绩排名靠后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佛山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3年8月8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居民的征收标准
已办理结婚登记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2063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10315元,双方共征收220630元;
超生人员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22063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办理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按基数的2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4126元,双方共征收88252元;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10315元,双方共征收220630元。
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187535.5元,共征收375071元。
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441元,共征收882元。
基数:以2015年禅城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01元 和佛山市2015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063元 为基数,确定禅城区2016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2016禅城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办事说明:佛山二胎罚款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情况下会罚款?小编为你提供佛山二胎罚款的相关信息。可以了解一下。罚款情况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罚款标准(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另外,超生的子女要上户口应先到当地的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然后再带上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文件去当地派出所上户口。
1、领证对象:
(1)佛山市户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佛山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本市到省内其他地方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只需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必再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领证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外生育的带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申请领证。
(3)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即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第一、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七、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八、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九、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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