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返乡发展,离职了可以提取公积金吗
提问者:我是四川的,来佛山工作两年了,过年打算离职回老家发展,想将在佛山缴存的公积金提出来,可以吗?
解答:离职不属于可提取范围,职工离职后,应由原单位足额汇缴应缴公积金后,办理封存手续,待有新接收单位(包括外地单位),由接收单位办理公积金个人明细转移手续并继续缴存。
那么,企业如何办理员工公积金的封存手续呢?
受理范围
住房公积金封存(集中封存),是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停止为该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必须办理的管理手续,是单位的法定义务。
所需材料
1、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办理批量封存的(2人及其以上),请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办理时限
1、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2、一般情况下,即报即办。
办理程序
一、线上办理
已开通网上服务的单位,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查询与申报”——由经办人通过人脸识别的方式登录单位网厅——点击“我要办理”——在“职工封存”栏目申报。
二、线下办理
提交材料申请——受理审查——领取结果。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2)办公时间
3、是否支持跨区域办理
是,五区通办。
二、线上办理
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收费项目信息:不收费
注意事项
1、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以节省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2、请确认个人账户已缴至应缴月份后再办理封存。
3、提供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
常见问题
问1:单位发现错误申报封存,应如何更正已申报的业务?
1、已开通网上服务的单位,由经办人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的单位网厅,在“我要查询”——“单位业务办理查询”——“新增封存调整业务”中查找相应的已办结业务记录进行撤销(可勾选业务中一条或多条需要撤销的记录),须同时上传单位书面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审核,具体办理进度可在同一栏目下查询相关“清册撤销”业务记录。)
2、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加盖公章)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申报取消已办结的业务。
问2:单位自主汇缴或委托扣缴后才发现未及时办理人员封存,应如何处理?
未及时办理封存导致多缴的,如需退款,单位须提出申请。
案件简介
201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梁某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由A房地产公司兴建的住宅一套。经管理中心通过后,梁某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月利率、还款期限、逾期利息的计算及逾期承担的法律后果等事项。管理中心根据梁某的申请,将贷款款项通过受委托银行划入A房地产公司。该房屋完成交易过户,并办理抵押登记。2019年2月开始,梁某未能依约还款,逾期还款期数已超过6期,且在收到催还通知后仍未能清还。据此,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提前清偿借款本金余额、利息、罚息,支付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并就梁某所负上述债务在其提供抵押的房产经折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管理中心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相应的判决。梁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按照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其给付义务。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规定拍卖梁某抵押的房屋,并将所得款项划至管理中心。
析法说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据此,管理中心受理并审批通过梁某的贷款申请,由受委托银行银行与其签订贷款合同,并通过该银行向其发放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故受委托银行与梁某签订的合同直接约束管理中心与梁某。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管理中心通过银行依约向梁某发放贷款,但梁某借款之后自2019年2月开始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据此,受委托银行向梁某发出个人贷款过期催款通知书,要求梁某偿还拖欠的贷款及利息。因梁某逾期还款期数已超过6期,且在收到催还通知后仍未能清还,故管理中心要求其按合同约定提前偿还贷款余额并支付利息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管理中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中心的强制执行申请向梁某发出执行通知,由于梁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按照程序拍卖梁某抵押的房屋,并将执行款划回管理中心。
“
综上,提醒各贷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收入实际情况,做好资金计划安排。贷款获得审批后,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万一发生逾期,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快偿还,避免抵押房屋被拍卖的风险。
今年清明期间(4月3日~17日),三水区内各大殡葬服务单位将采取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殡葬服务机构将于3月24日14时开放预约。
三水区今年清明期间有三水区殡仪馆、三水区安泰墓园、西南街道河口万寿园、云东海街道小令尾寿仙堂、白坭镇长安园、乐平镇聚仙堂、芦苞镇乐安园、南山镇怀亲园、南山镇永安园共9个殡葬服务单位向市民开放。
如果市民前往上述场所,可通过“佛山民政”微信公众号、“佛山^+”等渠道预约,根据系统要求填写有关信息,选择祭扫场所、日期和时段。市民在前往祭扫前必须完成实名预约,并在进入殡葬服务单位时出示预约码和身份证。
此外,今年清明期间,三水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香烛纸钱等丧葬用品。三水各大殡葬服务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用烟花、香烛和纸钱兑换鲜花等一系列便民服务。区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说,若市民不愿兑换或舍弃,各殡葬服务单位也将在祭祀区域外提供临时放置区域。
清明节祭扫具有“短时间、小空间、高密度”特点,区民政部门建议市民错开上述高峰时段前往祭扫,尽量选择在家祭祀、网络祭祀、远程祭祀等新型祭祀方式寄托哀思,减少大规模聚集。同时,建议市民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民政部门还提醒参加现场祭扫的市民,祭扫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出示粤康码和体温检测,尽量携带免洗洗手液等防护物品。在乘坐交通工具、入园拜祭时,自觉与他人保持间距。对于14天内前往过中高风险地区,或存在体温异常(体温≥37.3℃)、咳嗽、乏力、胸闷、气促、腹泻、嗅觉和味觉出现异常等症状的市民,应禁止参加现场祭扫。上述措施根据防疫指挥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指引随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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