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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港澳通行证换发/2020佛山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其他签注申请指南

时间:2020-09-17     人气:1476     来源:     作者:
概述:  一、办理条件  1、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2、证件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  3、证件被撕毁、涂改、乱画、损坏的;  4、证件有效期少于签注有效期的(通行证有效期少于110天);  5、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

  一、办理条件

  1、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2、证件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的;

  3、证件被撕毁、涂改、乱画、损坏的;

  4、证件有效期少于签注有效期的(通行证有效期少于110天);

  5、其他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二、申请手续

  (一)表格领取

  申请表可直接到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下载(可复印使用),或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台领取。

  (二)申请渠道

  我市常驻户口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或补发并申办个人游签注的可在我市各区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探亲、商务、其他和逗留等签注的需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持就业、就业者家属或学习签注在港期间需换发通行证或签注的,也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

  请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1份,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mm,头部宽度:21-24mm)1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2、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港澳地区等。

  4、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办理各类签注服务指南)

  5、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供原往来港澳通行证;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供书面的遗失声明,并注明:“因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引起的所有纠纷由本人自己承担”字样。

  (四)注意事项

  1、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并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2、请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申请表。

  三、办证时限

  10个工作日;急事急办:5个工作日。

  注:1、选择特快专递领证方式可以送证上门,由特快专递营运商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取证日的计算方法:自申请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3、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四、接待时间、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4楼B区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

  五、查询方式

  查询网址:WWW.GDCRJ.COM

  邮政速递查询:1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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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对象及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持我市签发有效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外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暂住本市的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  

1、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暂住本市的华侨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申请方式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过期重领通行证。

1、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暂住本市的华侨在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3、未满十六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或载有明晰关系的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二)持通行证申请签注,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及相片检测回执。持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可免提交照片及回执。

(二)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且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华侨交验普通护照和定居国外证明,以及《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原件。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交验本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在我市工作的本省户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居住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出具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签证种类可以根据事由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签注、三个月多次。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外省户籍居住人员申请的30日内办结。

(四)因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紧急情形的,在 5个工作日办结。

(五)调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收费标准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80元;一次签注15元;二次签注30元;3个月多次签注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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