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佛山工伤保险争议申诉与仲裁
肾功能损害程度分期
肌酐清除率
血尿素氮
血肌酐
其他临床症状
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80毫升/分
正常
正常
无症状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0-50毫升/分
20-50毫克/分升
2-5毫克/分升
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肾功能衰竭期
10-20毫升/分
50-80毫克/分升
5-8毫克/分升
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尿毒症期
<10毫升/分
>80毫克/分升
8毫克/分升
严重酸中毒和全身各系统症状
注:血尿素氮水平受多种因素影响,一般不单独作为衡量肾功能损害轻重的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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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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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三水区、高明区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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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保险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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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发办理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原件;
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5、领取工伤待遇的帐号资料;
6、申领工伤医疗待遇的除提供1至5点资料外,还需提供
门诊病历、门诊检查结果、医疗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原件;属康复治疗的还要提供工伤康复确认书等有效资料;属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等原件;到非定点医院治疗的还要提供《佛山市××区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原件;
7、申领辅助器具费用的除提供1至5点资料外,还需提供
《佛山市××区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佛山市××区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验收表》原件;
8、申领伤残待遇的除提供1至5点资料外,还要提供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4R全身彩照一张;
9、申领工伤死亡待遇的除提供1至5点资料外,还需提供
死亡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火化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在核对原件后收取复印件)、近亲属(包括工亡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关系公证材料;委托办理的须出具委托代理公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被供养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出具的是否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材料;被供养人的4R全身彩照一张;
10、申领旧伤复发待遇的需提供
《工伤认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1、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
供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有效凭证;《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12、社保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办理资料
(一)正常(伤后参保)待遇核发:
1.《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5.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6.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7.《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8.《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9.《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通知单》;
10.《工伤认定书》;
11.收款帐户资料;
12.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1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4.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15.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二)旧伤复发待遇核发:
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申请表》;
2.《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4.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5.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6.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7.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8.《工伤认定书》;
9.《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10.《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11.《佛山市工伤保险康复医疗费用记账结算通知单》;
12.收款帐户资料;
13.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三)先行支付待遇核发: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证明材料;
3.《工伤认定书》;
4.《佛山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书》;
5.工伤职工身份证明;
6.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7.代理人身份证;
8.代理人与伤者亲属关系证明;
9.申请人接收先行支付费用的银行账户资料;
10.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资料;
11.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
12.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害部位和程度的诊断证明;
13.工伤职工的医疗票据;
14.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病历;
15.工伤职工的就医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16.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
17.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8.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19.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20.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况材料;
21.《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
22.《佛山市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延期申请表》;
23.《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到禅城区社保局办理;其他人员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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