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南海区商品房首次登记指南/佛山顺德区商品房交易登记指南
一、受理地址
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
二、申请材料
适用范围:土地房产登记。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的开发商确权或集体建设用地的产业载体项目确权。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套间明细表)(原件);(必选)(南海)
2、申请人身份材料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②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对同一规划许可证分开确权时不能收原件的,原件核对收复印件及在原件上注明已确权部分);(必选)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原件);(必选)
6、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必选)
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必选)
8、测绘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报告书、房屋平面图、建筑物外立面照片(原件);(必选)
9、 规划部门确认的总平面图和各层房屋平面图复印件、竣工平面图(原件);(必选)
10、楼盘立项批文和公安部门的项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门牌证明(原件); (必选)
11、宗地图原件(若界址点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需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标示表、界址签章表)(;必选)(南海)紫色部分7月30日修改,未改系统
1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必选)
13、整个项目开发情况说明(对照出让合同约定说明履行情况:开、竣工、容积率、分期确权情况、实测建筑面积、实测计容面积等,附表说明)原件;(必选)
14、产业载体项目认定书和开发协议、租售比例约定等材料;(产业载体项目竣工确权的提交)(南海)
15、若逾期竣工的项目必须提供经政府部门同意逾期竣工的方案、或超出合同约定的提交出让补充协议及缴费凭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可选)(南海)
16、若有配建人防工程的,需提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南海)
17、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需提供立项批文或建房的文件(复印件);(南海)
材料后描述,注意的事项:
1、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
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港澳及台湾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上),未成年人的户口簿(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在同一页上)
3、复印件均用不少于A4纸张复印,复印件资料涉及单位产权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4、除特殊注明外,所有材料一式一份,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提交份数为拟登记权属人数量+1。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中文资料,如相关证明原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由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6、申请材料为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境外形成的,提交时必须为:涉港澳的,应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加章转递(若是同属一人身份声明,可以由香港行政事务处确认);涉台的,应经海基会和公证协会证明确认;涉外的,应经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7、夫妻共有房改房申请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优惠价房改房,应到房改部门办理房改房上市确认手续。
8、已查封的不能办理登记(查封部门同意除外);
9、纯地抵押及以幢为单位的在建工程抵押,不能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分割合并变更登记以。若房地抵押的,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组合登记除外。
三、审批程序
镇级:受理—[(公告、实勘)调查初审]; 区局:复审—(终审登簿)—缮证; 镇级窗口:拍照发证
四、审批时限(说明)
30个工作日(镇中心18个工作日,区局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
1、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80元/件。收费对象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550元/件。收费对象如下:
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
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
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抵押权。
2、不动产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3、收费优惠减免:
(1)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2)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公示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3)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证书工本费10元/本。收费对象如下: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备注
(1)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2)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3)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4)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二)交易手续费(企业免征收)
1、新建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收取2元/平方米;
2、存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4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50%。
一、 所需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
2、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书。
3、购房发票(办证联)原件。
4、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或法人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
5、属限购政策范围内购买住宅类商品房的,提供限购政策规定的相关资料。
6、接受住房维修资金管理的项目(预售证号为20060069号开始)需提供《维修资金专用存折》记载户名、地名页和存款记录页(必须有存款记录)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契税审批表》。
8、宗地图复印件2份(A4、A5规格各一份)。
9、房屋平面图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大小规格为A5即21cm×15cm)。
10、街区更正地址证明(现地址与确权书地址不符部分)。
11、2002年9月1日后确权的别墅式住宅(独立验收部分),提供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
12、向银行借款购房的必须同时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的抵押物地址必须与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书一致);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借款合同;
(4)、抵押合同。
上述资料中,4-6项资料须开发商经办人员签名校对(或提供原件校对),第5项资料需同时由购房人签名及加盖指模。
特别提示:
1、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填写清晰、完整、没有涂改,所需的签章清晰、齐全。
2、未成年人购房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供监护人声明,未成年人向银行借款购房的不予登记。
3、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购买的,需提交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同意出售房地产的股东决议,买方分别以“买方本人”及“卖方法定代表人”两个身份签署合同和申请书。
4、发票上的客户名称不能涂改,如属误写,应作废重开。
二、办文程序
(一)大良街道范围案件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文、审批、缮证、收费、发证。
(二)大良街道外各镇(街)案件
三、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转移登记费:住宅类案件80元/宗,非住宅类案件550元/宗(登记费含产权证收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人/本证书工本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住宅类案件80元/宗,非住宅类案件550元/宗(同时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
咨询电话:
大良:22836106
容桂:22831025
伦教:27729203
北滘:26392601
陈村:23833371
乐从:28369523; 28856018
龙江:23888718
勒流:25550844
杏坛:27388703
均安:25386123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办理资料
(一)《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1份);
(二)《房地产权证》;
(三)《赠与公证书》及《接受赠与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
(四)纳税证明:房地产所在镇(街)财税分局开具的征收契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及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
(五)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附图必须是已通过数字化测量的图件,每一新产权人1份,大小规格:A5)
(六)身份证明文件:
1、 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台湾省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盖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署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5、 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七)其它资料:
1、过户同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加收: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
(2)《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1份);
(3)《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一式3份);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身份证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5)纳税申报表(1份);
(6)赠与及接受赠与公证书复印件(各1份);
(7) 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一式3份,大小规格:A5)。
2、过户同时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加收:
(1)《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1份);
(2)《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一式4份);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屋所在村委会、股份社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证明(1份);
(4)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2/3以上村(股)民代表表决通过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办同意流转的意见。
3、过户同时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加收:《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申请表》(1份)。
4、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加收:
(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标的描述不明确的,需同时提交抵押物清单)(1份);
(2)主债权合同(1份);
(3)抵押双方及债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八)不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间赠与住房时,需提交《购买住房资格申请办事指南》的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1、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公证、见证或认证;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让房地产的,需提交反映监护人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等复印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第一、二序列法定继承人间赠与集体划拨土地性质的住宅,需提交房地产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出具的同意维持房屋集体划拨土地性质而赠与过户房地产的意见证明;
4、原村民赠与村改居范围内的住宅给直系亲属,提交房地产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原村民证明。属“原村民”赠与村转居范围内房地产给非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并申请80㎡免补地价优惠的,须提交已经房地产所在地居委会确认的《免补地价优惠申请》及户口簿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于流转的房地产赠与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意见;
6、赠与产权人购买所得的房改房的,需由产权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名同意转移房地产;若原产权人离婚或配偶亡故的,需提供离婚或死亡的证明资料(如:离婚证、户口簿、死亡证等),由产权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7、对划拔土地性质的存量房(农村住宅除外)办理赠与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的,转让方必须先申请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8、因受遗赠房屋转移房地产,由取得产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在过户的同时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9、不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间赠与住房的需符合佛山市住房限购政策。
(以上所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校对,另《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可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或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发证窗口领取或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djjy.shund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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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顺德区房地产赠与办理材料
佛山顺德区不动产业务办理(地址+电话)
办理资料
(一)《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1份);
(二)《房地产权证》;
(三)《赠与公证书》及《接受赠与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
(四)纳税证明:房地产所在镇(街)财税分局开具的征收契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及房地产权属变更涉税证明》;
(五)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附图必须是已通过数字化测量的图件,每一新产权人1份,大小规格:A5)
(六)身份证明文件:
1、 个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台湾省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盖有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署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5、 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不用提交原件校对)。
(七)其它资料:
1、过户同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加收:
(1)《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
(2)《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1份);
(3)《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一式3份);
(4)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身份证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
(5)纳税申报表(1份);
(6)赠与及接受赠与公证书复印件(各1份);
(7) 房地产权证附图复印件(一式3份,大小规格:A5)。
2、过户同时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加收:
(1)《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1份);
(2)《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一式4份);
(3)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房屋所在村委会、股份社确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证明(1份);
(4)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2/3以上村(股)民代表表决通过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农办同意流转的意见。
3、过户同时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加收:《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申请表》(1份)。
4、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的加收:
(1)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对抵押标的描述不明确的,需同时提交抵押物清单)(1份);
(2)主债权合同(1份);
(3)抵押双方及债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八)不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间赠与住房时,需提交《购买住房资格申请办事指南》的相关资料。
特别提示:
1、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公证、见证或认证;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让房地产的,需提交反映监护人与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关系的户口簿或出生证等复印件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第一、二序列法定继承人间赠与集体划拨土地性质的住宅,需提交房地产所在地村委会、股份社出具的同意维持房屋集体划拨土地性质而赠与过户房地产的意见证明;
4、原村民赠与村改居范围内的住宅给直系亲属,提交房地产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原村民证明。属“原村民”赠与村转居范围内房地产给非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并申请80㎡免补地价优惠的,须提交已经房地产所在地居委会确认的《免补地价优惠申请》及户口簿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于流转的房地产赠与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土地使用权再次流转意见;
6、赠与产权人购买所得的房改房的,需由产权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名同意转移房地产;若原产权人离婚或配偶亡故的,需提供离婚或死亡的证明资料(如:离婚证、户口簿、死亡证等),由产权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7、对划拔土地性质的存量房(农村住宅除外)办理赠与的,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前需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的,转让方必须先申请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流转)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8、因受遗赠房屋转移房地产,由取得产权人签订出让合同,在过户的同时补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9、不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间赠与住房的需符合佛山市住房限购政策。
(以上所提交资料,说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校对,另《顺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房地产交易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补办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流转申请表》、《顺德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佛山市顺德区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可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或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文发证窗口领取或在区土地房产登记发证中心网站下载,网址:http://djjy.shund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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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资料
(一)商品房项目预售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出让合同》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年度检验情况栏内有工商局年检章、盖开发企业公章);
3.《资质证书》复印件(在资质证有效期内、盖开发企业公章);
4. 民政局出具的小区或楼宇命名批复文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建设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位置与土地使用证座落一致;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工程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建设地址与土地使用证座落一致;
7.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和各层平面图,图纸上的项目名称与命名批复一致(在总规划平面图上标注本次申报预售的范围,各层平面图标注各单元的编号和界线)(2009年1月前已通过规划报建的项目,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在复印件上标注相关信息,2009年1月后通过规划报建的,提交原件一套,在原件上标注相关信息);
8.总体规划平面图的dwg格式电子图磁盘(首次提交);
9.规划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顺德区土地使用规划设计条件》或《佛山市顺德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10.《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盖开发企业公章);
11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证明材料(监理单位提交时还需提交监理合同复印件,);
12.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首次需提交协议原件,加盖开发企业、银行和区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章,以后可以提交有交易中心意见及公章的复印件);
13.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首次需提交原件,以后提交我局拆迁和住房保障科盖校对章确认的复印件);
14. 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盖开发企业公章、法人签名);
15. 商品房预售方案(见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交易信息网预售方案范本);
16. 预售数据磁盘(内有项目预售单元数据);
17.A3纸的商品房预售申请审批表(填写项目信息、法人签名、盖公章);
18 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要提交经济贸易局的批复文件;
19.《顺德区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公示明细表》(盖开发企业公章);
20.《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盖开发企业公章, house网可下载);
21.《住宅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附:《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house网可下载)。
22.商品房项目归属居(村)委会管理的证明材料。(开发企业或居(村)委会出具)
23. 单元地址编号非按规范门(楼)牌设置的,需到所属公安部门确认。
(二)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资料:
对申领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提交首期预售许可证申办资料的同时提交以下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资料(需独立装订成册):
之后再办理预售手续的,提交《前期物业管理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校对章)即可。
1.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提交资料:
(1)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表;
(2)顺德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建议采用示范文本);
(3)顺德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建议采用示范文本);
(4)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5)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加盖房地产企业公章确认);
(6)临时管理规约。
2.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在提交上款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包括: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规划部门验收的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只提交复印件的,须带备原件由收文人员校对并盖校对章确认。
二、办理程序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文窗口受理 →业务科室审核 →程序合法、资料齐全、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予以核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文窗口取件。
三、办理时限
递交资料齐全的,从收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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