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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有调整

时间:2021-11-14     人气:4170     来源:佛山社保     作者:
概述: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21〕35号),从九月份起,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有所调整。


具体有哪些调整


一起来看看吧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注意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 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88元 。


*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这次的调整


社保君准备了几个例子


看完您就一清二楚啦!



此外


还需注意两个点


01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举个例子


张女士参加工作十年有余,在东莞、广州、深圳参加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最后在佛山参加工作并参保,停保后因病不幸身亡。因其最后参保地为佛山,则其遗属待遇领取地为佛山。


02


若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举个例子


1.某企业职工黄女士同时在职工社保和城乡居保都存在参保记录,于2021年10月死亡,其符合两者遗属待遇领取条件,遗属可以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其中一种领取。


2.何伯,办理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每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2021年10月死亡,其遗属只能享受城乡居民保险遗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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