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小百科之综合篇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你了解多少?为了让大家更清楚、更全面的了解参保事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要点,大家快过来看看啊!
一、参保对象
根据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参保对象为适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一)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三)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条件“一图解”
参保条件“一图解”(适用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
三、可参选险种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注:以上险种可选其一或两险全参(具体选参险种情况,详见《参保条件“一图解”》)。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1年7月1日起,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2941元,下限为3958元。在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根据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佛山市2021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5626元。
(二)缴费比例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
其中:统筹基金占12%,个人账户占8%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3.5%
其中:单位部分占3%,个人部分占0.5%
五、办理资料(参保)
报送说明
(一)上述资料适用于通过办税服务厅或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业务。
(二)办理参保同时签约授权划缴税(费)款协议的,需参保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三)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上述资料均为一式一份(原件查验后退回;收取复印件)。
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由本人签名确认。
六、办理方式(参保)
(一)通过手机微信关注“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办理(适用于本省户籍地申请参保的人员)。
(二)通过手机微信直接搜索“粤税通”小程序办理(适用于本省户籍地申请参保的人员)。
(三)通过V-Tax远程可视化自助办税系统进行办理。
(四)通过‘门口办’(银行网点)办理。
(五)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即线下办理)。
2021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具体如何计算?小编为您一一道来。
简化了计算方法
假设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
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需要多次分别计算,改为统一计算所有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只需要计算1次。
总体上提高了可加计扣除的金额
以前按每一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对于有多个研发项目的企业,有的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占比不到10%,有的超过10%,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
现在,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调整为按全部项目统一计算,不再分项目计算,总体上提升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计算公式
本年度“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本年度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注:“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举个例子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原方法按项目分别计算的18万元(10+8)。
研发项目跨年度的,如何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1、研发项目在费用化阶段,应逐年与其他费用化项目、以及当年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研发项目在资本化阶段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举个例子
某公司同时开展M、N两个项目的研发,M项目2019年进入资本化阶段,2021年形成无形资产。N项目一直处于费用化阶段。
M项目在2019、2020年暂不参与“其他相关费用”计算;待2021年M项目形成无形资产后,将2019、2020、2021年的研发费用与N项目2021年的研发费用统一纳入2021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
资本化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应如何计算?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资本化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处理分以下几步:
01、按当年全部费用化项目和当年已结束的资本化项目统一计算出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02、比较“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及其实际发生数的大小,确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
03、用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除以全部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可加计扣除比例;
04、用可加计扣除比例乘以每个资本化项目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得出单个资本化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与该项目其他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一并在以后年度摊销。
举个例子
2021年,某制造业公司结合X项目前期研究成果,出具了新型产品X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会计上确认为开发阶段且全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本年7月1日形成一项非专利技术,并当即投入使用,会计处理从7月开始摊销。
税务上开始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因而本年X项目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应资本化,X项目进入开发阶段以来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共2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企业同时还开展了Y项目(费用化项目),本年发生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13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20万元。
(1)当年全部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40万元[(230+130)×10%/(1-10%)];
(2)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金额:40万元[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50万元(30+20)大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取较小值];
(3)可加计扣除比例:80%(40/50);
(4)X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24万元(30×80%)
假设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确定X项目摊销年限为10年。
在2021年度,企业的X项目可加计摊销额为12.7万元[(230+24)/10×100%×6/12]。
从2022年起,X项目每个摊销年度可加计摊销额为25.4万元[(230+24)/10×100%]。
Y项目2021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16万元(20×80%);总共可加计扣除146万元(130+16)。
2021年度,企业X、Y项目共可加计扣除(摊销)158.7万元(146+12.7)。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
从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与此同时,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也可比照适用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哪些是属于住房租赁企业呢?
是如何划分的呢?
按照公告要求,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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