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保: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有社保是否可以申请生育险津贴
市民:我在南海这边连续买了3年社保(五险),现在我老婆在老家茂名那边准备生孩子,我老婆没有买社保的,请问是否可以用我的社保卡报销或者申请生育险津贴?具体需要什么手续资料办理?
南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该情况只能办理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为保障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怀孕后,请尽早到计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所需资料:
(1)如实并准确填写《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可网上下载);
(2)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结婚证;
(5)银行账号或社保卡;
(6)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
①《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②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③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④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⑤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 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三府办〔2020〕12号)文件精神,经三水区政府、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同意,乐平镇第一期共有产权住房开始接受申购,现结合乐平镇实际,公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信息
乐平镇共有产权住房房源为乐平镇政府直管公房,分别位于乐平镇乐华路、保宁路,数量共15套,带装修出售,每套房屋面积在81-105平方米之间。共有产权住房由购房人与政府按份额共有,用于购房人自住,购房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二、申购时间及地点
(一)申购时间
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20日(超过时间不予受理)
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二)申购地点
三水区乐平镇府前路一号乐平镇政府4号楼201。
(三)现场看房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由乐平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统一通知安排看房事宜。
三、产权份额和销售价格
(一)产权
共有产权住房由购房人与政府按份额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比例为60%,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政府(镇公有资产办公室作为政府代持机构)持有40%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可拥有房屋100%的使用权,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租金,但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区分份额比例,由承购人全额缴纳。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公有资产办公室作为代持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配售管理和供后管理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组织配售、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转让、退出和回购)、档案管理等事项。
(二)销售价格
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住房城乡建设关于乐平镇共有产权住房定价的批复》三建水复〔2021〕56号文件精神,我镇 15 套共有产权住房按广州德高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房屋评估报告书》(编号:穗德价估〔2021〕1192 号至 1206 号)的评估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配售,即3335元/㎡至3631元/㎡。
(三)转让、退出和回购价格
转让、退出或回购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届时评估价格和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确定。法院处置共有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以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为准,承购人必须符合《佛山市三水区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设定的申购共产权住房的条件。
四、申请和配售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1.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1.1三水区户籍居民:
1.1.1申请人为三水区户籍(乐平镇户籍优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
1.1.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未享受过农村宅基地政策。
1.2新市民:
1.2.1申请人常年在本区工作和生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三水区内居住证(乐平镇居住证优先);
1.2.2申请人在本区连续购买社保满5年以上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
1.2.3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含住宅、商铺、写字楼等),且5年内没有住房转让记录。
2.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组成。申请家庭应确定1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由申请人办理相关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确权手续。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佛山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佛山市住房,不得申购我街道共有产权住房。
4.申购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4.1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
4.2申请人为乐平镇户籍或持乐平镇居住证;
4.3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
(二)申请资料
1.佛山市三水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4.共有产权住房权利义务知情承诺书(原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查册证明(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查册范围应为佛山市内);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未享受宅基地政策证明(原件,户籍在佛山市内村委会的申请人提交);
7.申请人购买社保证明文件(原件,非三水区户籍申请人提交);
8.申请人的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非三水区户籍申请人提交)。
五、配售规则
(一)确定可参与申购资格名单
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在“三水发布”“畅享乐平”微信公众号公示。
(二)确定选房顺序
我镇将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摇珠随机确定全体符合资格的申请人选房的顺序号。摇珠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符合第三条第4点优先配售条件的申购人;第二批为其他申购人。如承购对象主动退出选购的,剩余购房资格由符合条件对象顺次选购。
(三)签订认购书
选房完毕后,签订选房确认书并缴纳1万元认购定金,未签订确认书、未缴纳认购定金的将视为放弃,相应房屋按此前的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认购。
六、合同签订
中选的承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地点签订《佛山市共有产权住房预售合同》和《佛山市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管理协议》,认购定金抵作购房款。若不符合认购要求或者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取消申购资格,认购定金不予退还,相应房屋按此前的选房顺序号依次进行认购。
七、供后管理
(一)使用管理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租赁住房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楼后的60 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楼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当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
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转让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 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后,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转让申请通过后,若没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代持机构可按本工作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新承购人与原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原承购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三)抵押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承购人抵押前需征得代持机构同意,承购人抵押份额不得超过承购人自持份额。
(四)继承
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后亡故,其法定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重新计算所得共有产权住房的时间。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方案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五)退出
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不满5 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不得转让。承购人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确需退出的,可向代持机构申请退出,申请时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相关专科医生对其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的明确诊断或伤残等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出具允许退出意见。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
承购人退出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的,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退出申请通过后,若没有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因承购人债务或抵押期间承购人不按抵押合同约定还贷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承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出个人所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退出的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由于承购人未清偿债务,法院强制执行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不受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满5 年的限制。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进入房屋评估、拍卖程序,直接通知代持机构对相关承购人办理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若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未能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申购人的,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方案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
针对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原承购人获得其份额房款后恶意转移财产,代持机构应当负责或协调新承购人把房款划入法院指定账户。
对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购家庭或承购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用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原承购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六)征拆
日后因城镇发展建设需要,政府对房屋进行征拆时,在政府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于补偿后,承购人需无条件配合产权转让、清退办理。如乐平镇有其他空置待售的共有产权房,承购人享有优先配售权。
八、其他事项
(一)承购人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及提供证明材料,并承诺符合本次申购相关条件。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实施细则》取消其资格,并由承购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本项目购房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允许承购人将所购房屋产权份额用于办理住房贷款抵押,不同付款方式的购房价格相同。
(三)后续有关共有产权房的公告及相关信息均在“三水发布”或“畅享乐平”微信公众号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请密切留意公众号信息。
(四)如有疑惑,可电话咨询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咨询热线:0757-87380866、0757-87380300(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五)本公告内容由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城建和水利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乐平镇共有产权房屋房源名单及销售价格
2.佛山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
3.三水区乐平镇共有产权住房权利义务知情承诺书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9日
11月2日,广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其中提出,将对《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决定》将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2月31日粤府〔1986〕第168号公布)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修改。经过一番对比后,南方+房产频道记者发现修改前后有这些主要变化:
第二条
修改前: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修改后: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域范围。
第十条
修改前:
纳税人应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二个月内,将现有房产的座落、结构、幢数或间数、面积、原值或租金等情况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的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变更、建成、购进、转移、添建、改建竣工和出租、营业之日起二十天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修改后:
纳税人变更地址,新建或购买房产,产权转移,房屋添建、改建增减原值,免税房产出租或营业,应于房产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修改前: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条例》和《广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修改后: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除此之外,《决定》提出修改的还有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2009年1月4日粤府令第130号公布)。修改内容为: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及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应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这是国家要推动新一轮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体现。“因为国家新一轮的房地产税试点改革,它的内容跟原来在地方的房产税的实行细则是不一样的。房地产税是行业整个链条上一个税制的总称,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的持有环节的一个税种。”李宇嘉认为未来房地产税制改革,会通过在保有环节、持有环节、交易环节等链条的梳理改革,保持总体税赋的不变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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