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参加2023澳门·广州缤纷产品展的函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广州市供销总社,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扩大广州与澳门经贸合作,我局将于2023年6月22-24日与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在广州联合举办“2023澳门•广州缤纷产品展”,请各单位积极发动企业参展。有关事宜如下:
一、展览简介
“澳门•广州缤纷产品展”自2012年举办以来,已成功举办十届,逐渐成为春节前夕国内外采购商、机团单位和广州市民采购年货的展会之一。同时,该展会通过推广穗澳两地自有品牌、名优产品和服务、原创设计、特色代理产品等,帮助穗澳两地参展商拓展国内市场及葡语国家市场,促进了穗澳两地企业的交流合作。
展览还设有中华老字号街区,帮助我市老字号企业推广其品牌和服务,一方面对接本地消费者,推动老字号品牌建设及推广、宣传,通过政府主导的展会平台挖掘老字号品牌文化价值;另一方面,对接葡语国家和澳门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市老字号品牌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展览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6月22-24日(展期3天)
地点: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1号展厅
三、展览规模及展品类别
展览规模:展览面积约11000平方米,220个标准展位(澳门110个,广州110个)。
展品类别:电子消费品、食品、日用品、纺织服装、箱包、鞋。
四、参展资格
我局将组织广州老字号产品,以及电子消费品、食品、日用品、纺织服装、箱包、鞋、文创等行业的名优品牌产品参展,并将根据报名企业资质对申请企业进行筛选,对确认参展的企业及其展位面积发出确认通知。参展企业及展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展商必须为根据适用法律在广州合法注册3年以上(含3年)的公司,且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
(二)企业报名参展时必须附上展销商品的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盖公章);
(三)获得商务部、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优先参展;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企业优先参展;获得国家、广东省、广州市著名商标以及国际、国内商标注册的企业优先参展;
(四)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国家商务部、工商、海关、税务、质监、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企业等;
(五)所有产品均须为适合连锁、超市、百货、批发、代理等方式经营的终端消费品。以下情况的产品禁止参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设计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产品;在商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产品;低俗类保健品、三无产品等;
(六)曾违反往届澳门•广州缤纷产品展展会规定的企业禁止参展。
五、展会费用
(一)展位费为:标准展位(3米×3米,9平方米)6000元/展位。我局将协助企业申请市有关展览扶持资金,具体扶持标准待定。
(二)展品运输、仓储、光地特装费等其他费用及企业参展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六、报名要求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动本辖区企业报名参展。报名参展的企业于3月30日前将填写的参展申请表(通过链接https://www.wjx.cn/vm/tUXFQjx.aspx填报),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展销商品的质量合格等相关证明分别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报至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0日
(联系人:张 琳、罗健晋,电话:020-81025493、020-88902083,邮箱:zhanglin@gz.gov.cn)
荔湾区东沙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2名专职网格人员,笔试已于2023年3月11日下午完成,现将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名单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
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17日(3个工作日)
二、受理单位及电话
单位:广州市荔湾区监委派出东沙街道监察组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玉兰路3号704室
电话:81496020
联系人:郑小姐
三、相关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信、电话等形式反映。
2.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详实具体。
3.广州市荔湾区监委派出东沙街道监察组将对反映人信息严格保密,按规定对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予以核实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反映人反馈。
4.经核实调查,反映问题影响进入面试环节的,将取消拟进入面试人员的面试资格。
四、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不影响下一步招聘流程的,按规定进入面试,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进入面试的考生近期注意留意电话信息通知。
附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项目名称: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3年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3月14日
二、补充信息
本补充通知的各条款作为本项目采购公告的一部分,与本项目采购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为准,而采购公告的其他条件和款项仍然有效。
1、原采购公告内容“四、采购内容及要求”补充“(二)采购要求:如报名供应商为大型企业,需预留40%中小微企业份额。”
具体如下:
“四、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详见采购需求(见附件1)。
(二)采购要求:如报名供应商为大型企业,需预留40%中小微企业份额。”
2、原采购公告内容“五、投标、评标 (二)报价文件” 补充:“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合同预留分包方案”。
具体如下:
“五、投标、评标
(二)报价文件
请投标人按我院需求提交报价文件(一正两副,可双面打印),用信封统一密封并加盖公章,于3月20日18:00前送达我院(邮寄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荔湾法院办公室,020-83005860)。报价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资料(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已办理了多证合一,则仅需提供合证后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认证情况等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函原件;
3.投标人收到公告的知悉函(见附件2);
4.投标报价;
5.采购需求响应一览表(见附件3);
6.项目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等
7.服务质量证明(如有);
8.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如有)及满意度评价材料(如有);
9.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合同预留分包方案;
10.项目负责人姓名、电话、手机、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微信
新浪微博
QQ空间
QQ好友
豆瓣
Facebook
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