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张槎街道召开企业家座谈会!20+企业商讨开拓非洲市场!
8月18日上午,张槎街道召开企业家座谈会,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帮助企业寻觅非洲贸易和投资良机,增强企业拓展非洲市场的信心。会议由张槎街道党工委书记何永庆主持,区经科局局长陈娴、区发改局副局长陈颖坚、张槎街道党工委委员张伟东参加。
座谈会上,何永庆书记分享禅城区组团赴卡塔尔、南非开展经贸活动心得,介绍与非洲开展经贸活动的业务流程。何永庆书记指出,非洲市场广阔,蕴藏着经济发展破局的关键性力量,鼓励企业充分交流、寻找商机、抱团出海。
美世乐(广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简一(集团)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张槎针织服装行业协会等20余家陶瓷、电源、纺织、外贸、印刷、与非洲有业务往来的张槎企业代表纷纷发言,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外贸订单情况和未来的发展方向展开深入交流和探讨。企业代表一致表示,感谢政府组织召开座谈会,本次交流使其受益匪浅,希望能在政府的牵头带领下,充分利用好商协会等交流合作平台,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打开非洲市场。区经科局和张槎街道相关人员就企业诉求进行回答,解读相关政策,并为企业开拓非洲市场提供指导意见。
围绕当前外贸形势,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陈娴局长对开拓海外市场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搭建平台,政府牵头加强供需对接合作,匹配好市场需求与企业产品供给方向。二是要拓展渠道,提升对接成效,助企抢订单拓市场。三是要优化配套,政府、协会、企业协同发力,打通人流、物流、信息流等各个环节,大力促进平台服务商、海外仓库等新业态发展,持续有效激发外贸市场主体活力。
何永庆书记表示,张槎街道将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帮助企业梳理非洲市场对投资的需求,助力企业抢占国际市场,更大力度助推本土企业深耕发展。希望企业坚定拓展海外市场的信心和决心,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创造新业绩。
下一步,张槎街道将进一步搭建辖区企业与非洲市场的沟通桥梁,帮助企业积极“走出去”,推动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切实加强酒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防食品安全事故,5月31日上午,结合禅城区2023年“飓风”专项行动部署,禅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祖庙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行业开展酒类产品销售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检查随机抽取了辖区两家酒类专卖店,重点对酒类产品经营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包括经营者是否健全监管档案,是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存在销售假劣酒类产品、以次充好、销售过期酒品等违法行为,全面确保酒类产品质量安全。
在执法现场,工作人员随机抽取了一批酒类产品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还对酒类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其诚信、规范经营,切实净化酒类市场秩序。此次检查,被检查经营者整体情况良好,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随货票据不齐全、进销货台账不健全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对经营者进行规范,提出整改意见。
今年以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民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在第一季度民生专项查处非法制售药械、民生计量、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违法行为的“春雷”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从4月底至6月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飓风”专项整治行动,部署开展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餐饮浪费等违法行为。截至5月31日,禅城区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检查人员742人次,检查相关经营主体467家次,立案23宗。其中酒类6宗,有2宗假酒案案值较大,均已移送公安机关。
接下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围绕“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整治,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压实主体责任,严守安全底线,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辖区市场秩序。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
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警示教育作用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
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3年5月15日,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3年2月28日成立时起至检查时没有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某服饰(佛山)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3年4月12日,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没有2022年至检查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资料,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表示
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通过对这些案的查处,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起到查处曝光一起、警示震慑一片的作用。
【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有些从业人员存在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二、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不是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但生产经营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监督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针对以上情况,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对待和管理,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岗位特点、人员结构、新员工或者调换工种人员等情况,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从业人员)达到同等的水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或者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几年,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到生产经营单位实习时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发现学生不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各种危险性的状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作为实习学生的管理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了解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适应所实习的工作。
四、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了解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足够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参考,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此后历经两次修改,对安全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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