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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加强禅城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8-22     人气:1246     来源:禅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作者:
概述: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营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是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活动,并自觉接受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通过肢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人应当根据市相关文件要求,强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内控管理,建立招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工作相关人员选定、中标人确定、合同履行等重要环节的风险防控机制。

  二、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履约管理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结合招标代理机构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时,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代理服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纳入履约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组建项目班子、不得收取不当利益等)。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及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主动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三、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规范引用国家、省、市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招标文件约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收取形式、退还时间等,不得违规超额收取投标保证金或以现金作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唯一形式,不得拒绝投标人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四、优化评(定)标因素设置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合理设置资格条件、资信标、技术标、经济标等评标因素和定标因素,扩大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益。除技术特别复杂的施工项目,其他施工项目应以经济标评审为重点,适当提高经济标的分值权重,优先选取更低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式,对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报价,增大偏离扣分值。对采用评标定标分离办法的项目,应以价格作为主要定标因素,加大价格等差递减梯度。

  五、保障招标投标信息公开质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人应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提前发布招标计划。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定)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公告公示内容时,招标人应按照省、市发布的招标投标公告公示范本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示。

  六、遵守评(定)标纪律要求

  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评标委员会和定标委员会独立公正开展评标、定标工作。

  在评(定)标结果公示前,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和定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及时予以纠正;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主动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七、自查招标项目情况

  招标人在提交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备案前,应对招标过程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如实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自查表》在备案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时,同步上传系统备案。

  八、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我局加强招标项目日常监督检查,如发现招标人存在漏报瞒报事项、招标行为不规范、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通过约谈、发函、责令整改等方式要求招标人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自查表.docx

  佛山市禅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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