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新车注册登记、二手车转让登记,新措施来了!
近日,公安部推出
公安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优化机动车登记服务、
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新措施
是其中重要内容之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
进一步细化措施、优化流程,
简化优化车辆登记程序,
更好便利群众企业办事,
促进汽车消费流通,
更好地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01、简化新车注册登记手续,便利一站办理新车上牌
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试点,在36个城市33家生产企业实行新车出厂提前查验车辆,群众上牌免交验车辆,减少群众办事排队等候时间,适应互联网线上售车等汽车销售新模式,更好促进汽车消费。积极支持在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群众一站办理贷款和抵押登记手续。
02、便利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促进二手车交易流通
会同商务、税务等部门落实已推出的取消二手车限迁、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等便利措施。推行摩托车登记省内一证通办,对省(区)范围内异地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便利群众异地购车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对购买摩托车实行单独管理政策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03、推行二手车出口登记异地通办,促进二手车出口发展
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异地收购车辆的,允许在企业所在地申请注销登记,持续推进交管服务跨省通办。对具备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积极支持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便利企业一站式办理登记,减成本、降负担,为二手车出口创造良好环境。
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
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通过警示教育作用
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
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2023年5月15日,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23年2月28日成立时起至检查时没有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某某服饰(佛山)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2023年4月12日,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没有2022年至检查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资料,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张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表示
处罚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通过对这些案的查处,增强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自身违法行为的深刻认识,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起到查处曝光一起、警示震慑一片的作用。
【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有些从业人员存在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本条规定的从业人员,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招收录用的人员、转岗人员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2)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我国目前一般实行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现场教育的三级教育和培训;(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培训,包括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如单位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规律、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事故报告程序等,以及专业性的安全技术知识,如防火、防爆、防毒等知识;(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知识;(5)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6)特殊作业岗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要求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教育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和培训,包括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确保取得实效。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没有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其上岗作业。
二、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不是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但生产经营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监督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践中,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针对以上情况,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统一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对待和管理,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岗位特点、人员结构、新员工或者调换工种人员等情况,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从业人员)达到同等的水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或者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保障实习学生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基础。近几年,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到生产经营单位实习时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发现学生不了解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各种危险性的状况,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学校作为实习学生的管理方,应当协助和配合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针对实习学生,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实习学生了解和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措施,能够适应所实习的工作。
四、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管理的要求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不仅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轨迹,了解从业人员是否掌握足够安全生产知识的重要参考,也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档案的范围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班组长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档案的内容应当详细记录每位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以及复训情况等,包括按照规定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情况。档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保存,不得擅自修改、伪造。档案除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外,原则上还应当有纸质文件形式。2012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此后历经两次修改,对安全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佛山市三水区直属学校为三水区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包含小学、初中、高中、中职等不同学段教育。现根据工作需要,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三批临聘教师。本次招聘的临聘教师为三水区直属学校非编制内人员,入职后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享受三水区有关临聘教师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和报考专业要求详见附件1-2。
招聘对象
招考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非在职)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有考生须于报名首日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
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2023年8月24日- 8月30日
2.网络报名:
考生将报名材料打包以文件夹形式发至招聘单位指定邮箱,文件夹统一命名为:“报考学科+姓名+手机号码”。考生可兼报不同单位的临聘教师岗位。
报名材料要求如下:
1.报名表(附件3);
2.身份证扫描件;
3.户口本(本人页)扫描件;
4.毕业证(如为研究生毕业,须同时提交本科和研究生的毕业证书);
5.教师资格证;
6.其他材料(如职称证书、荣誉奖项等)。
考生须按招聘单位通知要求,按时到现场提交纸质报名材料,接受资格审核。具体时间、地点由各招聘单位另行通知。另外,考生如同时兼报不同单位临聘教师岗位的,如遇不同单位考试时间相同,则需提前做好取舍,以确定参加何单位的招聘考试。
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中冠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即含本科学历。
(二)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考生须恪守诚信原则,如考生资格条件不实或不符的,或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随时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招聘单位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
政策咨询电话:0757-87701328
监督投诉电话:0757-87706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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