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社区内街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补充公告
益丰社区内街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
补充公告
益丰社区内街微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编号:JG2023-4397),于2023年8月8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对原招标公告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 |
原文 |
现文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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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穗海发改函[2019]283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现对益丰社区内街微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
根据海发改函[2019]283号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现对益丰社区内街微改造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
修改 |
2. |
招标公告第四条中“项目概况” |
项目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现有房屋185栋,建筑总面积约8.1万平方米,住户425户,人口1803人。本项目需要更新改造的内容主要有外立面整饰、楼道整饰、维修小区道路、小区公共活动空间绿化美化、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改造、排污排水管网更新、增设消防设施、增设照明功能、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三线”整治等。 |
项目占地面积约2.8万平方米,现有房屋185栋,本次改造建筑面积约9139.82平方米。本项目需要更新改造的内容主要有外立面整饰、楼道整饰、维修小区道路、小区公共活动空间绿化美化、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改造、排污排水管网更新、增设消防设施、增设照明功能、完善社区基础设施、“三线”整治等。 |
修改 |
3. |
招标公告第七条中第6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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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投标登记时,投标人应按要求在交易系统中填写《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标投标文件格式九),表中的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中标人履约时进行比对、查核。 |
新增 |
4. |
招标公告第九条中第5点 |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5、项目负责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修改 |
5. |
招标公告第九条中第6点 |
6、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其中一方)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
6、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其中一方)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 |
修改 |
6. |
招标公告第九条中第9点 |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应明确1家施工单位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二),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并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购买证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就各方的责任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接受最多由2家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人应明确1家施工单位为主办方,并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附件二),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并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社保购买证明。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就各方的责任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登记截止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拟任本招标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为联合体主办方正式员工。 (一)组成联合体承接按资质标准划分为同一类工程的投标人,其人员、资金、机械设备等资源性指标可合并计算。 (二)组成联合体承接按资质标准划分为多类工程的投标人,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承接每一类工程的成员单位。在资格审查、择优和评标环节,均应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逐类评审,再将各类评审结果汇总。 |
修改 |
7. |
招标公告 第九条中第10点 |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主办方)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4009.html) |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主办方)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 |
修改 |
8. |
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 |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异议受理电话:020-34289524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远安新街逸民里15号 |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异议受理电话:020-34289524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远安新街逸民里15号 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修改 |
9. |
招标公告附件一《投标人声明》第三条 |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21)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22)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二)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三)为本标段监理人或者与本标段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四)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五)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七)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八)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九)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十)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十一)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十二)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十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十四)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事实应当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修改 |
10. |
招标公告附件一《投标人声明》第七条 |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发布、建市〔2022〕59号修订)、《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3〕1 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 |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修改 |
对原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序号 |
条款 |
原文 |
现文 |
备注 |
1. |
第一章《一、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投标保证金” |
5万元人民币,缴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文件有效期一致。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招标人在免收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应约定免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存在16.4条款所列情形的后续处理措施。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收取方式: (1)如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递交; 收款单位: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 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指引,递交事宜请自行咨询交易中心;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按上述金额递交至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款项到帐后,投标人在完成投标登记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可登陆交易中心网站,在基本户投标保证金栏目内将上述到帐资金转到对应的投标项目,完成保证金缴纳。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开标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据库查询的信息为准。 (2)如采用非电子形式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不强制要求投标人提交纸质原件,由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提交并在网上公示,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担保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如投标人选择在开标前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室(时间及地点同递交备用投标文件电子光盘的时间及地点)。[其中采用电子形式的保函、担保或保证保险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操作指引为准]投标人应当确保所提交的保函担保期限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且明确如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开立保证函的单位无条件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注:联合体投标时,可由联合体主办方递交即可。 |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修改 |
2. |
第一章《一、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9项“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 |
技术标和经济标同时开标) 1、开标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 注:投标文件解密问题。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 2、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建议安排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分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技术标和经济标同时开标) 1、开标开始时间:年月日时分(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投标人也可选择参加在线开标,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 www.gzggzy.cn)服务指南栏目。 注:投标文件解密问题。投标人只用执行一次解密,招标人执行解密次数根据招标文件开标次数确定。 2、递交投标文件备用光盘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递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室。(建议安排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分钟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上述时间及地点是否有改变,请密切留意补充公告和招标答疑纪要的相关信息。 |
修改 |
3. |
第一章“二、投标须知修改表”中“声明” |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www.gzcc.gov.cn/)下载查阅。 |
声明:本投标须知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与该通用条款不同之处,均在本表中列明,并以现文为准,原文不再有效。本招标文件中不再转录投标须知通用条款,请投标人自行到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址:http://zfcj.gz.gov.cn/)下载查阅。 |
修改 |
4. |
第一章“二、投标须知修改表”中条款号:11.2现文11.2.2(10)-(12) |
(10)项目负责人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1)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2)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
(10)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明或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1)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取自平台内上传件); (12)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主办方)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
修改 |
5. |
第一章“二、投标须知修改表”中条款号:27现文27.1 |
27.1招标人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三天。 |
27.1招标人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三天。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交的,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交的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修改 |
6. |
第一章“二、投标须知修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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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32.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32.3 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并通报。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参与招标人后续项目的投标。 现文:32.3 投标人如在本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贿情形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政处罚。该投标人将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并限制其参与招标人后续项目的投标。 |
新增 |
7. |
第一章“二、投标须知修改表”中条款号: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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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33 修改类型:删除 原文:33 投标人信誉的要求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投标(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定方法) (1)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2)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
新增 |
8. |
第二章“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条款号:4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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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41.2.3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1.2.3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该投标人代表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现文:41.2.3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有权参加现场开标或在线开标,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若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参加现场开标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参加在线开标的,投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答复后方可结束开标。 |
新增 |
9. |
第二章“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条款号: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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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43.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3.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现文:43.1资格审查文件中全部符合附表一《资格审查表》中情形的,为资格审查合格;否则为资格审查不合格。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发现资格审查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不得直接认定其不通过资格审查。 |
新增 |
10. |
第二章“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条款号: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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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44.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4.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被否决的投标人不参与下一阶段评审,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名),则本项目招标失败。 现文:44.1技术标的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被否决的投标人不参与下一阶段评审,不参与评标参考价的计算。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则重新招标。(当N个标段同时招标且不允许兼中时,若通过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投标人不足N+2家,则重新招标)。评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查,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
新增 |
11. |
第二章“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条款号:45现文45.3 |
45.3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0.3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0.2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当标价等于评标参考价时得100分,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参考价1%,扣0.5分,每低于评标参考价1%,扣0.3分,扣至0分为止,得出经济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修改 |
12. |
第二章“一、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修改表”中条款号:4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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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46.1 修改类型:修改 原文:46.1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总得分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现文:46.1经济标的有效性审查:按照投标人总得分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经济标有效性审查,投标文件中没有任一种列于本办法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中情形的,为有效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评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查,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
新增 |
13. |
附表一:资格审查表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本补充公告之附表一《资格审查表》 |
修改 |
14. |
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本补充公告之附表二《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 |
修改 |
15. |
附表三:经济标有效性审查表注第4点 |
/ |
4.不得将文件顺序、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查,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
新增 |
16. |
附表四: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详见本补充公告之附表三《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
修改 |
17. |
附表四附件:投标人投入主要人员基本要求表 |
详见原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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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
18. |
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的第四条第10点“程款(进度款)、措施费及工人工资支付” |
10.1 工程款合同价 元(包括暂估价和措施费,不包括暂列金),按累计完成工作量百分率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方式: 10.1.1 当完成工程量达到50%时,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40%,即 元(包含预付款); 10.1.2 当完成工程量达到80%时,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64%; 10.1.3 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工程合同总价的80%; 10.1.4本工程项目经广州海珠区财政局审定施工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10.1.5 如承包人提供与结算价3%的等额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可支付至结算价的100%。承包人提交的保函需要满足以下要求:第一,保函需为银行保函;第二,担保期限需至少满足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至质保期届满后1个月止;第三,保函必须明确如承包人违反本合同要求的,开立保函的银行将无条件根据发包人的通知,支付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发包人。 10.1.6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维修责任期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请求,无息退回余额。约定的缺陷维修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保修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维修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10.1 工程款合同价 元(包括暂估价和措施费,不包括暂列金),按累计完成工作量百分率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方式: 10.1.1 当完成工程量达到50%时,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40%,即 元(包含预付款); 10.1.2 当完成工程量达到80%时,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64%; 10.1.3 当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拨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10.1.4本工程项目经广州海珠区财政局审定施工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10.1.5 如承包人提供与结算价3%的等额质量保证金的,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可支付至结算价的100%。 10.1.6 质量保证金在缺陷维修责任期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请求,无息退回余额。约定的缺陷维修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保修工作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要求延长缺陷维修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
修改 |
(以下附表为现文)
附表一:
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号 |
审查项目 |
须审查的资料 |
审查结果 |
1 |
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
投标人声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投标的还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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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
营业执照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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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资质符合公告要求 |
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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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主办方)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
使用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平台内上传件。 (注: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再上传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平台,上传件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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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持有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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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其中一方)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符合公告要求 |
拟委托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证书、资料(具体要求详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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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主办方)拟担任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 |
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3)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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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符合公告要求 |
投标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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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投标人声明中签字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与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致 |
网上投标时选择拟投标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文件中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及投标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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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联合体工作协议。投标人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应为主办方正式员工。联合体工作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如有) |
联合体工作协议;项目负责人为主办方正式员工在信用管理平台内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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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中的在册人员 |
投标人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企业信用档案的企业和人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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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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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指联合体各方)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 |
投标人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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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2、若评委意见不一致时,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汇总后,出现一个“×”的结论为“不通过”。
3.不得将文件顺序、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发现资格审查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不得直接认定其不通过资格审查。
附表二
技术标有效性审查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投标人 评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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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工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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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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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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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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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格式二、八、十)填写,或主要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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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投标人之间存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所禁止的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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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参与编制技术标投标文件人员名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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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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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投标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加密打包投标文件电脑机器特征码一致的(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评标系统的检索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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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技术标评审中,响应性、承诺性内容不应作为评分因素,可在该表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标准须具备可操作性。
2.不得将文件顺序、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后再判定投标人是否通过有效性审查,不得直接否决投标,若出现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否决投标的具体情形、原因。
3.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结论均为无效,否则就为有效。
4.如对本表中某种情形的评审意见不一致时,以评标委员会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对该情形的认定结论。
评委签名:
附表三
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项目管理机构能力(70分)如联合体投标的,除项目负责人由主办方提供外,人员管理团队可由联合体方的任一方提供 |
项目负责人 |
10 |
1、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 2、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经历满15年(不含)以上的得5分;10年(不含)-15年(含)的得3分;10年(含)或以下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 |
技术负责人 |
10 |
1、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得3分; 2、拟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满15年(不含)以上的得5分;10年(不含)-15年(含)的得3分;10年(含)或以下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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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10 |
1、拟委派的质量负责人具有建筑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得3分; 2、拟委派的质量负责人工作经历满15年(不含)以上的得5分;10年(不含)-15年(含)的得3分;10年(含)或以下的得1分,不满足不得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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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负责人 |
10 |
1、拟委派的安全负责人具有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 2、拟委派的安全负责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的且:工作经历10年(不含)以上的得5分;5年(不含)-10年(含)的得3分;5年(含)以下的得1分; 注: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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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负责人 |
10 |
1、拟委派的造价负责人具有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10年(不含)以上的得5分,5年(不含)至10年(含)的得3分,5年(含)以下的得1分; 注:提供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造价师注册信息查询”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时间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批准日期起算;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按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根据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等同于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拟委派的造价负责人具有建筑或造价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得5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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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员 |
20 |
除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造价负责人外,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完善合理,其中项目管理团队其他人员具备: 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人、建筑装饰装修施工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2人、园林绿化或风景园林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1人、建筑测量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1人、以上人员不得兼任,全部满足的得20分;每缺1人在20分的基础上扣4分,扣完为止,本项最高20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职称证书应以人社部门或者在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为准。 |
|
企业资信(30分)如联合体投标的以主办方的为准 |
工程业绩 |
10 |
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完成过质量合格的造价金额大于或等于4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20项以上(不含20项)的,得10分;15(不含15)项至20项的,得5分;10(不含10)项至15项的,得3分;10项及以下的,得1分。没有或不满足上述情况的不得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企业获奖 |
10 |
投标人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获得过国家级质量奖项的每项得10分,省级(含副省级)质量奖项的每项得5分,市级(含副省级)质量奖项的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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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认证 |
6 |
投标人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 1、同时具有以上五项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6分; 2、同时具有以上任意四项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 3、同时具有以上任意三项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分; 4、其它不得分。 本项满分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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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状况 |
4 |
投标人2022年度的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的,得4分,其它情况不得分,本项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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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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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同时满足多个档次的,按满足的最高档次得分。
2.项目管理机构:
(1)上述人员须提供职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及投标截止前一个月(2023年7月)有效社保证明;工作经历年限从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起计;上述人员不得互相兼任,且安全负责人不能同时兼任专职安全员。(项目管理团队中如联合体投标的,除项目负责人由主办方提供外,人员管理团队可由联合体方的任一方提供)
3.工程业绩:业绩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投标人须提供工程业绩的项目名称及业绩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项目编号。不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业绩不予评审。若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编号不一致:①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在平台内分别对应不同业绩的,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②项目名称存在对应业绩的,项目编号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以项目名称对应的业绩为准;③项目名称在平台内不存在对应业绩,项目编号存在对应业绩的,以项目编号对应的业绩为准。评标委员会对业绩的评审以投标截止时间在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为依据。
(1)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中标通知书上没有金额或免招标的,以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为准。
(2)技术指标(金额大于或等于400万元)需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业绩信息中反映。用于本项目投标的类似业绩,在平台中“工程对应的企业资质”栏中须登记有与本项目要求相对应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原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3)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文件为准。验收文件至少具有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盖章。
(4)平台内业绩上传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登记的工程资质内容与施工合同等业绩证明资料不相符的,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4.企业获奖:须提交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的发证时间为准。国家级工程质量奖指的是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原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级、市级工程奖项是指省级、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须在民政部门备案)颁发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奖项,奖项不包含安全文明、技术创新QC成果、装饰类及技术应用类奖项。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算一次得分,不得重复计算;获奖项目为投标人“承建”项目,“参建”项目不作认定,只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获奖得分,其他非房建项目,如:市政、路桥、铁路、水利、电力、化工、冶金等获奖不参与计分。奖项为协会颁发的,发证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组织方为有效(附网页查询截图),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分。
5.第三方评价:体系认证须附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页的截图。不满足上述条件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得分。
6.企业财务状况:需提供经会计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附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附注可不提供)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资产负债率计算公式:资产负债率X=期(年)末负债总额/期(年)末资产总额×100%。
7.投标人提供的网页信息截图内容必须清晰可辨,如因网页信息截图内容模糊导致评标时无法判断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8.投标人得分为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若分数出现小数点时,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评委签名:日期:
二、本项目的电子招标文件已作为本补充公告的附件重新发布,请投标单位自行下载。
三、本项目原定的投标登记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电子光盘备用递交时间、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场地安排等有修改,具体时间和场地安排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本项目的日程安排,投标人可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交易业务-建设工程”专栏中的“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四、原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本补充公告发布的内容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公告内容为准。
招标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
2023年8月24日
- 项目名称:广州国贸白云区嘉禾望岗北项目工程监理服务
- 项目编号:JG2023-3832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3年7月14日 16时0分~2023年8月4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302.65756
- 投标人资格条件:3.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香港企业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资质要求。 3.2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是指第3.1点所述资质方能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监理服务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注: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执行。 ②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详见链接:http://zfcxjst.gd.gov.cn/xxgk/wjtz/content/post_3137220.html),自2021年1月1日起,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企业参加勘察、设计和监理项目的投标,允许经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勘察、设计和监理项目管理团队中的相应职务。满足前述内容的香港企业及香港专业人士参与本次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满足评审的相关证明文件。 3.5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②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或市场监管)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香港企业提供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书。 ③投标人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投标人声明》(详见附件一)。 ④投标人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 注: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监理企业信息录入指引》 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073953.html) ⑤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 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本项评审投标人无需提供资料,按资格评审时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比对的结果进行评审。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未在招标公告第3条单列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建设部2006年4月1日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证书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注册执业单位为本公司,并具备本科或以上学历;或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资格满足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的香港专业人士。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3年8月4日 10时0分 - 2023年8月4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10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3年7月14日 16时0分 - 2023年8月4日 10时0分
- 资审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 资审申请文件递交地点:/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3年8月4日 9时45分 - 2023年8月4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10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入户指标增至1.5万个 10月8日起接受申请
2023年度广州市常规积分制入户工作正式启动,入户指标为1.5万个,较2022年度增加2000个。
“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的“积分制入户”专栏将于10月8日9时至11月8日17时开放,有意向的来穗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提交申请。
来穗人员遍及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市委、市政府一直稳步推进来穗人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让更多在广州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的来穗人员享受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2023年度常规积分制入户指标增至1.5万个。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不断优化政策文件、创新服务举措、简化申请流程。
据介绍,2023年度积分制入户申请期间,“穗好办—来穗积分”专栏将同步开通“积分制入户”入口,便于来穗人员通过手机“指尖办”完成入户申请。各镇(街)设置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窗口,安排工作人员及相关设备,方便来穗人员就近了解政策和办理相关手续。
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温馨提示:获得个人核定积分后,在10月8日9时至11月8日17时期间内申请入户即可。申请时间对排名结果没有影响。建议来穗人员合理选择申请时间,避免网报高峰。另外,尚未获得核定积分的来穗人员要尽快通过“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个人积分,已获得核定积分但仍需更新个人相关情况的来穗人员,也建议尽快进行积分调整、积分异议等,确保有充足时间申请入户。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由于积分调整和积分异议需由相关部门审核,其间申请人没有个人核定积分,不能申请入户。如果申请人已获得个人核定积分,在入户申请开始后,建议不要轻易提出积分调整或异议申诉,以免因此耽误申请。
申请条件
1.在广州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即1977年1月1日(含当天)后出生。
3.持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
4.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
5.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及分值表》(从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管理指标体系及分值表中选用部分指标)计算总积分满150分。
6.近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
注意事项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员按基础指标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分值相同时,按照在广州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长排名;如再相同,按照在广州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时长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以确保存量优先,解决好在广州长期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来穗人员的入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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