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车船税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单位税额
(元/辆、年;
元/吨(自重)、年)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
每辆
6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每辆
480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
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
每吨
4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
每吨
6
游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
长度指艇身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
长度≥31米
每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每米
6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
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
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
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根据《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船舶的标准将另行制定。
通知并称,将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车船应符合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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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新能源汽车?
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燃气汽车(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纯电动汽车(BEV)、液化石油气汽车、氢能源动力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油气混合、油电混合)太阳能汽车和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汽车等,其废气排放量比较低。
2、什么是节约能源乘用车?
节约能源乘用车应为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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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减半征收 来看哪些车辆符合标准
我国将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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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年限
车型
报废年限
可否延缓
最好可延
强制报废年限
依据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15
可
不限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
九座以上
10
可
10
20年
旅游客车
10
可
10
20年
营运(非出租)客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
轻货、大货车
10
可
5
1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
8
否
8年
20座以上出租车
8
可
4
12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8
可
4
12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10
可
适当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全挂车
10
可
5
15年
半挂车
10
可
5
15年
牵引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三轮农用
6
可
3
9年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四轮农用
9
可
3
12年
正三轮摩托
7-9
可
3
10-12年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其他摩托
8-10
可
3
11-13年
其他汽车
10
可
5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国经贸经[1997]456号)
1、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3、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对象及条件因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
1、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销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窗口
窗口单位1:市交警支队车管所
单位地址: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2962829
窗口单位2:南海车管所
单位地址: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6252509
窗口单位3:顺德车管所
单位地址:顺德区新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东段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22835101
窗口单位4:三水车管所
单位地址: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即三水区公安分局东北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7732412
窗口单位5:高明车管所
单位地址:荷城荷香路机动车检测站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88221216
办理时限及费用1、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2、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3、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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