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产证加名指南/关于佛山禅城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通知
婚后房产证
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申请,就可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费用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大约在100元以内。
婚前房产
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
1、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子的市场指导价或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发票
2、买卖双方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证
3、网签购房合同房改房的时间以房本、收据、出售公有住宅协议上的时间为准
4、此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
5、需要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办理流程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
办理费用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110 元手续费
80 元工本费、25 元地籍图费、5 元贴花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如贷款是纯公积金的还需另外支付 100 元
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还需另外支付 200 元。
第三种情况:
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
1、每平方米 2.5 元交易费。
2、不满 5 年,5.5%的营业税加 1%个调税(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 到交易日未止),满 5 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 5 的印花税。
4、4 本合同,每本约 5 元(各区交易中心不一样)。
5、男方转让 50%,所有的税按市场价格计算,如果 100 万的房税值就是 50 万。
6、产证上有几人转让的,产证权益按平均分。
加名费用
其实,房产证上的名字添加还要视房子的情况和加什么人的名字而定。加不同人的名字,如直系血源关系和非直系血源关系的,加名字的流程和费用也是不相同的
1、加配偶名字
夫妻间加名字,只要有结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变更窗口办理就可以了。费用大概在150元左右,主要是工本费等。
2、加子女或父母的名字
如果房产证原本就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需要加进子女或父母名字时,应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房子进行价格评估,因为这相当为房屋买卖的形式。
3、加无直系血缘关系的名字
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另外再费用上也要交纳得更多。
条例执行时间:2015年3月1日
核心: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佛山市禅城区于2015年12月31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事项公告:
一、机构和职责
成立时间:2015年6月18日
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同意,根据《佛山市禅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精神,在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设立区不动产登记局。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
包括方面:
1、土地登记、房屋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并将佛山市禅城区土地登记中心更名为佛山市禅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3、将原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负责的辖区内各类房屋登记具体工作、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具体工作、房产测绘成果技术审核、房地产数字化信息建设、房地产档案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等职能划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新增林地、水域滩涂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具体工作职能。
二、区域
1、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区域:佛山市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2、自2015年12月31日起,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我局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受理的登记申请而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只要不动产没有变更或转移,不需要更换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业务类型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四、办理地点
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和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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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佛山房产证加名所需证件是什么?
答:所需证件:房产证、户口本、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户口本或出生证明。除了带足证件,还需准备好各类证本的复印件。
问:佛山房产证加名时候本人是否需要到场是什么?
注意事项:在到当地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字时,房屋的产权人和加产权人都要到场。
3、房产证可以写几个名字?
很多人有这样一个疑问,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名字?
其实,买房时可以写上几个人的名字都可以,通常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办理房地(房产证)时就有区别了,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第一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第一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
4、房产证上有几个颜色,分别是什么意思?
两证的颜色上有分别,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绿色。房产证上的名字添加,在法律上讲,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
通过时间:已经2015年6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保护和利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第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或者宗海为单位编成,一宗地或者一宗海范围内的全部不动产单元编入一个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电子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或者篡改不动产登记簿信息。
第八条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第十条 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申请登记,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
(四)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
(三)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样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
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三条 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一、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房产税的计算
(一)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X(1-30%)X1.2%
(二)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或4%)
七、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一)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一式三份或四份。
根据当事人实际需要确定合同数量,受理窗口需留存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房屋的坐落、面积、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其他约定。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1、 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包括:
① 国内个人身份证;
② 港、澳、台个人身份证;
③ 外国人身份证、护照,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2、 房屋租赁当事人属企业和其他组织,须提供的身份证明包括:
① 属国内内企业或其他组织,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属香港、澳门、台湾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③属外国企业,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注册证明文件、我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文书、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原件核对。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1、 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房屋共有权证。
2、 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包括:
① 属一手待售商品房,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证明该房屋用途的规划审批材料、承诺书(原件)。
②属一手购买商品房,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承诺书,或是提供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购房合同、承诺书(原件)。
③ 属法院委托拍卖房屋,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决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旧房产证、承诺书(原件)。
④ 属法院裁定的房屋,裁定房屋所有人是申请执行人,需经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并提供法院裁定书、旧产权证、承诺书(原件)。
(四)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五)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即产权人同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同意以他人名义对外出租的,须提供合法授权书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产权人属个人的,提供的授权书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授权书,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授权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六)出租共有的房屋,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产权共有人属个人的,提供的同意房屋出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同意出租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产权共有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同意房屋出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
如产权共有人全部在该房屋租赁合同上作为出租方签名确认,可不收此份证明。
(七)转租房屋,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个人的,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或是本人到现场签署同意转租证明,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原出租人属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同意转租证明须经公证处公证。
如已办理租赁备案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有约定同意转租事项,则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附原件核对。
(八)房屋租赁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的,须提供合法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附原件核对;
房屋租赁当事人属境外人士(含港澳台)或国外企业(含港澳台企业),提供的委托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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