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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申请公租房轮候办法/佛山市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总则

时间:2020-09-20     人气:2200     来源:     作者:
概述: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1、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2、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5、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 号)以及《印发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201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分配、管理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等群体。

  第五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规划,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第六条 公租房管理实行申请、审核、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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