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国外出生新生儿入户材料/佛山外国出生新生儿入户条件
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携同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大使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6]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7]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8]《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手续齐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9]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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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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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
在国外所生小孩,
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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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出生小孩的出生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
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
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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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手续
项目名称
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主管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办理对象
■个人 □企业 □部门
办理范围
佛山市户籍人口
办理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小孩,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所
需
材
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申请人携同子女到户政窗口申请入户。
[3]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父母、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出生证明(经我国驻出生地大使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
[6]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7]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发的《办理户口通知》。
[8]《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手续齐备的《佛山市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
[9]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表格
名称
《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下载网址:www.fsga.gov.cn/zxbs/bgxz/hz/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手续。
办理窗口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流程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其他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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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生小孩出生登记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市户籍人员,
在国外所生小孩,
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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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项目名称
父母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印发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佛府[2004]92号)
3、《关于明确双方现役军人所生子女登记入户的批复》(广公治字[2014]175)
主管部门
佛山市公安局
办理主体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办理对象
■个人 □企业 □部门
办理范围
佛山市户籍人口
办理条件
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夫妻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父母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入户。
受理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审批单位
□市级 □区级 □镇街
所
需
材
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2]小孩父母双方的现役军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
[5]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6]单独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7]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入户的,提供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8]户主不是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9]《计划生育服务证》。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查验原件收取副页。
表格
名称
《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
下载网址:www.fsga.gov.cn/zxbs/bgxz/hz/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手续。
办理窗口
禅城分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
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网上办理流程
当前网上办理网址
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佛山警务在线(http://www.fsga.gov.cn)
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其他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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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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