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五区最全免费产检攻略/佛山三水周六将举行义诊市民可免费参与
禅城区
1、服务对象
夫妻一方为禅城区户籍的孕妇或持禅城区居住证的孕妇。(免费产检劵可以由丈夫代领)。
2、服务流程
1.夫妻一方为禅城区户籍的孕妇
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孕妇持丈夫户口簿)、生育登记证明和妊娠证明到户籍所在的街道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禅城区常住人口孕妇免费产前检查卡》5张。
2.持居住证的孕妇
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女方的居住证(在办居住证的可提供居住证受理回执)、户口簿、生育登记证明和妊娠证明到居住地所在的村(居)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或街道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禅城区常住人口孕妇免费产前检查卡》5张。
3、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 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9项、B超等
《禅城区常住人口孕妇免费产前检查卡》共有5张:第一次产检:孕期12周前,第二次产检:孕期16-20周,第三次产检:孕期21-24周,第四次产检:孕期25-36周,第五次产检:孕期37-40周。
第一次产检:
一般产科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白带常规、血糖初筛、乙肝表面抗原+转氨酶、梅毒筛查、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孕期彩色B超系统筛查;
第二至五次产检:
一般产科检查:含测量体重、宫高、腹围、血压、胎心率、胎方位等,即孕期营养和心理等健康指导。
禅城区产检卡费用价值为:527.2元/人
4、产检机构
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佛山市妇幼保健院、禅城区中心医院、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原南庄医院)、佛山市中医院禅城高新区医院(原张槎医院)、禅城区澜石医院、禅城区永安医院、佛山都市妇产医院。
5、受理地址
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朝安北路25号祖庙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石湾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惠景路17号石湾行政服务中心
南庄镇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南庄镇紫洞南路106号南庄商业广场A1座四楼
张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二楼(银天大酒店斜对面)
四个镇(街)包含的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注意
1.本文适用二孩政策。
2.五张免费产前检查卡不可以分开不同的医院使用。
南海区
1、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妇,包括夫妻一方为南海区户籍的孕妇、持有南海区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孕妇、或流入南海的时间持续满6个月的常住非户籍孕妇。
2、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孕妇,凭相关证件资料可自由选择到区内任一家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服务:
(1)女方属于南海区户籍,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
(2)若夫妻双方的男方属于南海区户籍,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男方户口本、结婚证(或女方身份证+男方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复印件。
(3)若女方为持有南海区居住证的常住非户籍孕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若暂未办理南海区居住证,但已到居住地村(居)委做好信息登记,流入南海区的时间累计持续满6个月的常住非户籍孕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服务项目
第一次免费产检(建立健康档案、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血糖、阴道分泌物、黑白B超、健康咨询指导、HIV抗体检测、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乙肝两对半)和余下4次孕期保健(孕16~20周、21~24周、孕28~36周、37~40周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按高危妊娠管理或及时转诊)。
4、产检机构
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南海区人民医院、南海区第二人民医院、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南海区第六人民医院、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南海区第九人民医院、桂城医院、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松岗院区)、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官窑院区)、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小塘院区)、广东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沙头分院、南海区罗村医院。
顺德区
1、服务对象
顺德区常住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妇女。
2、服务流程
符合条件的怀孕妇女持身份证、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所在镇街卫计局行政服务窗口申请《顺德区免费孕产妇保健服务卡》,凭《服务卡》和身份证到顺德区内有服务资质医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档管理,并获有关项目的免费检查一次,并且可获孕中晚期免费产前检查四次。
高明区
1、产检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区,并领取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计划生育证明)或在我区居住满半年以上(以居住证为准)的外市户籍孕妇。
2、办理流程
1.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区的孕妇:
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外地户籍孕妇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妊娠证明(《产前检查记录表》)至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免费产检卡》1张及《免费产检保健服务券》5张。
2.在我区居住满半年以上(以居住证为准)的外市户籍孕妇:
持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妊娠证明(《产前检查记录表》)到女方居住地所在的镇(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免费产检保健服务券》5张。
凭《免费产检卡》、《计划生育服务证》及本人身份证在怀孕期内自愿选择到本区产检机构进行免费产前医学检查。
3、产检机构
高明区人民医院、明城华立医院、杨梅医院、更合镇中心卫生院
三水区
1、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妇。
2、服务流程
(一)对在我区常住(包括户籍及常住非户籍)的孕妇,凭夫妻双方身份证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属镇(街道)的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指定地点领取《三水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券》(9张)。
(二)对夫妻双方均在我区常住(包括户籍及常住非户籍)的孕产妇,均由女方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属镇(街道)发放免费保健券。
(三)免费领取的《三水区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券》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3、服务机构
三水区妇幼保健院、三水区人民医院、大塘镇卫生院、南山镇卫生院、金本民信医院、乐平欣华医院、同方芦苞医院、芦苞众泰医院。
4、服务内容
(一)孕早期健康管理 :
孕13周前由孕妇自行选择到实施单位建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包括病史询问、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ABO+RH分型)、白带常规、肝功能(八项)、肾功能(两项:血清肌酐、血尿素氮)、乙肝两对半、梅毒初筛、HIV抗体初筛、血糖初筛检查。
(二)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一次产检,胎儿彩色B超一次。
(三)孕晚期健康管理:
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一次产检。
义诊活动预告
活动时间 :10月22日上午9:30-11:30,
活动地址 :西南影剧院
广东省药学会医学护肤品专业委员会、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三水区疾病防治所联合在西南影剧院,举行“广东省皮肤病名医专家义诊”活动。专家将现场解答皮肤病、医学美容方面问题,为市民免费测量血压,派发小礼品,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参加。
论坛活动预告 :
10月22日下午15:00-18:30
广东省药学会医学护肤品专业委员会、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三水区疾病防治所联合在佛山电视台三水分台1楼演播室(新华路37号),举行“皮肤病医学护肤新进展高峰论坛”。专家现场讲授皮肤病防治、医学护肤美容知识,与观众进行交流互动,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联系电话:87755289)。
大概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资金申请】
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三无”人员和五保户可由其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或福利供养机构代为申请),并如实提供医院诊断病历、病史材料等证明材料。
【审批】
接受申请的村(居)委会、镇(街道)提出救助意见,报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分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审批。逾期未提出救助申请的,不予受理。
【发放流程】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区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标准,将救助资金划入各区医疗救助委员会分会帐户,由区医疗救助工作委员会委托相关银行,划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账户,救助对象凭存折到银行领取相应的救助金。
救助对象患病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对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救助。具体为:
(一)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时,免收住院押金,住院起付标准纳入救助项目,全免住院诊查费、空调降温费、肌肉注射费等。
(二)住院医疗救助:
1. 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不受病种限制。
2.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费用之后,对其出院后的《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或《佛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的核报金额中,除医疗基金支付金额和补充医疗支付金额以外的医疗费用提供80%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计算公式如下:
医疗救助金额=(核报金额-医疗基金支付金额-补充医疗支付金额)×80%
(三)门诊特定病种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发生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的,救助金额计算公式与住院医疗救助相同。救助限额包含在住院医疗救助的年度限额中。
(四)“三无”人员和五保对象因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获得基本医疗保险赔付,扣除各种报销、减免以及社会捐助、互助帮困等费用之后,予以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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