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入)/佛山企业能否申请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接续:
1、市内户籍人员返回本地就业参保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我市为待遇领取地,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连续缴费满五年且最后缴费地为我市,外省户籍人员最后缴费地为我市且在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人员;
4、符合国办发[2009]66号文第五条规定的人员;
5、符合粤人社发[2013]70号文规定的人员;
6、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转移条件的人员
办理资料
1、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按缴费凭证内容填写)
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4、《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基本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存在两地重复缴费的,提供本人社保卡、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存折应有近1年内交易情况,银联卡应有卡资料查询单据或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7、当事人委托申办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当事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属镇街社保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申请;
2、社保机构核定申请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转入手续;
3、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办事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待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基金和清单后,转入地社保办事处为申请人办理接续。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联系电话和地址
企业是否可以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答:首先,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最主要的一项。对此,《劳动法》不仅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一是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
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时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时,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则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少缴职工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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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跨市流动就业参保的,由佛山市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保凭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申请资料
1.自助终端打印凭本人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
2.前台办理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
(2)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①单独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填写一式一份;
②单独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共填写一式一份;
③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共填写一式一份;
④同时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共填写一式一份。
(3)当事人委托申办人代办的,须提供委托书、当事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
办理地址
1.自助打印可到佛山市各行政服务中心
2.前台打印请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前台打印请到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市社保局
办理材料
一、属于村居的申报参保
1.填写好的《佛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纸质版
2.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人户口簿复印件
二、属于个人的申报参保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复印件
3.本人农业银行活期存折(储蓄卡)或者惠农卡复印件
三、申报停保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佛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增减变动申报表》
4.属于死亡停保的须由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业务表格下载
《佛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停保申报表》
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答: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
1、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2、缴费工资
3、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4、个人账户金额
5、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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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参保缴费期间终止关系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返还个人账户,终止新农保关系:
(1)参保人达60周岁,新农保缴费年限不足规定缴费年限不愿继续缴费;
(2)参保人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其新农保缴费年限不转入职保;
(3)参保人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出国定居;
(4)参保人缴费中途死亡。
2、领取待遇期间终止关系
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需申请终止待遇,返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新农保关系:
(1)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
(2)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国)定居);
(3)参保人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选择享受职保基本养老金的。
提交材料
1、参保缴费期间终止关系:
(1)缴费期间死亡: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提供户口簿本人之页注销记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 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④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2)参保人出境(含港澳台地区)、出国定居:
①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公安部门发出的《出境通知》或《出国定居证明》等相关的出境定居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3)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
①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2、领取待遇期间终止关系:
(1)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
① 申办人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享受人员死亡报减表》和《新农保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丧葬抚恤金申领核定表》;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提供户口簿本人之页注销记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参保人本人的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参保人的银行账户销户的,提供法定继承人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供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④申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
①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 参保人本人银行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③ 出境(国)定居:还需提供出境(国)定居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书一份。
④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到户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
2、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3、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4、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待遇核定情况,领取核定资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月办结,次月15日前发放待遇(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办理地点
户籍所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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