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填写指南/佛山社保卡领卡证明
请首先仔细阅读《佛山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上的填表说明,申领人必须按照要求核对、更正和补充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以及符合要求的彩色照片。更正信息时,必须在“资料更正栏”填写,同时须注意以下说明:
1、姓名:填写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上一致的姓名;若更正姓名,单位负责人必须审核申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身份证号:填写二代居民身份证上的18位“公民身份号码”,末尾是字母“X”的,一律用大写字母;申领人须提供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临时身份证无效。尚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的人员,可通过查看本人户口簿或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查询18位号码,并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3、出生日期:要求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上的日期一致;若不一致,根据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要求,应当以个人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单位专管员负责审核证明材料原件。
4、民族:填写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上一致的民族。
5、联系电话:填写相对固定、长期使用的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前添加区号,如佛山地区写“0757-”。
6、户籍所在地:填写与二代居民身份证上一致的住址。
6、住宅地址:填写当前的常住地址,按二代居民身份证住址格式详细填写。
7、邮政编码:填写邮寄地址所对应的邮编。
8、专业技术职务:如无相关信息,可不选填。
9、工人技术登记:如无相关信息,可不选填。
10、户籍所地:填写户口本上登记的地址所属市、区、镇街,如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禁止填写“×××派出所”等类似内容。
11、选择服务银行:请申领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者,选择后不可变更。
12、银行卡功能选项:POS消费和转账是必选项。
13、申领人签名:在确保以上信息填写无误后,申领人签名必须用碳素笔签写姓名和日期。字迹要求清晰可辨认;签署的日期不得早于申领表打印日期,年份为4位。
14、审核人:可以使用本人印章,也可以手写签名。
15、单位盖章: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的印章均有效,除此之外的印章无效。
因采集错误信息致使社保卡报废的,重新制卡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零星发卡对象】未纳入批量发卡计划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交回申领登记表的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办理地点】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
【需提供资料】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及正面复印件;系统无法取得二代证照或本人不愿意采用二代证照者,还需到区社保卡定点相馆照相,并提供数码证照相片回执。
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若该单位新进人员在我区参保,户籍为佛山市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我市合作制卡银行的任一营业网点申请零星制卡;若为外地户籍的,则需前往区社保卡定点相馆照相,并提供数码证照相片回执。
银行制卡完成后将通知社保卡申领人持有效身份证及领卡回执到相应网点领取社保卡。
办理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
1、本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不需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本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期连续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本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提交材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本人之页复印件一份;
3、参保人本人银行存折或卡账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具体开户存折银行按各区社保机构要求)
4、参保缴费后申领待遇的参保人还需提供本人《佛山市新农保个人账户记账存析》原件;
5、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迁入所属区的参保人,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长期养老待遇领取情况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当月20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4、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5、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待遇核定情况,领取核定资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当月办结,次月15日前发放待遇(因特殊情况延误除外)。
联系电话
户籍所属各社保机构(具体可到http://www.fssi.gov.cn/zwgk/lxfs/查询)
办理地点
户籍所属各区社保经办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1.具备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安置后,可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二、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1、如实填写2、收取原件
1
0
纸质
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2、户口簿复印本人页。
0
1
纸质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缴费凭证
1、军队部门开具;2、收取原件
1
0
纸质
本人社保卡、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提供社会保障卡的,复印社会保障卡;提供存折的,复印存折首页;提供银行借记卡的,提供有银行盖章确认的借记卡资料单2、有重复缴费年限的须提供
0
1
纸质
代办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1、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
0
1
纸质
委托书
1、委托书上要有申请人签名并盖指模2、委托书收取原件。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
1
0
纸质
三、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办理结果。
四、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说明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表1 随军家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审批时限目录
法定办理时限
30 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根据《关于做好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12]122号)第六点执行。
承诺办理时限
29 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为方便群众,将承诺办理时限压缩到29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104室
0757-82981146
逢工作日
可乘坐152、163等公交车,在劳动局下车
佛山禅城生育就医确认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的参保职工从参保缴费达帐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从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举例:参保人2月到5月是正常缴费的,享受生育待遇的时间是3月到6月。
若6月停保(即6月不再缴交社保费),则7月开始不能享受生育待遇;
若6月无按时缴纳社保费,则7月份是不能享受生育待遇,7月开始按时缴费并补缴6月的保险费,参保人7月份不能享受生育待遇,只能是从8月份开始享受生育待遇。
注意事项:
1、参保职工在佛山市参加生育保险累计不满12个月,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才满12个月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并持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禅城区内任一社保分局办理相关手续。(如管理机构是科室的,可以到禅城区任一社保分局申请办理)。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办理医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时,应当先办理计生部门登记手续。
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1.参保职工凭《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医保系统为其办理就医登记,就医登记后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
2.参保职工因急诊、抢救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分娩或流产的,需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抢救证明,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3.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入市内高一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或技术、条件较优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由原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办理转院申请,打印《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加盖医疗机构医务科印章交申办人。申办人持《市内转院申请回执单》到转出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
4.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申办人提供由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转市外医院备案表》一式两份(社保经办机构、参保职工各一份),以及参保职工病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核准手续(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申办人在自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5.参保职工因工作、生活等情况需要中途变更医疗机构,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已发生记账费用的,需自费结清费用后,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及有关费用结算单据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在原选定医疗机构未发生记账费用的,需提供书面申请并持《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到原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参保职工选定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或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及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分娩的医疗机构一致;选定市内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异地医疗机构分娩的或者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市内医疗机构分娩的,其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医疗机构必须与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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