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信息变更流程/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规定
办理条件
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参保信息
提交材料
1、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公安部门等证明材料;
2、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账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申报凭据和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档案材料;
3、更正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提供参保人个人档案材料。
办理流程
1、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更正申请表》
2、个人持相关纸质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佛山市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核定表》给申请人;
4、个人持上述《核定表》,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开卡行换领IC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办理地点
参保人所属各区镇(街)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局(委)、省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14〕1号)的精神和省政府2015年工作安排,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确保今年内全省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坚持“享受参保地政策、委托就医地管理”的原则,协同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参保人在参保地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在参保地之外的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实现直接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原则上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等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参保地的政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支付比例,不按转外就医的支付比例。
加快建立“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标准代码库,异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全省统一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服务工作按照“统一结算、一站式服务”的原则开展。省社保局开设全省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负责及时统一结算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异地就医参保人出院时,按规定应当由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以及补充等保险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记账,再由省社保局与其按月结算,按年清算。
三、加强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建立全省异地就医管理协作机制,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对本统筹区域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各市要细化医疗服务协议,将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就医人员的服务质量及费用控制情况,作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要确保异地就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与就医地参保人员同等医疗服务。
四、加强领导,通力合作,确保今年内全面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定专门部门和配备人员负责此项工作。按要求做好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对接工作,确保异地就医结算网络定期维护,系统畅通,使用和执行统一标准,为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供保障。要做好相关培训,保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顺利实施。省社保局要做好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保证异地就医人员医疗待遇的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444号)规定,严格按规定用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用款,并纳入本级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建立健全转诊转院工作制度,推动建立规范合理的分级诊疗程序,要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规范诊疗。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具体经办规程由省社保局另行制定。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备案表
姓名性别年龄审批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原住院情况医院名称:住院号:住院时间:入院诊断:出院诊断:转(诊)院类别□ 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 □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转往医院名称转往医院级别
病情摘要及转诊理由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医疗机构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参保人或代办人应在转入医院入院3个工作日内办理转院备案手续。转出医院将转诊(院)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持参保人身份证明资料及转院回执到转入医院办理社保登记。
2、本表自转出之日起30日内一次转院有效,参保人超过30日未在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须重新申请办理转诊(院)备案手续。转院后因同一疾病遵医嘱到同一市外定点医院复诊的须在入院前或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按自行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核报。
3、如转入医院已实现联网结算,须在医院现场即时结算医疗费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即时结算,先由医院挂账处理,待问题解决后再予结算);如转入医院未实现联网结算,参保人或代办人需出院后90日内到参保所属社保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4、申请零星报销需要提供:(1)住院收费收据或发票、住院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并盖有医院相关印章;(2)医疗费用收费明细清单;(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4)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参保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的原件及复印件;(5)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其他相关资料。
5、普通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个月量。出院超量带药、出院时或住院期间开出但未执行的治疗、检查、检验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均不予支付。
6、参保人在住院期间不能享受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及门诊慢性病种待遇(精神类专科用药除外)。
本人已阅读本表并理解以上备注内容。
(抄录处)
参保人(代办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间为其员工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理材料
1、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表》
2、补缴证明资料,包括员工工资单、会计凭证、员工花名册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交补缴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2、所属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补缴核定单据给参保单位;
3、参保单位持补缴核定单据,到当地地税部门刷卡缴费。
收费及时限
业务不收手续费,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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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参加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并批准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提交材料
1、现场结算:参保人参保就医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
2、零星报销:参保人就医凭证或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原件)、若市外就医需提供市外就医申请表(原件)、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失业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原件)
办理流程
1、 现场结算:医院门诊特定病种结算窗口办理结算
2、 零星报销: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销医疗费用划入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联系电话
0757-82981159
办理地点
1、 市内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
2、 参保所属的社保机构。
办公时间
1、 医院前台:周一至周六24小时;
2、 零星报销:非节假日上班时间。
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的医保类别设定
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 其中:
1、因病情需要转市内上级医疗机构治疗的,经治疗医疗机构开出转院证明并且是年内第一次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入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不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上转院的按重新住院计算起付标准。病人在高等级医疗机构治疗病情稳定,从三级或二级医疗机构转往一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转入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不再计算起付标准。
2、长期住院超过90天(含)的参保人(6种重性精神病人除外),定点医疗机构可每90天结算1次,每结算1次,需计算1次起付标准。
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重性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可每180天结算1次,每结算1次,需计算1次起付标准。
3、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因转科等原因产生在同一医院连续多个时间段的分段结算住院费用,经核实,零星报销时可以合并按一次住院进行结算。
参保人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
➤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类别支付至最高支付限额:
一类医疗机构95%,二类医疗机构90%,三类医疗机构85%(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3)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参保人患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
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1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门诊慢性病种及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由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的累计最高支付总额。
2、以参保人出院日期所属的年度核定最高支付限额。
3、居民身份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4、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按月缴费未满3个月的,期间发生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连续按月缴费满3个月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中断缴费后补缴的,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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