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新号段/佛山市车辆购置税
为确保我市禅城、三水、高明区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工作的正常开展,经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同意启用自编自选新号段的批复》(广公交(车)字〔2015〕12号)同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决定:
自2015年6月24日起,在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和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小型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转入登记业务(不包括辖区内住址变更登记等)以及符合换发小型汽车号牌标准的群众,都可在新增的E00G01至E99G99、E00H01至E99H99、E00J01至E99J99三个号段中,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
同时,根据《佛山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上述号段中,含有3、6、8、9四个数字的两个连号以上的号牌号码,将作为竞价拍卖号牌号码,不列入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库中。
特此通告。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15年6月9日
(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
1、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2、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2、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单位、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原件及复印件、报税联原件),或其它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海关罚没车辆合格证明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5、特殊计税价格且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需另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纳税人申请期限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购买之日60天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60天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天内申报纳税。
广东省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国六标准实施后对国五车有什么影响?
1、在佛山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2、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佛山)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3、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4、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排放标准信息如何查询?微信关注佛山公众号,在对话框发送【国六】,即可查询该车环保信息。
实施时间 :将于2017年初取消年票,具体具体收费尚未出来
取消年票后如何收费未定
佛山市设42个收费站,分布在各区中心城区。为打破收费站点对区域造成的分割,优化交通路网,市政府成立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与原收费项目业主协商谈判,撤销全市中心城区公路收费站,在城市周边设置次票收费站,统筹对本地车主收取年票、对外地车主收取次票费,并用于返还原经批准收费的61个普通公路项目还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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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佛山全市纳入年票制还贷基数的项目还有32个。经历年调整撤销收费站,截至今年年初纳入年票制范围次票收费站有12个,分别是沙尾、广佛(单向)、逢涌大桥、金沙大桥、广和大桥、七滘(单向)、五沙、三洲(单向)、芦苞(单向)、范湖、周田(单向)、合和。
办理对象
因私事往来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1、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3、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只可办理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办理条件
因私事往来台湾地区所需材料
一、组团旅游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蓝底相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办理)。
4、提交工作单位意见: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台等。
5、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如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6、提交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7、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旅游签注的,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二、赴台探亲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蓝底相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办理)
4、提交工作单位意见: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台等。
5、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如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6、提交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7、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探亲签注的,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三、应邀赴台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蓝底相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办理)
4、提交工作单位意见: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台等。
5、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提交往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如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6、提交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7、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应邀签注的,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四、立项批复
1、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8X33mm)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表》。
2、提交经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蓝底相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3、提交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交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办理)
4、提交工作单位意见:一般人员免交单位意见。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所加具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台等。
5、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须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如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6、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7、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商务签注的,还需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呈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制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核验材料,受理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或受理回执;
3.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4.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果,不予通过的告知理由。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异地人员办证审批时限为30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上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制证(异地人员办证审批时限为30日)。
办事窗口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窗口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 14:00-17:30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
联系电话:81812345,114
交通指引:可搭乘132路、202路、286路B线、桂05路、桂15路、桂22路、桂25路到华阳桥北站下车步行十分钟
收费标准:
证费30元,一次签注、加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件。
粤费南字31号。常见问题解答
主管部门
广东省公安厅受理机构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使用护照过关条件:
1、护照有效期需半年以上
2、三个月内未使用护照去香港或者澳门
3、护照无不良出境记录护照过关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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